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发[2016]11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优化办税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9-30
文号:皖地税发[2016]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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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局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6]1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皖政办[2016]1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建设服务型地税机关,深入推进税收现代化,更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就简化优化办税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坚持服务便民利民、办税依法依规、信息公开透明,创新工作思路,努力实现线上线下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扎实推进国税、地税服务深度融合、执法适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务求在简环节、优流程、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不断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增强纳税人获得感,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二、主要任务

  (一)梳理和公开办税服务内容。

  1.梳理公开权力、责任和服务清单。更新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通过门户网站主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梳理涉税公共服务事项,逐项编制服务指南,列明办理依据、承办机构、服务对象、服务流程、办理时限等具体内容。

  2.公开办税服务标准。严格依照纳税服务规范主动公开每个办税事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服务标准。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门户网站以及摆放《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书籍等方式,方便纳税人查询。落实“二维码”一次性告知制度,将办税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制作成“二维码”并通过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等形式公开,提高纳税人获知效率。

  (二)深化便民办税服务举措。

  3.推进同城通办和省内通办。大力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努力实现跨区域办税,方便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日常涉税事项。巩固同城通办工作基础,9月底前实现5类32个事项全市通办,12月底前实现3类12个事项省内通办。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倡导各地进一步拓展通办范围并增加办税服务渠道。

  4.规范简并纳税人报表资料。严格执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有关报表资料填报的相关要求,一律不得随意增加、变更。充分运用金税三期等系统,凡能自动提取或生成的数据、资料,一律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填报,减少纸质报表资料报送,切实解决重复报、多头报、书面报等问题。

  5.推行办税无纸化、免填单服务。依托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档案信息进行数字化、科学化管理,努力实现纳税申报等办税事项的无纸化服务。通过系统间数据共享,从信息系统中自动提取信息,由纳税人补充其他信息并签字(盖章)确认等方式,2016年底前实现税务登记、申报纳税和优惠办理等3大类业务14种表证单书的免填单服务。

  6.推进国税、地税联合办税。加强国地税合作,采取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中心等方式,推进国地税局联合办税。确保每个县(县级市、市辖区)至少有一个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场所(包括办税服务厅和政务大厅等)能够办理双方税务登记信息补录、纳税申报、税收优惠事项受理、税收证明开具等涉税事项。做好国税、地税委托代征税费工作,努力实现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双方税费一体化征收。加快开发应用国地税联合办税平台,方便纳税人“登录一个界面,办好两家事项”。

  7.创新服务方式。完善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服务、延时服务、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财税库银联网缴税等便民服务举措,持续改善纳税人办税体验。

  (三)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8.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符合条件纳税人缴纳的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于零申报。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9.清理规范各类涉税证明和手续。制发规范性文件时要加强合法性审核,坚决贯彻落实不法外设定权力的要求,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擅自设立新的证明要求和盖章环节。认真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涉税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持续开展专项清理,年底前将清理规范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依托“互联网+”,促进与相关部门信息互通共享和校验核对,变“纳税人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从源头上避免各类“奇葩证明”“循环证明”等现象。

  10.严格规范涉税中介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对涉税中介监管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税务人员“五个禁止”、领导干部“三项制度”和税务机关“三项职责”的要求,清理地税人员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问题。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建立和完善办公室、纳税服务、人事、政策法规、纪检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的监管机制。凡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税务总局(包括税务总局与其他部门联合)规范性文件未予以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要求提供鉴证报告等要求。

  (四)推进多元化办税服务。

  11.提供多元化办税渠道。扎实抓好办税服务厅建设,设置“综合窗口”,前移审批职能,推广“先批后审”和“先办后审”,实行“一窗式”服务、“一站式”办理。完善电子税务局建设,拓展办税功能,简化网上办税流程,积极稳妥引导纳税人采取网上申报和财税库银联网缴税。加快完善移动办税和自助办税等服务功能,引导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方式。

  12.打造12366综合服务平台。开发手机APP办税系统,升级推广“安徽地税移动办税客户端”,整合办税与咨询服务功能,努力将12366热线建成集纳税咨询、税法宣传、办税服务、投诉受理、需求管理、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六项功能于一体、热线网线无线“三线”互通的“六能”型综合纳税服务平台。

  (五)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13.落实“五证合一”和“两证整合”改革。细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关办法及流程,扩大与有关部门合作的范围,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管理互助、信用互认,加快推动信息互通和校验核对,变“群众奔波”为“信息跑腿”。

  14.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和地方政府建设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平台,加强第三方涉税信息的采集和交换。

  15.全面建立纳税人信息记录。将纳税信用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完善纳税信用等级情况互联网查询功能,确保公开信息及时、准确。

  16.完善涉税信息公开、方便纳税人查询缴税信息制度。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披露的纳税人有关涉税信息,拓展多元化查询渠道,根据纳税人需求不断改进和优化查询功能。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简化优化纳税服务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是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是各级地税机关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生动实践,必须持续、深入开展。各级地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坚持统分结合,分类推动,充分调动和发挥系统上下和部门内外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各项措施按照总体工作部署稳步推进。

  (二)协同推进。要切实加强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统筹,对简化优化办税流程,方便纳税人办税的有关工作任务要深入研究、统筹部署。省局各牵头单位要加强顶层设计,严格按照任务分工、目标要求扎实落实各项便民服务举措。

  (三)督导落实。省局将适时组织对各项服务举措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地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对基层地税机关的创新做法和有效实践要认真总结,及时推广,对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对落实不力的地区要限时督促整改,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30日

  (对地税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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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