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7-11-07
文号:国税发[1997]1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切实贯彻中央关于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完善具体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税务机构分设后,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经费实行了以中央预算拨款为主,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新体制。两年多来,各地在经费管理工作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保障了税收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各项改革的顺利开展。但是,由于新体制实行的时间比较短,管理上缺乏经验,各项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在经费使用上也有不够合理的地方,存在上松下紧的倾向,有的单位基建规模过大,标准过高,花钱大手大脚,讲排场、比阔气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还呈蔓延之势。为了管好税务经费,现就进一步加强税务经费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认真学习十五大精神,大力倡导艰苦奋斗的作风

  各级税务机关要将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作为税务经费管理工作的指针,抓紧抓好,长期坚持下去。要组织本部门税务干部,认真学习和领会中央关于艰苦奋斗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教育全体人员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自觉性。各地税务部门的领导和机关,应该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将发扬艰苦奋斗优良作风与税务经费管理工作具体结合,落到实处,制订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贯彻执行。要在税务系统形成一个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氛围。

  二、深入贯彻中央13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规定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和总局关于贯彻这个文件的实施办法。要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项落实。要严格按规定控制办公楼和培训中心的建设。职工宿舍的建筑标准要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房改的地区,要执行当地的房改政策,应由个人负担的购房费不得用公款支付。要严格控制各种会议,会议费标准要按当地规定执行,会议经费应坚持谁开会谁拿钱的原则,不得转嫁负担,1998年各地会议费支出要在1996年基础上压缩20%以上。要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接待标准应按当地规定执行,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和支付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1998年的接待费用要比1996年的实际支出压缩20%以上。要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大力减少不必要的公务外出,严禁借参观学习的名义用公款游山玩水,甚至变相出国(境)旅游,跨省的参观学习,应由省级局统一组织和联系,1998年的差旅费用要比1996年的实际支出压缩20%以上。对于中央13号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

  三、继续加大对“两个转移”的经费投入,切实做到面向基层,面向征管

  各地在经费安排使用上,必须贯彻先基层后机关、先征管后基建的原则,要继续加大对基层征管的投入,将经费的主要部分用于基层征收单位。要对基层征收单位的经费水平进行一次检查核定,因经费水平达不到正常标准而影响工作的,应加以调整。县以上税务机关用于本级的经费要大量压缩,要严格核定本级各项开支标准,在勤俭节约、艰苦奋斗方面为基层征收单位树立榜样。省级税务机关集中一些经费,统筹用于所在地区系统内改善征管手段、办公条件、救灾等专项支出是必要的,但集中应适度,不能影响基层征收单位应有的正常经费水平。地、县两级税务机关集中使用的税务经费要严格限制,一般不应留机动经费。

  四、严格控制人员增长,减轻经费负担

  精简机构压缩人员是降低税收成本、节约经费开支的一个重要途径。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总局批准的年度增人计划,从严从紧控制新增人员,不得超计划进人。人员已经超编的地区要制定分流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分期分批解决。各地要按照总局关于调整省局内设机构的规定精神,对省以下各级税务局也要作相应调整,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基层征收单位,精简机构,压缩人员,降低税收成本。

  五、明确税务经费管理职能,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制度

  税务经费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无论是中央财政拨款还是其他各项经费来源,都应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集中开户,统筹安排,统一使用。要明确划分系统财务和本级财务的经费管理职能,强化经费核算,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对全年的经费收支安排以及各项重大开支,要集体研究讨论决定,防止个人决断。

  六、加强预算管理,建立年度预算审批制度

  各单位的预算,应本着量人为出、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按照“两个面向”的要求,做到精打细算,合理安排。年度预算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后,要报上一级领导机关审批,经费预算一经批准,就应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和调整预算。

  七、加强经费决算的审批工作,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各级税务机关对年度经费决算实行下审一级的办法,上一级税务机关对下一级税务机关上报的年度经费决算要认真审核,及时给予批复,对违规违纪行为和不合理的开支要提出审核意见,并严肃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除按规定上报本系统年度决算外,还应同时上报本级机关的年度决算。各地区也要加强对地、县一级机关本级经费决算的审核工作。要逐步开展和加强经费分析工作,研究各项开支的合理性,比较税收成本,改进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八、加强基本建设管理,严格控制基建规模

  各地要按照中央13号文件和总局的有关规定,对本地区各级税务部门的办公用房和职工住房的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分轻重缓急,作出分年建设规划。对符合规定确需建设的项目,要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逐级上报审批。对重大的基建项目,在向当地政府申请立项之前,应先在系统内部办理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基建项目和单项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地县局办公楼项目,应报总局审批,其余基建项目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各地要加强基本建设的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工作,严格工程预算决算的审核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堵塞基建漏洞。

  九、加强财务监督,强化内部审计

  要尽快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审计力度。税务系统的内部审计主要采取下审一级的办法,如有必要,可以向下延伸审计。审计的内容,既要包括各项支出,也要包括各项收入。要制定审计计划,将内部审计列入工作安排,总局及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对下一级的审计面不得少于百分之二十,保证五年内审计一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纠正,涉及违纪违法的,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切实加强领导,从组织上,思想上,工作上保证经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税务经费涉及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把改进和加强经费管理作为各级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定期检查。要支持经费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经费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