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改革在线访谈(安徽省)
发文时间:2019-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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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及相关政策

  访谈时间:2018年12月11日15:00-17:00

  主题嘉宾: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金波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在线文字访谈节目”。今天我们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金波来到节目现场,就围绕“个人所得税法改革及相关政策”这一主题,与广大网友在线互动交流。欢迎您,李金波副局长。首先,请您跟网友们打个招呼。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来到“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在线文字访谈节目”现场,与大家沟通交流,回答网友提问。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主持人] 从10月1日起,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开始正式施行。新税法落地,将给纳税人带来哪些利好?新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如何执行?社会各界及广大纳税人都非常关心,首先请李局长简单介绍一下滁州市税务局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的工作开展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滁州市税务局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市局党委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贯彻意见,坚持“四抓”,扎实推进个税改革工作。

  一抓政策宣传。市局在《滁州日报》等主流媒体专版宣传个税改革政策,通过视频培训各县(市)、区个税改革师资;印发《致全省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一封信》,在网站、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大厅发布,广而告之;全市税务系统举办纳税人培训班30多场,直接培训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合计4千多人次。

  二抓集中办公。市县税务局集中办公全到位,都成立数据清理工作团队,每一市、县团队人员3—6人。市局定期开展集中办公电话抽查。

  三抓客户端推广。截至9月底,全市客户端安装使用率为100%。10月上旬,针对纳税人客户端申报失败人数较多的情况,市局要求就纳税人申报失败的原因开展全面分析,对未作税费认定的纳税人、重复申报纳税人、表格填写错误纳税人,要加强税法宣传、加强客户端使用辅导,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切实解决纳税人申报存在问题,为纳税人办税服务提供周到满意服务。

  四抓数据清理工作。每逢月底,市局及时召开数据清理人员培训、辅导、总结会;多次下发清理情况通报;成立专门团队,克难攻关,集体研究解决清理工作的难点问题;截止12月中旬,完成同号不同名数据清理工作,基本完成验证不通过数据清理工作。

  [主持人] 好的,谢谢李局长!已经有网友向您提出了问题,我们现在开始回答网友的提问。

  1.主持人好!嘉宾好!我是一名个体工商户,想了解这次个税改革后经营所得税率结构是怎么调整的?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为平衡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的税负水平,此次改革对原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进行了改革完善,在维持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大幅度调整各档次税率级距,如最低税率5%对应的级距由原1.5万元提高到3万元;最高税率35%对应的级距上限由原1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切实减轻了纳税人税收负担。

  2.嘉宾您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我国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判定标准由满一年调整为满183天,请问下一步在实施该法时,对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士是否还有优惠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现行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境外人士纳税问题有特殊优惠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可以只就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支付的部分不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保持政策稳定性,下一步在落实个人所得税法时,将考虑继续对境外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士作出优惠安排。

  3.您好,此次税改综合所得的税率表是如何调整的?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设计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居民收入能力和减税规模相匹配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此次税改,综合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进一步拉长3%、10%、20%三档较低税率对应的级距,同步缩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维持不变。主要考虑是通过适当扩大低档税率级距,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我国个税纳税人群呈金字塔型分布,适用中低档税率人数最多,在纳税人收入分布密集区间实行更精细调节,适度扩大中低档税率(20%以下)级距,进一步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4.新的扣缴客户端能够方便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为适应新个人所得税制,方便广大扣缴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8年8月1日,原“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正式升级为“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扣缴义务人可以到各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免费下载使用该客户端。9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支持2018年四季度过渡期政策的扣缴客户端版本,新的扣缴客户端设置了在线自动升级功能,升级后的扣缴客户端新增纳税人身份验证功能,供扣缴义务人核对和修改纳税人身份信息,以便更加准确的报送相关信息、正确扣缴个人所得税。

  各地税务部门将持续做好新客户端上线后的运维工作,及时解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客户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保障系统稳定运行和数据安全。税务部门还对外公布了扣缴客户端运维热线,扣缴义务人在客户端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当地运维热线,及时获得帮助和解答。

  5.您好!我是企业会计,很想知道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实施步骤如何开展?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程序较为复杂,因为纳税人遵从新税制需要一定辅导期,征纳双方需要转变征纳方式的适应期,社会需要配套保障的准备期。为让百姓尽早分享改革红利。在全国人大的关心指导下,此次个税改革按照“一次立法、两步实施”的步骤实行。具体如下:

  在“一次立法”阶段,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初步建立综合分类税制,并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税法。同时,授权国务院在新税法实施前,比照新税法相关要素,实施过渡期政策。

  在“两步实施”阶段,第一步是2018年10月1日至年底实施过渡期政策,包括:各所得项目仍然维持现行分类征收办法,按月或按次计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减除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税率表;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计税方式暂不调整,次年不汇算清缴;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000元/月的投资者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第二步是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包括:对四项综合所得实行按年综合计税,次年申报期实行自行申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等等。

  6.新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是什么时间,和企业所得税时间一样吗?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5月31日,根据中国实际国情,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定为每年的3月1日-6月30日。

  7.您好!我是一名新入职的公司会计,刚才听您介绍了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具体政策,的确给我们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减税降负,我想具体咨询下新个税通过哪些渠道来进行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目前,企业可以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2019年1月1日,我们将上线新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到时候纳税人可以用采用网页、安徽税务移动办税手机APP和办税厅三个渠道进行申报。

  8.主持人、嘉宾好!我想问一下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扣除费用什么时候可以开始执行5000元/月的扣除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

  9.您好,我在自然人扣缴客户端进行自然人身份信息验证状态为“验证不通过”,应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为了更好的帮助广大扣缴义务人准确办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在【人员信息采集】功能中提供了身份验证功能,该功能目前正在试运行,即使存在身份验证信息不通过情形,也不会影响正常申报,系统验证结果当前仅供参考,请自行核对员工身份信息,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准确。

  10.您好!我是一名代账会计,实务操作中经常遇到有的企业忘记了个人所得税申报密码,请问该如何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如果咱们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出现申报密码错误的情形,只需要该企业的实名办税人员带着身份证,前往办税服务厅重新申请发放申报密码即可。

  11.您好!正好我这两天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遇到了一个操作问题想请教下您,我公司一职工的身份证号码在系统中错误该如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在职工信息录入模块搜索该职工,点开职工信息,将该信息选择“非正常”,保存后,再重新“新增”该职工信息即可。

  12.您好,我是公司的股东,在个人转让股权时,股权原值应如何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13.现在都说在打造营商环境,我国的营商环境排名情况怎样?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世界银行最新发布的《2019世界营商环境报告》显示,中国营商环境排名大幅提升到第46位,相较去年第78位进步了32位,为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发布以来中国最好名次。其中,与税务部门工作直接关联的纳税次数和纳税时间两个指标分别比去年上升了23位和43位,排在第15位和第53位。

  14.您好!我想知道近年来我国在税负降低力度上到底是怎么样?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在税收营商环境中,降低税率、减轻税负始终是一个重点。我国近年来大力推进减税降费,特别是今年除年初确定的全年减税降费1.1万亿元政策措施外,又出台了一系列措施,预计全年减税降费规模将超过1.3万亿元。与此同时,不少企业期盼更大力度的减负。从政策信号看,预计下一步将推进增值税税率降低,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降低社保费率等。

  15.我目前在两家单位取得收入,请问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您这属于个人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收入,需要每月在申报期内携带身份证前往办税服务厅申报,或者在安徽税务移动办税手机APP上自行申报。

  16.嘉宾,您好!我有时申报完个人所得税后系统仍显示个人所得税未申报,遇见这种情况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滁州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金波] 如果您在申报完个税后系统仍显示个人所得税未申报,那么1.首先您需要核对下您的个人所得税品目是否为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如果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则需要另外用法人或合伙人身份证号进入自然人税收管理扣缴客户端申报个税即可;2.如果不为上述企业,可在申报明细里查询申报表确认是否已申报成功,或者拨打我们办税服务厅咨询电话(0550-3089783)进行确认。

  [主持人] 非常感谢李金波副局长做客本期在线访谈,也非常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今天的文字在线访谈到此结束,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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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