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18]2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09
文号:皖国税发[201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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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8]19号)要求,进一步推动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开展好2018年以“新时代·新税貌”为主题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打造方便、快捷、舒适的纳税服务品质,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国税系统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9日


安徽省国税系统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


   2018年,安徽省国税系统在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下,以“新时代·新税貌”为主题继续深入开展“春风行动”,推出5类18项71条便民办税措施,努力打造方便、快捷、舒适的纳税服务品质,全力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全面提升纳税人满意度、遵从度、获得感。

   一、行动目标规划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新时代·新税貌”为主题,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主线,推出系列便民办税措施,切实从增强政策确定性、管理规范性、系统稳定性、办税便利性、环境友好性等方面充分展示安徽国税的新风貌,持续提升纳税人税法税制认同感、依法纳税公平感、办税渠道畅通感、申报缴税便捷感、税法遵从获得感,进一步打造具有鲜明安徽国税特色的纳税服务品牌。

   二、系列活动安排

   结合“春风行动”各项措施的时间节点,分季度、分主题推出系列活动:第一季度推出“两会代表委员话春风”活动,邀请本地区两会代表委员畅谈对近年来“春风行动”开展情况的感受,征询对税务系统便民办税工作的意见建议(牵头部门:办公室);第二季度推出“纳税人开放日”活动,邀请纳税人走进税务机关,体验“最多跑一次”办税服务、12366热线咨询等内容(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第三季度推出“媒体记者体验行”活动,邀请各方媒体记者深入企业和税务系统基层一线单位,报道便民办税实效(牵头部门:办公室);第四季度推出“春风亮点”展示交流活动,集成各地在“春风行动”开展过程中推出的创新举措,交流工作经验,推动活动成效再提升(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三、细化落实措施

   (一)增强政策确定性,在提升纳税人税法税制认同感上展示新风貌

   1.开展征管制度清理

   行动内容:建立征管制度出台前的归口审核制度;开展征管制度专项清理,凡与简政放权、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现代税收征管基本程序不符的制度规定,及时进行修订,能简并的简并、能优化的优化。

   落实措施:

   (1)对拟出台的征管制度涉及到的业务事项实行归口审核,从全局的角度对制度设计进行通盘考虑,实现相关涉税事项、业务流程、表证单书的优化整合,建立联动调整制度。(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变化,适时对税收政策、征管制度和信息系统进行联动调整,打破政策、制度和技术之间的界限。(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以纳税人办税的视角,从“准备什么资料、表单怎么填、在什么地方办、办多长时间”四个方面对现行办税制度、流程、涉税资料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加强整体协调和业务统筹。(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升级税收业务规范

   行动内容:落实《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4.0版)》《全国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建立税收政策、征管制度与信息系统间的联动调整制度,实现服务一个标准、征管一个流程、执法一把尺子。

   落实措施:

   (1)落实《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开展学习培训,吃透弄懂《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有关要求、规定;对照《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修订我省税收业务岗责体系内容。(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2)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编写安徽国税操作手册;修订纳税人办税指南等宣传资料;对照服务规范,完善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开展师资培训和业务培训,并纳入初任培训的固定课程;通过国税网站、办税服务场所、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不定期督导服务规范推行情况。(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落实《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4.0版)》。联合省地税局下发贯彻《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4.0版)》的实施意见,定期召开国地税合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2018年国地税合作重点工作。(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4)落实《全国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加强宣传和培训,省、市、县分级分类举办业务专题培训;按照退税规范要求规范岗位设置,优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积极推进无纸化管理试点,将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一、二、三类企业;扩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选择部分管理基础好、离市区相对较远、交通不便的县(区)国税局开展下放权限试点工作,进一步减少审批层级,优化征退税衔接,提升退税服务水平。(牵头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3.加强政务公开和政策解读

   行动内容:全面梳理税务部门“五公开”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各省税务机关于2018年11月底前完成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工作,并动态更新;进一步落实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机制;落实热点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做好热点问题收集、研判、转办和反馈工作。

   落实措施:

   (1)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按《国家税务总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办法》,结合省政府政务公开目录体系,在2018年底前完成省国税局主动公开目录体系的修订,稳步有序拓展主动公开范围,不断提升主动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牵头部门:办公室)

  (2)做好政务公开动态管理,根据政务公开工作新要求和公众关切,继续拓展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对不予公开的信息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开展自查工作,对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立即公开,对可转为主动公开的要及时调整。(牵头部门:办公室)

  (3)对税收政策与解读稿同步开展合法性审查,未提供政策文件解读稿的,不予合法性审查,办公室不予核稿。(牵头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4)实行热点问题周报业务专家审核制度,提升答复准确性;按月将典型热点问题更新至12366知识库,对内开展培训,统一答复口径;按月通过网站、微信、移动办税APP等渠道向纳税人发布热点问题,方便纳税人随时查询。(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二)增强管理规范性,在提升纳税人依法纳税公平感上展现新风貌

   4.改进税收执法

   行动内容:推进落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落实各税种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标准、程序和计算方法。

   落实措施:

   (1)开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落实情况重点督察及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牵头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2)对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一致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处罚决定。(牵头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3)联合省地税局修订完善联合开展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机制,简化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程序。(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4)贯彻落实《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8年3号公告发布),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牵头部门:所得税部门)

  5.推进实名办税

   行动内容:实现国税局、地税局实名信息共享共用;充分利用实名身份信息,简并与身份相关的附报资料,优化办税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落实措施:

   (1)贯彻落实《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8年1号公告),按照统一的业务范围、采集对象、采集方法、采集的口径和标准等,采集增量纳税人办税人员实名信息,实现一次采集,共享共用;全面梳理实名办税存量纳税人信息,实现双方共享,多处使用。(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2)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要求,继续开展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清理工作;全面梳理我省国税系统业务事项,充分利用实名身份信息,简并与身份相关的附报资料,优化办税流程。(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6.实施信用管理

   行动内容:修订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范围,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探索办税人员(包括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动态验证办税人员信用积分指标,实施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将办税人员信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与企业信用关联,强化信用管理。

   落实措施:

   (1)联合省地税局修订《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将新办企业纳入2018年信用评价范围。(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扩大个体信用评级试点。(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4)落实税务总局办税人员信用积分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实施办税人员信用管理。(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7.防控税收风险

   行动内容:建立信用积分制度,健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运用税收大数据,实现对纳税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动态监控评价;省税务机关建立健全风险应对任务扎口管理机制,统一通过金税三期工程系统风险管理平台集中推送风险应对任务。

   落实措施:

   (1)落实税务总局动态纳税信用管理办法,依托纳税人的基础信息、涉税行为、风险应对结果、外部信息和遵从激励信息,开展信用积分工作。(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全省各级国税部门对高、中、低级别和税收严重失信名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展差异化管理和服务。(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省局制定《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市国税局制定本级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组织架构和职能转换情况,并报省局风险管理部门备案;成立税收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组成人员、联络人员,并报省局风险管理部门备案;明确市级重点税源企业划分标准及具体名单,并报省局税收风险管理部门备案。(牵头部门:税收风险管理部门)

  (三)增强系统稳定性,在提升纳税人办税渠道畅通感上展示新风貌

   8.加快电子税务局建设

   行动内容:对接省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对接互联网多渠道缴税方式,实现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进一步推进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工作;加快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网上办税系统的系统集成步伐,实现三大系统功能整合、数据互通、一体运维。

   落实措施:

   (1)梳理全省国税系统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实施清单目录两个目录,推进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与省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对接,保持数据同源发布,业务同步办理;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梳理对其他部门的共享信息资源需求,推动实现涉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升协税护税水平。(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按照税务总局票证相关制度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62号)要求,在电子税务局中实现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功能,在黄山市国税局完成试点测试后正式上线,通过国税网站、办税服务大厅、12366热线、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对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工作进行宣传推广,鼓励纳税人网上自行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牵头部门: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3)拓展第三方支付缴税方式,在已有银行柜台缴税、POS机划卡缴税、财税库银实时扣款缴税、网上银行端查询缴税的基础上,采用财税库银系统与支付宝(微信)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支付宝(微信)扫码缴纳税款,并将缴税入口拓展到支付宝(微信)城市服务端。(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4)不断拓宽柜台端、自助设备端、PC网络端、移动网络端等多种缴税渠道,丰富手工录入缴税信息、扫描二维码输入缴税信息等多种缴税方式,构建起安全、便捷、高效的缴税体系。(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5)做好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与其他系统之间的数据库互通工作,探索建立数据安全机制,实现数据互通,一体运维。(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9.简便信息报送

   行动内容:对能确切掌握纳税人信息的纳税申报事项,采用“主动网上推送办税信息+纳税人确认”和“纳税人申请+预填表+自动审核”的新型办税模式。

   落实措施:

   (1)对“主动网上推送办税信息+纳税人确认”和“纳税人申请+预填表+自动审核”的新型办税模式开展实地调研和意见征集,梳理新型办税模式下纳税人纳税申报事项,提交税务总局升级改造金税三期工程系统。(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2)按照新模式及时修改我省税务业务岗责体系相关内容,细化办税服务岗位职责。(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四)增强办税便利性,在提升纳税人申报缴税便捷感上展示新风貌

   10.优化实体办税服务

   行动内容:推进落实《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146号印发);由纳税服务部门归口审核和管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服务事项范围;加强窗口办税数据、自助办税数据等数据监控,定期发布数据分析报告。

   落实措施:

   (1)制定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业务工作方案,根据金税三期工程核心征管系统全国通办模块功能需要, 做好岗位操作权限设置,配置相关人员。(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2)确定全省国税系统开展全国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名单,并及时更新和对外公布。(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服务事项的范围由纳税服务部门归口审核、归口管理,原则上仅承担纳税服务部门布置下发的工作任务;纳税服务部门根据办税实际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受理事项范围,并及时向纳税人公告。(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4)深化智能管控系统应用,设计办税服务实时数据分析和可视化展示模板,发布全省办税服务场所数据分析报告。(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11.深化联合办税

   行动内容:统筹谋划“互设、共建、共驻”等多种联合办税方式,提供更加便利的联合办税环境;扩大联合办税业务范围,涉及纳税人基本信息确认、存款账号报告、财务报表信息采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共同事项,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实现前台一家受理、后台信息共享;合理配置联合办税窗口,涉及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双方共同及关联的办税业务要一窗办理,涉及国税或地税部门的单方独立业务和办税频次较高的单项联合办税业务要相应设置专业办税窗口;探索创新联合办税形式,按照“线上线下”融合的要求,拓展网上办税功能。

   落实措施:

   (1)联合省地税局,配合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联合办税的指导意见》。(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联合省地税局共同制定《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深化国税地税联合办税实施方案》,规范联合办税窗口设置。(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联合省地税局共同建设办税服务厅智能管控平台。(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4)继续夯实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共管户的信息共享机制,保证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共享事项“前台一家受理、后台信息共享”。(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5)开发国地税部门信息比对软件。(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6)规范联合办税窗口设置,推进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关联业务一窗办理,因地制宜设置国地税部门专业办税窗口。(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7)对申报、代开等业务实行一窗通办,对发票领用、车购税缴纳等业务实行专业窗口办理。(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8)联合省地税局共同升级完善电子税务局,拓展联合网上办税功能,实现国税部门、地税部门税费同时征收。(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9)进一步加大国税部门、地税部门联合自助办税厅建设力度,探索开发国税部门、地税部门业务自助设备一机办理。(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12.简化纳税申报

   行动内容:简并优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税种申报表;提供网上更正申报功能;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申报疑点数据的校验、反馈和提醒服务,减少纳税人申报错误风险。

   落实措施:

   (1)推广税务总局“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对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免费提供申报数据校验提醒服务,由纳税人自主选择是否享受服务。(牵头部门:所得税部门)

  (2)在汇算清缴期限截止前,通过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系统对纳税人已申报数据进行交叉扫描,对发现的疑点数据通过12366电子税务局推送给纳税人,提醒纳税人及时进行更正申报。(牵头部门:所得税部门)

  (3)完善网上更正申报、补充申报功能。(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13.创新发票办理

   行动内容:试点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线上申请、网上缴税、自行出票”模式;将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新办纳税人纳入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范围。

   落实措施:

   (1)根据税务总局试点要求和部署,依托电子税务局,扩展网上申请、网上缴税渠道,简化审核程序,实现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全流程自助办理。(牵头部门:货物和劳务税部门)

  (2)将2018年4月1日以后成立,未评出纳税信用级别且无不良涉税失信行为的新办企业纳税人,统一纳入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范围。(牵头部门:货物和劳务税部门)

  14.推行清单式服务

   行动内容:编制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提升办税质效。

   落实措施:

   (1)联合省地税局,分批编制、联合发布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全程网上办)清单。(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开展清单式服务宣传,通过国税网站、办税服务场所、微信公众号、纳税人学堂等渠道向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梳理暂不能全程网上办理以及网上预申请的涉税事项,完善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逐步转为网上办理。(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15.深化大企业服务

   行动内容:畅通税企沟通渠道,强化日常沟通,优化专项交流,回应大企业涉税热点难点问题;加强集团重组服务,依申请为大企业协调重组中的疑难事项,提高政策确定性;协调跨区域涉税争议,提高政策执行一致性;定期归集整理税收风险,适时推送提醒到户,推进税法遵从。

   落实措施:

   (1)落实大企业税收联络员制度,定期走访大企业,听取企业意见、建议,拓展服务渠道,加强国地税联合服务,为大企业提供专业政策辅导,提高政策适用确定性。(牵头部门: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

  (2)针对集团重组涉税事项,建立国税、地税部门大企业重组涉税事项纳税服务工作机制,依申请为大企业协调重组中的疑难事项,规范工作程序,提高政策确定性和执行统一性。(牵头部门: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

  (3)针对跨区域经营的企业集团各地税收政策理解、执行不一致问题,通过召开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提出解决方案,提高各地政策执行的一致性。(牵头部门: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

  (4)结合税收风险管理情况,针对发现的可能存在的或具有行业普遍性的涉税风险,定期归集并推送到户,对大企业进行风险提示,引导企业自我评估、自我纠正,事先防范税收风险。(牵头部门: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

  (五)增强环境友好性,在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获得感上展示新风貌

   16.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行动内容:进一步缩短纳税时间,简化办税流程,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加强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互认。

   落实措施:

   (1)制定安徽省国税系统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总体方案,编制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任务分解表和推进清单,确定各阶段工作任务。(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开展税收营商环境摸底调查,帮助纳税人熟悉税收营商环境调查口径。(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开展纳税人需求大调查,准确定位纳税人在税费缴纳以及享受税收优惠等方面的突出需求,组织各级国税机关做好需求响应,开展大走访活动,响应纳税人需求。(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4)依托纳税人学堂开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专题培训,广泛宣传税法,深入解读税收优惠政策,强化办税流程辅导,提高纳税人办税能力。(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5)积极总结我省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措施,做好参与税收营商环境试点的各项准备,积极争取成为税务总局第二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单位。(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17.推进社会信用共治

   行动内容:深化“线上银税互动”试点工作,推动“银税互动”扩面、增效、提质;落实《信用联动合作框架协议》,推进信息互享、信用互认、奖惩互助;联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及时发布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

   落实措施:

   (1)配合税务总局落实线上银税互动试点措施,加强国地税部门联合,扩大与金融机构“线上银税互动”合作范围,推进银税互动深入发展。(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深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向安徽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2018年纳税信用评价信息,与发改委、工商、海关等部门实施联合信用激励和失信惩戒。(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与公安、地税等部门联合开展2018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牵头部门:稽查部门)

  (4)与公安、海关等部门联合开展2018年打击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牵头部门:稽查部门)

  (5)对于符合公布条件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按月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完成录入、审核及审批,并于次月10日内完成案件公布。(牵头部门:稽查部门)

  18.服务经济发展战略

   行动内容:巩固税收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成果;继续实施支持自由贸易区税收服务创新措施;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集中开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政策宣传活动;持续做好“走出去”税收指引与国别投资指南的更新发布工作,为“走出去”企业提供重点投资国和周边国家(地区)涉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

   落实措施:

   (1)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依托长江经济带税收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区域内其他省市逐步完善非正常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跨地区迁移、税收分析等事项的管理制度。(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2)出台支持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服务创新措施,开展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政策专题宣传。(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面向省内走出去企业、意向走出去企业,联合地税部门、商务部门举办以税收服务“一带一路”政策宣传为主题的政策宣讲会,讲解新的境外所得抵免、税收协定等税收政策,介绍BEPS行动计划最新成果,通报2018年政府服务“一带一路”举措及打算,并邀请部分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企业介绍境外经营经验。(牵头部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

  (4)联合地税部门对辖区内规模较大的“走出去”企业进行实地走访,宣传“走出去”税收指引和国别投资指南最新成果,了解企业境外经营活动的开展情况,关注企业是否享受税收协定政策和享受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收集企业在境外遇到的涉税问题并提供个性化服务和政策解答。(牵头部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

  (5)完善便捷的税企联系机制,建立税收服务“走出去”企业微信群,通过微信群宣传税收政策,解答企业提出的涉税问题,了解企业最新经营动态。(牵头部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国税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春风行动”相关工作,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协调解决跨部门行动项目。“春风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经办人专门负责本部门行动措施的协调跟进和宣传工作。要加强与地税部门深度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发挥合作效用。

   (二)做好工作结合。开展“春风行动”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打造智慧安徽国税、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等工作是一脉相承、互为呼应,都是推进税收现代化的关键举措,各级国税机关要协调统筹好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灵活做好工作结合,并以此为契机促进纳税服务体制机制、税收管理方式进一步完善。

   (三)注重提升税感。重视和加强“春风行动”的宣传引导工作,广泛利用传统新闻媒体和互联网新媒体,通过网站专栏、办税服务厅、微信公众号,重点宣传解决纳税人办税中“痛点”“难点”“堵点”的便利举措,宣传加强税法税制认同感、依法纳税公平感、办税渠道畅通感、申报缴税便捷感、税法遵从获得感的生动事例,全面提升纳税人对“新时代·新税貌”的直观感受。

   (四)总结历年行动。各级国税机关要在四季度“春风亮点”展示交流活动之前,开展一次“回头看”,全面对历次“春风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梳理5年来目标未完成和落实不到位的任务清单,把找差距、补短板与出亮点放在同一重要位置,向社会和纳税人交出满意答卷。

   (五)及时跟踪督导。省局各牵头处室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建立台账、提醒、督办协调推动机制,对上及时将阶段性进展情况按季汇总交“春风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纳税服务处)上报税务总局,并积极反映重要工作动态;对下要加强进度跟踪、问题解决和经验总结。各省辖市国税局负责对本系统“春风行动”进展情况开展督查和自查,做好迎接税务总局督查准备,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赢得认可。

   附件: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内容分工与时间进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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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