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发[2016]6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地税系统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5-19
文号:皖地税发[2016]6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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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省直管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全省地税系统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全省地税系统同城通办业务范围及安排计划表

  2.××市地税局同城通办(全省通办)岗责采集表

  3.全省地税岗位对应金三系统功能表(供填写附件2时参照)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9日


  全省地税系统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实施方案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加快推行同城通办”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日常涉税事项,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和《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2016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地税发[2016]23号)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规范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数据信息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打破纳税人涉税事项属地办理的限制,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2016年3季度基本实现主要办税事项全市通办,2016年底前基本实现部分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积极落实2017年基本实现跨区域经营企业全国通办的改革目标,为纳税人提供更便捷、更经济、更规范的纳税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推行。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立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以便利办税为目的,积极推行同城通办。

  (二)规范统一。严格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的要求,对纳入同城通办的服务事项,执行统一的办税流程、服务标准和资料报送要求。

  (三)统筹推进。根据各地办税服务厅设置、人员配备、地域特点,以业务发生频率高的涉税事项为切入点,分事项、分阶段统筹规划,边推进边完善。

  三、通办类型

  同城通办是指地税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以下简称“办税服务渠道”)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地税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结合我省实际,同城通办分为全省通办、全市通办和市、县(市、区)通办三种。全省通办即可在全省地税系统办税服务渠道实行通办;全市通办即可在设区市全市、省直管县范围内办税服务渠道实行通办;市、县(市、区)通办即可分别在市区城区、县(市、区)范围内办税服务渠道实行通办。

  四、通办业务范围

  结合我省实际,同城通办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5大类32个事项(详见附件1):

  (一)税务登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请办理变更、补充信息采集等税务登记相关事项。

  (二)申报纳税(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限内办理税(费)申报、税(费)款缴纳(仅限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三)优惠办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部分减少或全部免除纳税义务等相关事项。

  (四)证明办理。纳税人办理完税证明开具,完税凭证换开、重开等相关事项。

  (五)宣传咨询。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宣传咨询服务、表证单书领取等相关事项。

  五、实施方法和步骤

  办税事项同城通办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原则分步推进实施。对于所列5大类32个事项,9月底前在所有全职能办税服务厅实现全市通办;12月底前实现全省通办,其中:各市局要在每个县(市、区)局至少选择1个办税服务厅实现全省通办,省直管县局至少选择1个办税服务厅实现全省通办,省局直属局办税服务厅要实现全省通办。待条件成熟后,省局将进一步拓展通办范围并增加办税服务渠道。

  (一)准备阶段(4-7月)。各单位开展全市通办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按照《全国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等要求,规范岗责设置,科学调整职能,加强人员配备。6月20日前分别以市局、省直管县局和省局直属局为单位,将全省通办选择的办税服务厅名称及人员岗责等相关信息(详见附件2,参照附件3)报省地税局(纳税服务处)。7月20日前,省局纳税服务处、征管科技处、电税中心等共同研究并确定全省通办所涉及的单位及人员等岗责配置。

  (二)运行阶段(8-9月)。各单位按规范自行配置岗责体系,推行全市通办。在运行过程中,检测系统运行状况,不断完善岗责配备,合理调配服务资源,确保9月底前全面实现全市通办。

  (三)升级阶段(10-12月)。总结全市通办运行经验,部署和完善全省通办岗责,10月30日前,省局统一集中调整全省通办所涉及单位及人员等岗责配置。12月底前实现全省通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省局规定范围的基础之上,主动申请进一步、拓展通办业务范围,增加全省通办的办税服务场所和渠道。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同城通办是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具体举措,也是对传统办税服务模式的一次升级和创新,有利于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地税人。省局将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开展实地检查,督促落实进度。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部署,科学组织,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从严从实从细做好同城通办工作。

  (二)加强分工配合。同城通办工作涉及征、管、查各项业务。纳税服务部门牵头协调,征管科技、税政、收规、基金费等部门要协同配合,电税中心要提供技术支持保障。各级地税机关要顾全大局,通力协作,明确分工,密切配合,确保同城通办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三)规范业务衔接。严格税款入库纪律,不折不扣落实纳税人所属主管地税机关、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等各项管理规定,防范税款入库出现偏差。规范征管资料传递,受理单位要加强对涉税申请资料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的审核,严格按照电子档案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录入征管系统,按时传递电子信息;管理分局要制定资料交接规范,加强后续审核,按照“一户式”要求进行资料整理、归档、保管和后续管理。

  (四)强化宣传引导。在正式运行阶段,省局将主动面向社会公告,帮助纳税人了解同城通办服务,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监督。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报纸等媒体和办税服务厅、地税网站、12366热线、纳税人学校等平台,突出“管理有辖区、服务无边界”特点,加强同城通办宣传。要做好干部职工思想工作,引导干部职工正确理解、支持和落实同城通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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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