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发[2016]2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拓展“银税互动”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3-23
文号:皖地税发[2016]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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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直管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国税局局属各单位:

  为全面规范“银税互动”服务,进一步拓宽银税合作范围,强化对纳税人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拓展“银税互动”活动的意见》(税总发[2015]1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丰富合作内容

  省国税局、地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与交通银行总行“银税互动”协议精神,全面总结前期“银税互动”合作经验,制定了《安徽省“银税互动”协议范本》(见附件1),各地可参照该范本,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从以下方面开展“银税互动”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国税、地税联合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推送涉税信息,协同开展“银税互动”服务。

  (一)大力推进“税融通”业务。在符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监管等制度前提下,各地税务机关要积极联合当地金融办、银监等部门以及商业金融机构共同推进“银税互动”工作,协调各自下级单位或分支机构开展“税融通”业务,本着税、银、企三方自愿原则,携手解决广大纳税人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资金困难,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二)积极探索其他纳税信用金融服务。各地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友好协商,共同为守信企业提供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等其他金融服务。

  (三)建立征信互认机制。开展“银税互动”合作的各级税务机关和金融机构在各自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中引入对方的信用评价结果并实行联动管理。各级税务机关在评价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时,可将合作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外部参考信息;商业金融机构在认定企业信用状况时可以参考税务机关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遵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提供金融服务和管理。

  (四)共同实施失信纳税人惩戒。合作商业金融机构根据税务机关要求对失信纳税人给予信贷限制或禁止。

  (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税务机关可以定期向合作金融机构通报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金融机构以约定方式向税务机关提供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协助约束失信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更广泛的涉税信息和银行信息共享合作。

  (六)共同开展诚信宣传。各级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合作商业金融机构通过官方网站、营业网点等渠道,积极宣传“征信互认银税互动”激励举措,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合作提供“自助办税”服务。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可选择综合型银行服务网点配置自助办税终端,开通自助办税功能,提供“自助办税一体化”服务,探索利用银行渠道提供纳税服务,构建银税服务新格局。

  (八)建立有效沟通机制。根据合作需求,可不定期由任何一方提请召开联席会议,对合作进行监控、统计、分析与评价,及时协调解决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九)探索其他合作。各地可结合实际开展其他方面的合作,不断创新服务产品的内容和形式,积极研究推动纳税信用信息在金融等领域的增值应用,使更多守信纳税人在银税互动合作模式中受益。

  二、规范业务渠道

  对于“税融通”及其他纳税信用金融服务业务鼓励采取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开展。

  (一)线上方式。指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网上办税系统提交业务申请并提供授权,系统直接向纳税人选择的金融机构推送相关信息,并在线反馈贷款审批结果。由省级金融机构与省级税务机关签订合作协议后统一与省税务机关网上办税系统进行对接。

  (二)线下方式。指纳税人通过互联网以外的其他方式向金融机构提出纳税信用融资申请并提供授权,金融机构依据纳税人申请和授权要求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向金融机构提供申请人相关涉税信息。线下业务由各级税务机关与金融机构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合作开展,业务流程由合作方自行约定。

  三、明确信息范围

  在开展“银税互动”过程中,税务机关依法根据纳税人授权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纳税人涉税信息,范围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申报征收、纳税信用三个类别,具体包括:

  (一)税务登记信息。纳税人名称、识别号、开业日期、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主管税务机关、所属行业、从业人数、法人及财务人员姓名等。

  (二)申报征收信息。一定时期内的销售额、纳税税种、应纳税额、已缴税额等。

  (三)纳税信用信息。评价年度、信用级别等。

  (四)其他涉税信息。开展“银税互动”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实施“税融通”等纳税信用金融业务时,需要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涉税信息,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的规定,且不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各级税务机关经过书面约定后,可依据纳税人授权一并向金融机构提供。

  四、实行台账管理

  (一)建立工作台账。为进一步加强“银税互动”服务的痕迹管理,强化工作监督,便于统计查询,各市、县税务机关须建立“银税互动”台账,逐笔记录纳税信用融资业务的纳税人名称、识别号、上年度纳税信用级别、经办人姓名、经办人手机号码、申请时间、申请对象(即申请提供纳税信用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实际发放资金额度、融资申请否决原因等内容(见附件2)。各市国税局应于每月3日前、各市地税局每季5日前(遇节假日等情况顺延)将上月(上季度)本市范围内银税互动电子台账分单位汇总整理后,通过FTP上报。省国税局、地税局将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台账内容及格式,调整后以适当形式下发。

  (二)做好统计分析。“银税互动”作为2016年纳税服务重点工作之一,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国税局、地税局均已将其纳入绩效考评指标。各地要依据台账记录,及时汇总统计“银税互动”开展情况,总结、分析推进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跟踪,全力推进“银税互动”工作。各市国税局于每月3日前、各市地税为每季5日前(遇节假日等情况顺延),通过FTP向省局报送“银税互动”开展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3)。

  五、报送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皖发[2015]16号),根据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要求,全省国、地税系统应分别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案例公示报送机制,加强典型案例宣传。

  (一)统一格式内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案例,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单独或联合相关部门对纳税人采取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公示公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案例,有利于充分发挥正反典型教育作用,进一步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各市局要在认真做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的同时,按照真实、准确、及时原则,收集整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案例,按照省局确定的模板格式编写典型案例(见附件4),内容主要包括实施对象、实施时间、基本事由、激励或惩戒的主要措施、实施成效,做到文字简洁、重点突出。

  (二)实行对口报送。各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纳税服务、税务稽查部门按照业务归口的原则分别收集、整理案例,并于每月25日前通过FTP分别对口上报省局相关部门。纳税服务部门每月报送1个“银税互动”或纳税服务其他方面的守信激励案例,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每月报送1个进出口税收管理方面的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案例,各国税稽查部门每月报送1个“税收黑名单”等税务稽查方面的失信惩戒案例。以上报送口径,各市地税局统一于每季度5日前报送。

  各部门要分别确定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相关案例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请于3月29日前随同典型案例一并上报省局(见附件5)。

  各地在落实“银税互动”,加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国税局、地税局(纳税服务处)反馈。省地税局联系人:代大伟 0551-65100791;省国税局联系人:陈品0551-62831692。

  附件:

  1.安徽省银税互动合作协议范本

  2.银税互动工作台帐(模版)

  3.银税互动开展情况汇总统计表

  4.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案例(模版)

  5.案例报送联络员信息(模版)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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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