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2018]2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09
文号:皖国税发[201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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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8]19号)要求,进一步推动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开展好2018年以“新时代·新税貌”为主题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打造方便、快捷、舒适的纳税服务品质,省局制定了《安徽省国税系统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9日


安徽省国税系统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


   2018年,安徽省国税系统在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下,以“新时代·新税貌”为主题继续深入开展“春风行动”,推出5类18项71条便民办税措施,努力打造方便、快捷、舒适的纳税服务品质,全力优化我省税收营商环境,全面提升纳税人满意度、遵从度、获得感。

   一、行动目标规划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新时代·新税貌”为主题,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主线,推出系列便民办税措施,切实从增强政策确定性、管理规范性、系统稳定性、办税便利性、环境友好性等方面充分展示安徽国税的新风貌,持续提升纳税人税法税制认同感、依法纳税公平感、办税渠道畅通感、申报缴税便捷感、税法遵从获得感,进一步打造具有鲜明安徽国税特色的纳税服务品牌。

   二、系列活动安排

   结合“春风行动”各项措施的时间节点,分季度、分主题推出系列活动:第一季度推出“两会代表委员话春风”活动,邀请本地区两会代表委员畅谈对近年来“春风行动”开展情况的感受,征询对税务系统便民办税工作的意见建议(牵头部门:办公室);第二季度推出“纳税人开放日”活动,邀请纳税人走进税务机关,体验“最多跑一次”办税服务、12366热线咨询等内容(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第三季度推出“媒体记者体验行”活动,邀请各方媒体记者深入企业和税务系统基层一线单位,报道便民办税实效(牵头部门:办公室);第四季度推出“春风亮点”展示交流活动,集成各地在“春风行动”开展过程中推出的创新举措,交流工作经验,推动活动成效再提升(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三、细化落实措施

   (一)增强政策确定性,在提升纳税人税法税制认同感上展示新风貌

   1.开展征管制度清理

   行动内容:建立征管制度出台前的归口审核制度;开展征管制度专项清理,凡与简政放权、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现代税收征管基本程序不符的制度规定,及时进行修订,能简并的简并、能优化的优化。

   落实措施:

   (1)对拟出台的征管制度涉及到的业务事项实行归口审核,从全局的角度对制度设计进行通盘考虑,实现相关涉税事项、业务流程、表证单书的优化整合,建立联动调整制度。(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变化,适时对税收政策、征管制度和信息系统进行联动调整,打破政策、制度和技术之间的界限。(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以纳税人办税的视角,从“准备什么资料、表单怎么填、在什么地方办、办多长时间”四个方面对现行办税制度、流程、涉税资料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加强整体协调和业务统筹。(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升级税收业务规范

   行动内容:落实《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4.0版)》《全国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建立税收政策、征管制度与信息系统间的联动调整制度,实现服务一个标准、征管一个流程、执法一把尺子。

   落实措施:

   (1)落实《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开展学习培训,吃透弄懂《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有关要求、规定;对照《全国税收征管规范(2.0版)》修订我省税收业务岗责体系内容。(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2)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编写安徽国税操作手册;修订纳税人办税指南等宣传资料;对照服务规范,完善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开展师资培训和业务培训,并纳入初任培训的固定课程;通过国税网站、办税服务场所、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不定期督导服务规范推行情况。(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落实《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4.0版)》。联合省地税局下发贯彻《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4.0版)》的实施意见,定期召开国地税合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2018年国地税合作重点工作。(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4)落实《全国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加强宣传和培训,省、市、县分级分类举办业务专题培训;按照退税规范要求规范岗位设置,优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积极推进无纸化管理试点,将无纸化管理试点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一、二、三类企业;扩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批权限下放试点,选择部分管理基础好、离市区相对较远、交通不便的县(区)国税局开展下放权限试点工作,进一步减少审批层级,优化征退税衔接,提升退税服务水平。(牵头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3.加强政务公开和政策解读

   行动内容:全面梳理税务部门“五公开”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各省税务机关于2018年11月底前完成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工作,并动态更新;进一步落实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机制;落实热点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做好热点问题收集、研判、转办和反馈工作。

   落实措施:

   (1)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按《国家税务总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办法》,结合省政府政务公开目录体系,在2018年底前完成省国税局主动公开目录体系的修订,稳步有序拓展主动公开范围,不断提升主动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牵头部门:办公室)

  (2)做好政务公开动态管理,根据政务公开工作新要求和公众关切,继续拓展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对不予公开的信息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开展自查工作,对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立即公开,对可转为主动公开的要及时调整。(牵头部门:办公室)

  (3)对税收政策与解读稿同步开展合法性审查,未提供政策文件解读稿的,不予合法性审查,办公室不予核稿。(牵头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4)实行热点问题周报业务专家审核制度,提升答复准确性;按月将典型热点问题更新至12366知识库,对内开展培训,统一答复口径;按月通过网站、微信、移动办税APP等渠道向纳税人发布热点问题,方便纳税人随时查询。(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二)增强管理规范性,在提升纳税人依法纳税公平感上展现新风貌

   4.改进税收执法

   行动内容:推进落实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落实各税种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标准、程序和计算方法。

   落实措施:

   (1)开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落实情况重点督察及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牵头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2)对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一致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处罚决定。(牵头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3)联合省地税局修订完善联合开展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机制,简化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程序。(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4)贯彻落实《安徽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8年3号公告发布),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牵头部门:所得税部门)

  5.推进实名办税

   行动内容:实现国税局、地税局实名信息共享共用;充分利用实名身份信息,简并与身份相关的附报资料,优化办税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落实措施:

   (1)贯彻落实《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8年1号公告),按照统一的业务范围、采集对象、采集方法、采集的口径和标准等,采集增量纳税人办税人员实名信息,实现一次采集,共享共用;全面梳理实名办税存量纳税人信息,实现双方共享,多处使用。(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2)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要求,继续开展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清理工作;全面梳理我省国税系统业务事项,充分利用实名身份信息,简并与身份相关的附报资料,优化办税流程。(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6.实施信用管理

   行动内容:修订纳税信用管理办法,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范围,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探索办税人员(包括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动态验证办税人员信用积分指标,实施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将办税人员信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与企业信用关联,强化信用管理。

   落实措施:

   (1)联合省地税局修订《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将新办企业纳入2018年信用评价范围。(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扩大个体信用评级试点。(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4)落实税务总局办税人员信用积分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实施办税人员信用管理。(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7.防控税收风险

   行动内容:建立信用积分制度,健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运用税收大数据,实现对纳税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动态监控评价;省税务机关建立健全风险应对任务扎口管理机制,统一通过金税三期工程系统风险管理平台集中推送风险应对任务。

   落实措施:

   (1)落实税务总局动态纳税信用管理办法,依托纳税人的基础信息、涉税行为、风险应对结果、外部信息和遵从激励信息,开展信用积分工作。(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全省各级国税部门对高、中、低级别和税收严重失信名单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展差异化管理和服务。(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省局制定《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市国税局制定本级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组织架构和职能转换情况,并报省局风险管理部门备案;成立税收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组成人员、联络人员,并报省局风险管理部门备案;明确市级重点税源企业划分标准及具体名单,并报省局税收风险管理部门备案。(牵头部门:税收风险管理部门)

  (三)增强系统稳定性,在提升纳税人办税渠道畅通感上展示新风貌

   8.加快电子税务局建设

   行动内容:对接省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对接互联网多渠道缴税方式,实现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进一步推进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工作;加快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网上办税系统的系统集成步伐,实现三大系统功能整合、数据互通、一体运维。

   落实措施:

   (1)梳理全省国税系统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实施清单目录两个目录,推进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与省政府政务服务平台对接,保持数据同源发布,业务同步办理;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梳理对其他部门的共享信息资源需求,推动实现涉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升协税护税水平。(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按照税务总局票证相关制度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62号)要求,在电子税务局中实现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功能,在黄山市国税局完成试点测试后正式上线,通过国税网站、办税服务大厅、12366热线、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对网上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工作进行宣传推广,鼓励纳税人网上自行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牵头部门: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3)拓展第三方支付缴税方式,在已有银行柜台缴税、POS机划卡缴税、财税库银实时扣款缴税、网上银行端查询缴税的基础上,采用财税库银系统与支付宝(微信)相结合的方式,实现支付宝(微信)扫码缴纳税款,并将缴税入口拓展到支付宝(微信)城市服务端。(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4)不断拓宽柜台端、自助设备端、PC网络端、移动网络端等多种缴税渠道,丰富手工录入缴税信息、扫描二维码输入缴税信息等多种缴税方式,构建起安全、便捷、高效的缴税体系。(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5)做好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与其他系统之间的数据库互通工作,探索建立数据安全机制,实现数据互通,一体运维。(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9.简便信息报送

   行动内容:对能确切掌握纳税人信息的纳税申报事项,采用“主动网上推送办税信息+纳税人确认”和“纳税人申请+预填表+自动审核”的新型办税模式。

   落实措施:

   (1)对“主动网上推送办税信息+纳税人确认”和“纳税人申请+预填表+自动审核”的新型办税模式开展实地调研和意见征集,梳理新型办税模式下纳税人纳税申报事项,提交税务总局升级改造金税三期工程系统。(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2)按照新模式及时修改我省税务业务岗责体系相关内容,细化办税服务岗位职责。(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四)增强办税便利性,在提升纳税人申报缴税便捷感上展示新风貌

   10.优化实体办税服务

   行动内容:推进落实《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税总发[2017]146号印发);由纳税服务部门归口审核和管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服务事项范围;加强窗口办税数据、自助办税数据等数据监控,定期发布数据分析报告。

   落实措施:

   (1)制定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业务工作方案,根据金税三期工程核心征管系统全国通办模块功能需要, 做好岗位操作权限设置,配置相关人员。(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2)确定全省国税系统开展全国通办的办税服务厅名单,并及时更新和对外公布。(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服务事项的范围由纳税服务部门归口审核、归口管理,原则上仅承担纳税服务部门布置下发的工作任务;纳税服务部门根据办税实际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受理事项范围,并及时向纳税人公告。(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4)深化智能管控系统应用,设计办税服务实时数据分析和可视化展示模板,发布全省办税服务场所数据分析报告。(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11.深化联合办税

   行动内容:统筹谋划“互设、共建、共驻”等多种联合办税方式,提供更加便利的联合办税环境;扩大联合办税业务范围,涉及纳税人基本信息确认、存款账号报告、财务报表信息采集、财务会计制度备案等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共同事项,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实现前台一家受理、后台信息共享;合理配置联合办税窗口,涉及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双方共同及关联的办税业务要一窗办理,涉及国税或地税部门的单方独立业务和办税频次较高的单项联合办税业务要相应设置专业办税窗口;探索创新联合办税形式,按照“线上线下”融合的要求,拓展网上办税功能。

   落实措施:

   (1)联合省地税局,配合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联合办税的指导意见》。(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联合省地税局共同制定《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深化国税地税联合办税实施方案》,规范联合办税窗口设置。(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联合省地税局共同建设办税服务厅智能管控平台。(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4)继续夯实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共管户的信息共享机制,保证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共享事项“前台一家受理、后台信息共享”。(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5)开发国地税部门信息比对软件。(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6)规范联合办税窗口设置,推进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关联业务一窗办理,因地制宜设置国地税部门专业办税窗口。(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7)对申报、代开等业务实行一窗通办,对发票领用、车购税缴纳等业务实行专业窗口办理。(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8)联合省地税局共同升级完善电子税务局,拓展联合网上办税功能,实现国税部门、地税部门税费同时征收。(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9)进一步加大国税部门、地税部门联合自助办税厅建设力度,探索开发国税部门、地税部门业务自助设备一机办理。(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12.简化纳税申报

   行动内容:简并优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税种申报表;提供网上更正申报功能;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申报疑点数据的校验、反馈和提醒服务,减少纳税人申报错误风险。

   落实措施:

   (1)推广税务总局“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系统”,对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免费提供申报数据校验提醒服务,由纳税人自主选择是否享受服务。(牵头部门:所得税部门)

  (2)在汇算清缴期限截止前,通过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系统对纳税人已申报数据进行交叉扫描,对发现的疑点数据通过12366电子税务局推送给纳税人,提醒纳税人及时进行更正申报。(牵头部门:所得税部门)

  (3)完善网上更正申报、补充申报功能。(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13.创新发票办理

   行动内容:试点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线上申请、网上缴税、自行出票”模式;将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新办纳税人纳入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范围。

   落实措施:

   (1)根据税务总局试点要求和部署,依托电子税务局,扩展网上申请、网上缴税渠道,简化审核程序,实现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全流程自助办理。(牵头部门:货物和劳务税部门)

  (2)将2018年4月1日以后成立,未评出纳税信用级别且无不良涉税失信行为的新办企业纳税人,统一纳入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范围。(牵头部门:货物和劳务税部门)

  14.推行清单式服务

   行动内容:编制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提升办税质效。

   落实措施:

   (1)联合省地税局,分批编制、联合发布办税事项“一次不用跑”(全程网上办)清单。(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开展清单式服务宣传,通过国税网站、办税服务场所、微信公众号、纳税人学堂等渠道向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梳理暂不能全程网上办理以及网上预申请的涉税事项,完善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逐步转为网上办理。(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15.深化大企业服务

   行动内容:畅通税企沟通渠道,强化日常沟通,优化专项交流,回应大企业涉税热点难点问题;加强集团重组服务,依申请为大企业协调重组中的疑难事项,提高政策确定性;协调跨区域涉税争议,提高政策执行一致性;定期归集整理税收风险,适时推送提醒到户,推进税法遵从。

   落实措施:

   (1)落实大企业税收联络员制度,定期走访大企业,听取企业意见、建议,拓展服务渠道,加强国地税联合服务,为大企业提供专业政策辅导,提高政策适用确定性。(牵头部门: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

  (2)针对集团重组涉税事项,建立国税、地税部门大企业重组涉税事项纳税服务工作机制,依申请为大企业协调重组中的疑难事项,规范工作程序,提高政策确定性和执行统一性。(牵头部门: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

  (3)针对跨区域经营的企业集团各地税收政策理解、执行不一致问题,通过召开大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提出解决方案,提高各地政策执行的一致性。(牵头部门: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

  (4)结合税收风险管理情况,针对发现的可能存在的或具有行业普遍性的涉税风险,定期归集并推送到户,对大企业进行风险提示,引导企业自我评估、自我纠正,事先防范税收风险。(牵头部门: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

  (五)增强环境友好性,在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获得感上展示新风貌

   16.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行动内容:进一步缩短纳税时间,简化办税流程,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加强政府部门信息共享互认。

   落实措施:

   (1)制定安徽省国税系统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总体方案,编制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任务分解表和推进清单,确定各阶段工作任务。(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开展税收营商环境摸底调查,帮助纳税人熟悉税收营商环境调查口径。(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开展纳税人需求大调查,准确定位纳税人在税费缴纳以及享受税收优惠等方面的突出需求,组织各级国税机关做好需求响应,开展大走访活动,响应纳税人需求。(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4)依托纳税人学堂开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专题培训,广泛宣传税法,深入解读税收优惠政策,强化办税流程辅导,提高纳税人办税能力。(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5)积极总结我省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措施,做好参与税收营商环境试点的各项准备,积极争取成为税务总局第二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单位。(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17.推进社会信用共治

   行动内容:深化“线上银税互动”试点工作,推动“银税互动”扩面、增效、提质;落实《信用联动合作框架协议》,推进信息互享、信用互认、奖惩互助;联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及时发布重大税收违法黑名单。

   落实措施:

   (1)配合税务总局落实线上银税互动试点措施,加强国地税部门联合,扩大与金融机构“线上银税互动”合作范围,推进银税互动深入发展。(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深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向安徽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2018年纳税信用评价信息,与发改委、工商、海关等部门实施联合信用激励和失信惩戒。(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与公安、地税等部门联合开展2018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牵头部门:稽查部门)

  (4)与公安、海关等部门联合开展2018年打击虚开、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牵头部门:稽查部门)

  (5)对于符合公布条件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按月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完成录入、审核及审批,并于次月10日内完成案件公布。(牵头部门:稽查部门)

  18.服务经济发展战略

   行动内容:巩固税收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成果;继续实施支持自由贸易区税收服务创新措施;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集中开展税收服务“一带一路”政策宣传活动;持续做好“走出去”税收指引与国别投资指南的更新发布工作,为“走出去”企业提供重点投资国和周边国家(地区)涉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

   落实措施:

   (1)根据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依托长江经济带税收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区域内其他省市逐步完善非正常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跨地区迁移、税收分析等事项的管理制度。(牵头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

  (2)出台支持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服务创新措施,开展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政策专题宣传。(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面向省内走出去企业、意向走出去企业,联合地税部门、商务部门举办以税收服务“一带一路”政策宣传为主题的政策宣讲会,讲解新的境外所得抵免、税收协定等税收政策,介绍BEPS行动计划最新成果,通报2018年政府服务“一带一路”举措及打算,并邀请部分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企业介绍境外经营经验。(牵头部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

  (4)联合地税部门对辖区内规模较大的“走出去”企业进行实地走访,宣传“走出去”税收指引和国别投资指南最新成果,了解企业境外经营活动的开展情况,关注企业是否享受税收协定政策和享受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收集企业在境外遇到的涉税问题并提供个性化服务和政策解答。(牵头部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

  (5)完善便捷的税企联系机制,建立税收服务“走出去”企业微信群,通过微信群宣传税收政策,解答企业提出的涉税问题,了解企业最新经营动态。(牵头部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国税机关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春风行动”相关工作,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协调解决跨部门行动项目。“春风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经办人专门负责本部门行动措施的协调跟进和宣传工作。要加强与地税部门深度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发挥合作效用。

   (二)做好工作结合。开展“春风行动”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打造智慧安徽国税、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等工作是一脉相承、互为呼应,都是推进税收现代化的关键举措,各级国税机关要协调统筹好各项工作之间的关系,灵活做好工作结合,并以此为契机促进纳税服务体制机制、税收管理方式进一步完善。

   (三)注重提升税感。重视和加强“春风行动”的宣传引导工作,广泛利用传统新闻媒体和互联网新媒体,通过网站专栏、办税服务厅、微信公众号,重点宣传解决纳税人办税中“痛点”“难点”“堵点”的便利举措,宣传加强税法税制认同感、依法纳税公平感、办税渠道畅通感、申报缴税便捷感、税法遵从获得感的生动事例,全面提升纳税人对“新时代·新税貌”的直观感受。

   (四)总结历年行动。各级国税机关要在四季度“春风亮点”展示交流活动之前,开展一次“回头看”,全面对历次“春风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梳理5年来目标未完成和落实不到位的任务清单,把找差距、补短板与出亮点放在同一重要位置,向社会和纳税人交出满意答卷。

   (五)及时跟踪督导。省局各牵头处室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建立台账、提醒、督办协调推动机制,对上及时将阶段性进展情况按季汇总交“春风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纳税服务处)上报税务总局,并积极反映重要工作动态;对下要加强进度跟踪、问题解决和经验总结。各省辖市国税局负责对本系统“春风行动”进展情况开展督查和自查,做好迎接税务总局督查准备,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赢得认可。

   附件:2018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内容分工与时间进度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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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