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做好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广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3-03
文号: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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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跨地区、跨部门应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一体化平台建设要求,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为总枢纽,通过推动社保卡在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的应用,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的共享复用,便利群众办事,提高服务效能。2020年底前,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梳理社保卡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目录,推进社保卡在一体化平台中的电子证照共享应用,融合社保卡线上线下应用,实现社保卡支撑相关业务在本省(区、市)内和跨省份“一网通办”。

  二、重点任务

  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一体化平台相关标准规范和工作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托一体化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实现社保卡持卡人身份认证。国家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集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的社保卡持卡人身份认证相关接口,作为自然人辅助身份认证源之一。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利用一体化平台的统一身份认证能力,为持有社保卡的群众提供实名注册、身份鉴别、单点登录等服务,解决群众在不同地区和部门的政务服务平台重复注册、重复验证等问题。

  (二)依托一体化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社保卡电子证照共享互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通过与国家平台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对接,实现社保卡电子证照共享应用。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托一体化平台获取社会保障卡电子证照文件,为减证便民提供有力支撑,解决群众在政务服务大厅办事时多次提交社保卡复印件,引导群众通过社保卡电子证照的“亮证”和二维码扫码功能,解决群众在政务服务大厅办事时,没有携带实体社保卡的问题。

  (三)充分运用一体化平台移动端的社保卡服务能力,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托一体化平台移动端,推动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集约建设和数据共享互通,实现个人社保卡电子证照线上领取、社保查询、社保关系转移、缴费支付等服务。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及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政务服务事项时,办事主体可使用一体化平台移动端社保卡进行相关业务服务办理。

  (四)大力推动一体化平台线上线下融合,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基于一体化平台的基础支撑,不断完善社保卡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明确社保卡在政务服务事项中的应用范围和作用,推动社保卡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职业培训、人才人事、惠农惠民补贴发放、智慧城市、信用服务等政务服务领域中的应用,提升行政服务效能。

  三、工作要求

  (一)夯实技术基础。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要求深化推进一体化平台业务应用,充分发挥国家平台的基础支撑作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对一体化平台的支撑工作,保障社保卡业务在本省(区、市)内和跨省份“一网通办”。

  (二)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托一体化平台基础支撑能力,梳理社保卡相关政务服务事项,推动电子证照、办事材料共享互认,优化政务服务流程,精简办事材料,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的全流程在线办理。

  (三)强化安全保障。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强化政务服务平台风险防控能力,建立安全制度,规范系统应用,按照社保卡应用规范和管理要求,依法依规使用共享的社保卡信息和个人信息,加强个人隐私等敏感数据信息的保护。

  (四)加强宣传推广。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推广,提高办事主体对社保卡电子证照的认知度和使用率,为群众提供高频次、高粘性、高安全的线上线下社保卡应用,切实提升为民服务水平。

  联系人:李晨星、秦静沂

  电话:010-84201260、010-84201387


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3月3日


人社部信息中心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做好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广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做好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推动“放管服”改革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快提升各项业务服务的便利化水平,积极发展线上服务、不见面服务。目前,全国社保卡持卡人数已超过13亿人,电子社保卡领取人数已超过1.5亿,形成“一卡通”服务能力,为各项业务的快捷办理和线上办理提供了有力支撑。

  按照国家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有关部署要求,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作为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总枢纽,重点发挥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公共支撑等三大作用,支撑全国跨区身份互信、电子证照跨域互认,实现全国32个地方和46个部门之间的政务服务信息共享、业务协同,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政务服务“一张网”。我们依托全国一体化平台,通过优化流程、强化协同、共享证照等方式,进一步推进社保卡应用推广工作,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痛点问题,加快推进社保卡跨地区、跨部门应用,支撑人社服务及其他相关政务服务从“线下跑”向“网上办”、“分头办”向“协同办”转变,实现“一网通办”。

  问:《通知》提出了什么工作目标?

  答:《通知》面向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工作目标要求。总目标是按照一体化平台建设要求,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为总枢纽,通过推动社保卡在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的应用,实现人社信息的共享复用,便利群众办事,提高服务效能。今年目标是,2020年底前,梳理社保卡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目录,推进社保卡在一体化平台中的电子证照共享应用,融合社保卡线上线下应用,实现社保卡支撑相关业务在省内和跨省“一网通办”。

  问:《通知》主要提出了哪些任务要求?

  答:《通知》主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一是要利用一体化平台的统一身份认证能力,将社保卡持卡人身份信息作为自然人辅助身份认证源之一,为持卡群众提供实名注册、身份鉴别、单点登录等服务,解决群众在不同地区和部门的政务服务平台重复注册、重复验证等问题。

  二是依托一体化平台获取社保卡电子证照文件,解决群众在政务服务大厅办事时多次提交社保卡复印件的问题,引导群众通过社保卡电子证照的“亮证”和电子社保卡二维码扫码功能,解决群众没有携带实体社保卡的问题。

  三是充分运用一体化平台移动端的社保卡服务能力,实现个人社保卡电子证照线上领取、社保查询、社保关系转移、缴费支付等人社服务,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政务服务事项。

  四是基于一体化平台的基础支撑,不断完善社保卡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推动社保卡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职业培训、人才人事、惠农惠民补贴发放、智慧城市、信用服务等政务服务领域中的应用。

  问:社保卡持卡人身份信息作为自然人辅助身份认证源之一,具体如何支撑身份认证?

  答: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集成了人社部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的社保卡持卡人身份认证相关接口,从而为一体化平台的统一身份认证提供辅助身份认证源支撑。社保卡在全国已有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提供了实名、实卡、实人的身份认证能力。实名认证,校核个人的姓名和社会保障号码;实卡认证,校核个人社保卡的发卡地区、卡应用状态等信息;实人认证,通过社保卡制卡相片,基于生物特征识别技术进行认证。通过多重的比对核验,确保身份准确性。

  问:什么是社保卡电子证照,遵循什么标准?如何获取这一服务?

  答:社保卡电子证照是将社保卡的基础关键要素进行电子化存储和展示的一种文件形式(OFD版式文件),遵循《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社会保障卡》标准,由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统一生成。各地区和部门可以通过一体化平台调用社保卡电子证照服务,各地区可不再单独建设该类证照库。从个人视角,社保卡电子证照可以通过手机中的电子社保卡“亮证”服务获取。从经办机构视角,社保卡电子证照可以通过一体化平台及其背后的全国社保卡服务平台相关接口调取共享。

  问:社保卡电子证照和电子社保卡是什么关系?应用场景有何不同?

  答:《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社会保障卡》标准规定,电子社保卡是社保卡的线上形态,是社保卡电子证照的具体表现形式。

  群众在政务服务大厅办事时,相关政府部门或经办机构可以通过调用一体化平台相关接口,获取持卡人社保卡电子证照,减少个人多次提供社保卡复印件的问题。大厅办事时,群众如果没有携带实体社保卡,可出示手机上的电子社保卡,一种方式是展示电子社保卡二维码,由工作人员扫码获取人员身份信息;另一种方式是双击电子社保卡卡面进行“亮证”,展示社保卡电子证照,供工作人员视读核验。

  对于完全通过手机线上办理的业务,群众可以通过电子社保卡的身份认证、缴费支付能力,办理线上人社服务及政府规定的其他线上政务服务。

  问:一体化平台移动端集成了哪些社保卡服务功能?

  答:目前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和17个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已实现电子社保卡快速注册和登录,群众可通过平台申领电子社保卡,领取后,可通过电子社保卡服务页面,实现社保卡查询、社保查询、社保关系转移、养老金测算、待遇资格认证、缴费支付等服务。近期,电子社保卡通过对接一体化平台,提供了农民工返岗复工服务、防疫健康信息码、健康信息核验、政策查询等服务,帮助农民工快速返岗复工,支持人社业务不见面服务。下一步,电子社保卡将进一步融合就业招聘、职业培训、网上调解等更多的人社服务,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线上政务服务,方便群众享受高效线上服务。

  问:如何通过一体化平台,推动社保卡线上线下融合?

  答: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通过梳理社保卡在政务服务领域的应用目录,将社保卡的线下应用和服务能力拓展至线上,贯通实体社保卡和电子社保卡应用范围,为群众提供基于电子社保卡的“不见面服务”,提升行政服务效能。要大力推动社保卡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职业培训、人才人事、惠农惠民补贴发放、智慧城市、信用服务等政务服务领域中的应用,大力拓展社保卡的应用范围,提高社保卡服务能力,切实提供为民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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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