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税发[2018]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1-07
文号:皖税发[201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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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工作要求及省委、省政府“稳外贸”的工作部署,积极支持我省外贸稳定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提高退税率政策

  (一)加大新政宣传力度。对国家新出台的提高出口退税率等政策,应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加强宣传,并组建出口企业微信群,指定专人负责微信群的运维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辅导,及时解答企业相关问题,确保所有出口企业知悉相关政策。

  (二)建立政策落实责任制。结合“四送一服”双千工程,明确1名市局领导担任政策落实责任人,确定若干名联络员负责联系出口企业,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了解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政策落实问题,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出口退税政策。

  (三)确保软件升级零差错。对于税务总局下发的提高退税率文库,通过网站、微信等有效方式确保企业及时获取,并由专人负责辅导企业升级软件,确保所有出口企业均能按照提高后的出口退税率申报退(免)税。

  二、加快退税办理进度

  (四)落实限期办结制度。对于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结退税手续。一类企业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创造条件力争将退税办结时间压缩到3个工作日内。除特殊情形外,出口退税当期申报办结率应达到90%以上。

  (五)提高一、二类企业比重。根据调整后的管理类别评定标准,对已评定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逐户进行分析清理,符合一类企业评定标准的,应及时通知出口企业提出申请;符合二类企业评定标准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类别调整工作。日常管理中,出口企业情形发生变化或提出申请,且达到一、二类企业评定标准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动态调整。2018年底前,一、二类企业占比应达到60%以上。

  (六)扩大外贸企业核准权限下放试点。在对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情况开展认真分析的基础上,选择部分外贸企业户数较多、退税额较大、离市区较远且交通不便的县(区、市)税务局,报经省局同意后,纳入外贸企业核准权限下放试点范围。试点单位应按规定充实管理人员,规范岗位设置,健全管理制度,保障试点工作平稳有序。

  (七)积极清理未退税款。对超过6个月的未退税款,应逐户分析成因,并拟定处理方案,明确完成时限,采取函调、评估、稽查等方式确认问题或排除疑点,依规作出处理决定。

  三、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八)落实外综服退税政策。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退税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鼓励其为中小生产企业代办退税。对生产企业申请出口退(免)税备案、委托代办退税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资料齐全核对无误的,应当场予以办结,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数据上传。对需要开展实地核查的,按规定及时开展核查并将结果上传。

  (九)支持跨境电商发展。落实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免)税政策,积极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制定落实免税管理办法。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取得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规定凭证的,实行退(免)税政策;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出口报关单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的,实行免税政策。对合肥跨境电商综试区内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免税政策。

  (十)发挥离境退税作用。加强与商务、旅游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境外旅客离境退税政策宣传力度,鼓励旅游定点商店备案成为退税商店,促进旅游贸易发展。

  四、优化出口退税服务

  (十一)全面推行无纸化管理。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2018年底前,实现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二类的出口企业无纸化管理全覆盖。加大对三类出口企业的无纸化管理推行力度,2019年6月底前,无纸化管理企业占比应达到90%以上。

  (十二)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对已取消报送的《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表证单书,不得要求企业再提供。对出口退(免)税备案、放弃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声明等即办事项,以及《安徽省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内的非即办事项,应按规定实行当场办结。

  (十三)协助企业收齐信息。对出口企业反映电子信息缺失的,应利用审核系统数据补发功能及时进行补发操作;补发提示无数据的,应协助企业联系电子口岸重新发送。因企业变更海关代码等原因造成电子数据出现在未登记企业数据中的,应逐级提交至省局处理。每年3月底前,对缺失的上年度电子信息集中进行补发,保证企业年度申报不受影响。

  五、防控出口退税风险

  (十四)指导企业防控风险。指导出口企业建立健全出口退(免)税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生产经营管理流程。开展出口企业退税业务培训,帮助企业提升风险防控意识及能力,做好出口退税风险防控。

  (十五)加强征税退税衔接。按照省局统一税收征管方式要求,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审核作为特定管理事项,县(市、区)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一个税源管理部门专门负责,推进征退税管理有效衔接,防控出口骗税风险。

  (十六)强化事中事后监控。上线运行出口退(免)税预警分析系统实时风险管理模块,强化出口退(免)税审核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定期开展出口退(免)税分析,加强对增长异常的地区、行业、商品和企业的监控,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退税风险。

  (十七)严厉打击出口骗税。落实国家四部委打虚打骗专项工作部署,加强与公安、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协作,严厉打击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等行为,切实规范税收经济秩序,为守法企业创造更加公平的营商环境。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提高对支持外贸稳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省局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考评,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将在绩效考评中予以扣分。各单位应于2019年1月15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及《外贸企业核准权限下放试点申请表》、《出口企业未退税款清理情况表》、《出口企业电子信息缺失情况统计表》以正式公文报送省局(出口退税服务和管理局)。

  附件:

  1.外贸企业核准权限下放试点申请表

  2.出口企业未退税款清理情况表

  3.出口企业电子信息缺失情况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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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