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7-11-07
文号:国税发[1997]1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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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切实贯彻中央关于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完善具体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税务机构分设后,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经费实行了以中央预算拨款为主,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新体制。两年多来,各地在经费管理工作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保障了税收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各项改革的顺利开展。但是,由于新体制实行的时间比较短,管理上缺乏经验,各项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在经费使用上也有不够合理的地方,存在上松下紧的倾向,有的单位基建规模过大,标准过高,花钱大手大脚,讲排场、比阔气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还呈蔓延之势。为了管好税务经费,现就进一步加强税务经费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认真学习十五大精神,大力倡导艰苦奋斗的作风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作为税务经费管理工作的指针,抓紧抓好,长期坚持下去。要组织本部门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关于艰苦奋斗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教育全体人员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自觉性。各地税务部门的领导和机关,应该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将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作风与税务经费管理工作具体结合,落到实处,制订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贯彻执行。要在税务系统形成一个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氛围。

  二、深入贯彻中央13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规定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和总局关于贯彻这个文件的实施办法。要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项落实。要严格按规定控制办公楼和培训中心的建设。职工宿舍的建筑标准要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房改的地区,要执行当地的房改政策,应由个人负担的购房费不得用公款支付。要严格控制各种会议,会议费标准要按当地规定执行,会议经费应坚持谁开会谁拿钱的原则,不得转嫁负担,1998年各地会议费支出要在1996年基础上压缩20%以上。要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接待标准应按当地规定执行,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和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1998年的接待费用要比1996年的实际支出压缩20%以上。要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大力减少不必要的公务外出,严禁借参观学习的名义用公款游山玩水,甚至变相出国(境)旅游,跨省的参观学习,应由省级局统一组织和联系,1998年的差旅费用要比1996年的实际支出压缩20%以上。对于中央13号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

  三、继续加大对“两个转移”的经费投入,切实做到面向基层,面向征管

  各地在经费安排使用上,必须贯彻先基层后机关、先征管后基建的原则,要继续加大对基层征管的投入,将经费的主要部分用于基层征收单位。要对基层征收单位的经费水平进行一次检查核定,因经费水平达不到正常标准而影响工作的,应加以调整。县以上税务机关用于本级的经费要大量压缩,要严格核定本级各项开支标准,在勤俭节约、艰苦奋斗方面为基层征收单位树立榜样。省级税务机关集中一些经费,统筹用于所在地区系统内改善征管手段、办公条件、救灾等专项支出是必要的,但集中应适度,不能影响基层征收单位应有的正常经费水平。地、县两级税务机关集中使用的税务经费要严格限制,一般不应留机动经费。

  四、严格控制人员增长,减轻经费负担

  精简机构压缩人员是降低税收成本、节约经费开支的一个重要途径。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总局批准的年度增人计划,从严从紧控制新增人员,不得超计划进人。人员已经超编的地区要制定分流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分期分批解决。各地要按照总局关于调整省局内设机构的规定精神,对省以下各级税务局也要作相应调整,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基层征收单位,精简机构,压缩人员,降低税收成本。

  五、明确税务经费管理职能,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制度

  税务经费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无论是中央财政拨款还是其他各项经费来源,都应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集中开户,统筹安排,统一使用。要明确划分系统财务和本级财务的经费管理职能,强化经费核算,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对全年的经费收支安排以及各项重大开支,要集体研究讨论决定,防止个人决断。

  六、加强预算管理,建立年度预算审批制度

  各单位的预算,应本着量人为出、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按照“两个面向”的要求,做到精打细算,合理安排。年度预算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后,要报上一级领导机关审批,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就应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和调整预算。

  七、加强经费决算的审批工作,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各级税务机关对年度经费决算实行下审一级的办法,上一级税务机关对下一级税务机关上报的年度经费决算要认真审核,及时给予批复,对违规违纪行为和不合理的开支要提出审核意见,并严肃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除按规定上报本系统年度决算外,还应同时上报本级机关的年度决算。各地区也要加强对地、县一级机关本级经费决算的审核工作。要逐步开展和加强经费分析工作,研究各项开支的合理性,比较税收成本,改进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八、加强基本建设管理,严格控制基建规模

  各地要按照中央13号文件和总局的有关规定,对本地区各级税务部门的办公用房和职工住房的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分轻重缓急,作出分年建设规划。对符合规定确需建设的项目,要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逐级上报审批。对重大的基建项目,在向当地政府申请立项之前,应先在系统内部办理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基建项目和单项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地县局办公楼项目,应报总局审批,其余基建项目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各地要加强基本建设的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工作,严格工程预算决算的审核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堵塞基建漏洞。

  九、加强财务监督,强化内部审计

  要尽快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审计力度。税务系统的内部审计主要采取下审一级的办法,如有必要,可以向下延伸审计。审计的内容,既要包括各项支出,也要包括各项收入。要制定审计计划,将内部审计列入工作安排,总局及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对下一级的审计面不得少于百分之二十,保证五年内审计一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纠正,涉及违纪违法的,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切实加强领导,从组织上,思想上,工作上保证经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税务经费涉及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把改进和加强经费管理作为各级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定期检查。要支持经费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经费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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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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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