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税发[2019]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5-24
文号:皖税发[2019]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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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各单位:

  为确保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全省各级税务机关顺利推行、落地落细,结合全省税务工作实际和前期试点工作情况,制定了《安徽省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业经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形成的配套制度办法、行之有效的做法举措等,请及时收集、汇总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附件:安徽省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任务分解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9年5月24日

  (对税务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安徽省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税总发[2019]31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决定在各级税务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结合全省税务工作实际和前期试点工作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确保税务执法透明

  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税务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税务执法信息。

  1.强化事前公示,保证税务执法源头合法。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税务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基本信息,随机抽查事项、“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等清单信息,办税指南等办税信息。

  2.规范事中公示,做到税务执法过程公开。税务人员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着装、佩戴标识可能有碍执法的除外;在进行税务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送达税务执法文书等现场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在税务执法时,应当出具税务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办税服务场所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省税务局适时建立非即办执法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工作机制,方便当事人实时查询办事进度。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要求公示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等事中执法信息。

  3.加强事后公示,实现税务执法结果公开。按规定时限、内容和要求,向社会主动公开非正常户认定、欠税公告、税收减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执法信息,公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省税务局建立健全税务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县以上税务机关实行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4.拓展公示途径,提升税务执法公信力。县以上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税务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办税服务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机关税务执法信息。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税务执法规范

  各级税务机关采取以文字记录为主、音像记录为辅的形式,对税务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

  1.完善文字记录,规范税务执法文书。以税务执法文书为主要载体,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的形式,对税务执法活动进行文字记录,做到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省税务局适时制作说理式文书模板,推行说理式执法。

  2.规范音像记录,监督税务执法行为。按要求配备并使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税务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反映税务执法行为过程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实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税务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税务执法具体情况,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税务约谈(询问)室等办公场所。

  3.严格记录归档,完善税务执法档案。完善税务执法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实现所有税务执法行为有据可查。省税务局按照相对集中、经济高效、安全好用的原则,确定音像记录的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一户式”集中归档。

  4.发挥记录作用,提高税务执法实效。作出执法决定前,应当调阅相关记录信息,对税务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等进行审核。强化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分析应用,查找税务执法薄弱环节,持续改进税务执法工作。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税务执法公正

  各级税务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应当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主体,保障法制审核力量。县以上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或者承担政策法规工作职能的部门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应当确保专人负责本机关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法制审核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在2020年7月底前,各级税务机关的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的人员总数的5%。建立系统内公职律师、法律顾问跨区域统筹使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促进法制审核工作开展。

  2.明确审核事项,拓宽法制审核范围。所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税务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应当纳入本机关法制审核范围。省税务局结合全省税务执法实践,完善全省税务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范本。市、县(市、区)税务机关根据清单范本确定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3.明确审核内容,确保法制审核质量。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4.明确审核责任,健全法制审核机制。省税务局结合全省税务工作实际,完善法制审核程序规定和工作指引等。税务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及时将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范围内事项提交法制审核,并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四)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确保税务执法高效

  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及要求,推进“三项制度”信息化建设。

  1.以金税三期系统为支撑,推进“三项制度”信息化建设。积极落实税务总局要求,将“三项制度”全面融入金税三期系统,注重功能集成和系统集成。省税务局建立全省税务系统执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平台,按照税务总局确定的接口方案与金税三期系统对接,实现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数字化归档管理。

  2.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税务执法信息化水平。适应健全完善税务监管体系和跨区域稽查执法体制新要求,省税务局建立税务稽查视频指挥系统,提高集中统一指挥、多方协同作战能力,高效、精准打击重大涉税违法活动。

  3.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提升税务执法的精准性。省税务局积极探索,深化对金税三期等信息系统中税务执法大数据的智能分析和应用,提升全省税务系统行政决策、税务执法和风险防范水平,促进税务执法更加精准有效。

  二、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依托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加强对本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省税务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全省税务系统的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办法,统筹部署推行任务,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项制度”推行中的沟通协调、跟踪指导、督促落实、组织评估等日常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由“三项制度”推行工作涉及的部门及下一级税务机关分别指定1名同志担任联络员。

  结合全省税务系统“三项制度”推行工作需要,省税务局适时组织业务骨干成立推进小组,集中攻关,重点解决推行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二)明确任务分工

  全省税务系统“三项制度”推行工作主要任务分工如下:

  1.政策法规处。负责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有关工作,拟订全省税务系统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制度办法,并根据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情况及时修改调整相关内容;牵头负责“三项制度”推行工作。

  2.办公室。负责推行工作的督查督办和新闻宣传。

  3.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牵头负责“三项制度”信息化建设。

  4.财务管理处。负责推行工作的经费保障。

  5.人事处。负责推行工作的人才保障。

  6.考核考评处。负责推行工作的绩效考评。

  7.教育处。负责推行工作的培训保障。

  8.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负责推行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

  9.机关其他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做好有关推行工作。

  各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积极推进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三项制度”推行工作有关任务,督促指导下级对口部门开展工作,同时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形成推进合力。

  各市、县(市、区)税务机关参照上述分工安排,进行本机关“三项制度”推行工作任务分解,确保责任落实。

  (三)分步有序实施

  1.部署准备阶段(2019年7月底前)

  (1)5月底前,省税务局制定《安徽省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2)6月底前,统筹做好全省税务系统执法资格证件清理核发、法制审核人员配备、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置等工作;

  (3)7月5日前,召开全省税务系统“三项制度”推行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启动专题教育培训和学习宣传等工作;

  (4)7月15日前,市、县(市、区)税务机关制定本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任务分解表,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5)7月底前,省税务局细化、实化“三项制度”推行工作相关配套制度办法,并印发各地执行。

  2.推进实施阶段(2019年8月-2020年7月)

  (1)按照实施方案及有关要求,对照本机关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任务分解表,认真组织实施“三项制度”;

  (2)按照“与纳税人和缴费人利益最直接的事项先推、社会公众最关切的事项先推、推行条件成熟的事项先推”的原则,突出重点,持续改进,有序推进;

  (3)12月底前,完成年内推行任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做好2020年7月前的推行工作安排;

  (4)对推行效果进行适时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办法,提高“三项制度”运行实效。

  3.持续深化阶段(2020年8月起)

  深入推行“三项制度”,全面总结经验,巩固已有成果,分析存在问题,持续改进提升。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对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创新导向,明确分工,强化保障,稳妥有序推进,积极探索创新,确保“三项制度”落地落细。

  (二)注重统筹集成。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统一部署,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融入权责清单和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执法规范,嵌入到具体税务执法事项之中,推动税务执法更加透明规范合法公正。要以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为突破口,加强和完善执法资格考试和证件管理等制度建设,积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形成统筹税务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三)开展培训宣传。各级税务机关要分级分类开展“三项制度”培训,与岗位练兵比武活动等有机结合,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官方网站、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广泛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事例和实施效果,凝聚思想共识,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行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强化推行保障。各级税务机关要重视税务执法人员能力建设,加大法律专业人员招录力度,鼓励和支持执法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鼓励和支持基层税务分局建立健全税收法制员制度,确保推行工作需要。要严格实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健全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要将税务执法装备配备、设备配置、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纳入经费预算,为全面推行工作提供保障。

  (五)务求科学有效。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考虑地域差异、工作基础,坚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分步有序实施的时间节点要求是最后时限要求,基础较好、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加快推进。凡是现有制度规定、工作事项、业务流程、表证单书、信息系统等基本上符合和适应“三项制度”要求的,应当继续保留和使用。要注重发挥“三项制度”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加强事中事后管理、防范和打击虚开骗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加强激励督促。各级税务机关要注重选树“三项制度”推行工作先进典型,对“三项制度”推行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适时予以表彰奖励。要将“三项制度”推行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和督查督办,对工作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及人员通报批评,依纪依法问责,确保“三项制度”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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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