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17]6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7-08-08
文号:皖政办[2017]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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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放得更开,进一步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一)全面清理规范涉企证照事项。依法清理规范涉及企业登记、备案等有关事项和各类证照,对于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严禁将备案管理事项变相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实施。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没有按法定程序设定的涉企证照事项。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动态管理、调整公布《安徽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牵头,省编办、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政务公开办等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和“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批整合、分类推进”方式,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基础上,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的证照不再发放,实行“多证合一”,实现企业“一照一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予以认可和应用。除关系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或属于国家部门审批权限的涉企证照事项外,一律实行“并联审批、一网通办”,全面推行“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表登记、一站服务”。(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牵头,省有关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按照稳妥有序、分步实施的原则,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申报国家“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在全省推开。全面梳理涉企证照事项,按照事项类别、风险等级,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采取取消、合并、改为备案管理等举措,制订全省“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目录,分期分批实施,大幅度压缩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对照国际化营商环境标准,全面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深化权责清单建设,建立行政审批全过程留痕和监察制度,做到清单之外无审批、清单之内快审批。(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牵头,省编办、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政务公开办等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有效释放场所登记资源。按照合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原则,全面简化登记手续。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清单管理制”,由申请人自主申报、自行承诺、自担责任。注册登记时需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并填写承诺书。申请人对申报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允许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行业,或办公场所与经营场所相分离,以及仅作为市场主体通讯联络功能使用的,可以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实行清单管理,严禁违法设定禁止或限制注册登记区域。(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构建高效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按照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原则,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及时总结并在全省复制推广。对长期未履行年报义务、长期缺乏有效联系方式、长期无生产经营活动、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探索建立强制退出市场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或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牵头,省有关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管得更好,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六)推进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建设应用。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落实登记信息“双告知”、涉企信息“双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联合惩戒等改革举措,实现政府部门间业务协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平台汇集形成完整涉企信息链,建立完善全省市场主体“证照”信息库、监管数据库、信用记录库,为推进信用监管、智慧监管、协同监管、综合监管提供支撑。(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全面实施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凡具有执法检查职能的政府部门,对法律法规明确的检查事项,2017年10月底前,原则上都要建立并落实随机抽查机制。各级执法检查机关都要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查监管细则。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部门有特殊规定外,对市场主体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都要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进行。制定安徽省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办法,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大力实施部门联合检查,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1次性完成,实现“一次抽查,全面体检,综合会诊”,降低监管成本,提高执法效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牵头,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全面实行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制定全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制度,梳理公布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统一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2017年底前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将涉企信息通过同级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或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归集至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统一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有关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全面构建市场主体失信联合惩戒机制。2017年底前制定全省市场主体失信联合惩戒办法,编制市场主体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目录。各有关部门要实时、准确地对本领域市场主体失信行为进行认定、评价和处理,并将认定、评价和处理结果归集于企业名下,在办理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公共资源交易、银行信贷、企业上市、劳动用工、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授予荣誉称号等事项时,按照联合惩戒措施目录规定,对经营异常名录企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省有关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积极探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制定全省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将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等级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等4个类别。各职能部门依据信用等级和监管职能,对市场主体实施分类监管。对守信类市场主体,实施审慎监管,除大数据监测、随机抽查、投诉举报和转办交办等情形外,一般不主动实施执法检查;对警示类市场主体,通过公开违法记录、督促整改、案后回查等措施,实施警示和适度监管;对失信和严重失信类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控对象,适用公开违法记录、案后回查、责任约见、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实施严密监管。建立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异议处理、信用修复和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市场主体提高信用级别、修复负面信用记录。(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牵头,省有关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服务更优,进一步优化创业创新环境

  (十一)全面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认真落实创业补助及税收金融扶持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发展和后续帮扶的支持力度,推进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登记制度对接机制,规范开展股权质押融资。建立小微企业监测点,采取不定期抽样监测和数据分析,实时掌握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各有关部门应将本部门、本系统出台的扶持小微企业政策以及涉小微企业信息,于政策出台和涉企信息产生之日起20日内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推送至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安徽)。工商部门要按地区、按行业向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推送小微企业名录数据,并依托名录系统对全省小微企业发展情况进行数据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省有关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以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为目标,加快构建全省一体化的网上政务平台,推进工商登记信息系统和省有关部门面向企业、个人的各类业务审批系统的互联互通,实行“证照联办、并联审批、一网通办、信息共享”,有关涉企证照事项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反馈、网上信息归集,实现全区域、全类型、全业务网上办理。建成电子证照库和统一身份认证体系,打通数据壁垒,实现各部门、各层级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充分共享。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凡是登记部门已经采集的企业基本信息和前序流程已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企业和个人重复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和申请人重复提交;凡是应由行政机关及相关机构调查核实的信息,由部门自行核实,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进一步提升实体政务大厅服务能力,加快与网上服务平台融合,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牵头,省有关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服务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全省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以及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等作用,加强大数据采集、开放和分析应用能力,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规律与特征,建立基于运用大数据条件下的市场监管服务体系。在工商登记、统计调查、质量监管、竞争执法、广告监测、电子商务、消费维权、基层管理服务等领域率先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不断提升服务市场主体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牵头,省有关单位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实化工作举措,推动各项改革任务尽快落地见效。要加强统筹协调,凝聚改革合力,建好改革“总台账”,细化改革“施工图”,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要坚持问题导向,严格落实责任,将商事制度改革纳入省政府重点督办事项和省直部门综合考核范围。有条件的地方要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实现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良性互动、有机结合。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做好改革经验总结推广、改革成效宣传引导工作,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单位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中的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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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