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4-10
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8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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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扩大核定扣除试点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羽绒制品、豆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同时具备集中仓储、质量检测、线上交易、电子结算功能的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羽绒制品、豆制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纳入试点的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上述试点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按照主产品当期销售情况,计算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调整部分行业核定扣除方法和内容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白酒、啤酒产品的,均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适用“成本法”。

  三、相关扣除标准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及测算结果,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备案,现公布我省羽绒制品、豆制品加工行业的《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

  纳入试点的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其扣除标准(损耗率)采取备案制,试点纳税人提供可证明当期中药材原料平均购买单价,分拣、仓储过程中损耗数量以及相对应批次的中药材原料购进数量的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录入核心征管系统进行备案。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白酒、啤酒产品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核定程序申请核定,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定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录入核心征管系统,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

  四、关于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首次进入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试点执行后6个月内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需填写《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当期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18年4月10日


  附件1


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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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送:各市国家税务局,各市财政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承办办公室2018年4月10日印发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优化安徽省营商环境,加强涉农税收管理,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的核定扣除系列文件规定,结合安徽省农业特色,经实地调研及可行性分析,将3个行业纳入核定扣除试点,对1个已试点行业进行调整。

  一、核定扣除试点的政策背景

  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试点文件。2012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文件,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酒及酒精、乳及乳制品、植物油加工行业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授权省级推进试点。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放相关权限至省一级。按照文件规定,2013年至2017年,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对具有本省农业特色的农产品加工行业进行调研论证和试点推进,包括: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面粉、大米、中药饮片、胶合板芯板、胶合板、一水柠檬酸、无水柠檬酸、蚕丝绸、宣纸、生物质燃料、年糕加工等行业。

  二、本次试点的具体行业

  本次选取了4个行业开展调整和扩大试点的相关工作。其中包括:对中药材商品交易、羽绒制品加工、豆制品加工等3个新行业纳入试点,对酒及酒精加工行业的原试点核定扣除方法的调整。

  三、本次公告的具体内容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羽绒制品、豆制品(具体项目描述见附件1产品目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同时具备集中仓储、质量检测、线上交易、电子结算功能的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羽绒制品、豆制品,按照“投入产出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白酒、啤酒产品的,均按“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适用“成本法”。

  纳入试点的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主要为商贸环节,即文件规定的“买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行为”,其扣除标准(损耗率)的核定采取备案制,试点纳税人提供可证明当期中药材原料平均购买单价,分拣、仓储过程中损耗数量以及相对应批次的中药材原料购进数量的相关材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录入核心征管系统进行备案。

  首次进入试点纳税人,需要对前期库存农产品、半成品的进项税额按《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转出,如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试点执行后6个月内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需填写相关表单向主管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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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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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