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在线访谈
发文时间: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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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文件主题: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在线访谈(第七期)


  时间:2019年12月12日(星期四)下午2:00至3:00


  嘉宾:货物与劳务税处副处长:马海涛


  摘要: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


  文字实录:


  【主持人】各位亲爱的网友们,大家好!这里是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是现有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升级版,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功能的完善和风格的优化,可以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发票网上抵扣勾选、退税勾选、代办退税勾选、成品油消费税管理、进销项发票查询和下载等功能。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包括首页、抵扣勾选、退税勾选、代办退税勾选、进项发票查询、税务事项通知书、成品油消费税管理、发票下载、档案信息维护等模块。此次访谈我们荣幸的请到了北京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副处长马海涛,欢迎!在这段时间里,嘉宾们会对主持人、广大网友和纳税人朋友们提出的问题做出详细的解答,希望大家积极与我们互动,下面访谈开始。


  [网友wll]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上线后,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是否继续使用?


  [马海涛]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上线运行后,原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不再使用。


  [网友4562]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时是否需要连接税控设备?


  [马海涛]登录平台时需连接含有数字证书的税控设备,但不可同时连接金税盘、税控盘或含有数字证书的UKEY。


  [网友大树]什么企业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


  [马海涛]所有使用含有数字证书的税控设备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使用该平台。


  [网友知足]纳税人为不能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特定类型企业,该如何认证发票?


  [马海涛]不能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特定企业可在办税服务厅勾选确认。


  [网友太阳鸟]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抵扣勾选功能对纳税人信用等级有要求吗?


  [马海涛]没有,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可登录使用该平台。


  [网友艺术人生]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


  [马海涛]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并使用部分功能。


  [网友啊青]我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后没有抵扣勾选功能是什么原因?


  [马海涛]请确认纳税人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转登记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未到生效日期。


  [网友titi]什么情形企业需要使用注销勾选功能?


  [马海涛]一般情况下进入申报期后纳税人才可进行确认签名,需要做注销当期申报提前确认勾选的纳税人,可以使用注销勾选功能提前对下一税款所属期发票数据进行确认。


  [网友2341]注销勾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马海涛]申请注销勾选需要平台获取到纳税人当前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申报结果为“已申报”,否则无“注销勾选”按钮。


  [网友雪松]我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相关业务是否要携带税控设备?


  [马海涛]需要。


  [网友clment]对于发票抵扣量大的企业可以实现批量勾选发票么?


  [马海涛]发票抵扣量大的企业,可以使用“发票批量勾选”模块,通过文件导入的形式实现批量勾选,提高发票勾选效率、降低勾选工作量。


  [网友蚊子]从哪里可以下载操作手册?


  [马海涛]纳税人可以在平台登录页面右上角,点击“操作手册”按钮下载《操作手册》。在登录页面还可以查看“流程指引”和“常见问题”。


  [网友费小艺]平台档案信息显示不全怎么办?


  [马海涛]需携带税控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局端加载档案。


  [网友1324]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平台中查询不到是什么原因?


  [马海涛]销方离线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在上传到税局端之前无法查到。若非前述原因,需到发票查验平台查验该张发票是否存在。


  [网友cream]勾选为“部分抵扣”和“不抵扣”的发票,所属期申报缴税后能再次选择抵扣吗?


  [马海涛]不可以再次选择抵扣。


  [网友2134]可以将一张发票同时进行“抵扣勾选”和“退税勾选”吗?


  [马海涛]不可以,一张发票仅可勾选一种用途。


  [网友佳佳]纳税人如何对当期申请抵扣的发票数据进行确认?


  [马海涛]征期内,纳税人完成当期抵扣勾选后,需在增值税申报抵扣前,到“抵扣勾选统计”模块申请统计,生成本期可用于申报抵扣的发票汇总统计表,并进行确认签名。


  [网友浪漫不弃]如何查询当月取得的进项发票?


  [马海涛]纳税人可以在“进项发票查询”模块里的“单票查询”和“未到期发票查询”中查询当月取得的进项发票。


  [网友meme]请问,可以在平台进行发票查验吗?


  [马海涛]纳税人可点击平台中“发票查验”按钮自动跳转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后进行发票查验。


  [网友牧羊人]“确认签名”是什么?


  [马海涛]“确认签名”是指在平台中对当期申请抵扣的发票数据进行确认。纳税人申报期内需对抵扣勾选统计表进行签名确认,方可进行当期的抵扣申报工作,经“确认签名”确认后当前统计表将作为申报抵扣的依据。不经过“确认签名”不可以申报抵扣


  [网友啊Q]“确认签名”功能开放时间?


  [马海涛]“确认签名”功能仅在申报期内开放,确认签名和撤销签名支持多次操作。如纳税人因注销税务登记,需要提前申报抵扣的,可使用“注销勾选”功能提前进行确认签名。


  [网友平步青云]确认签名后需要继续勾选发票怎么办?


  [马海涛]确认签名后系统会锁定当期勾选操作,如需继续勾选发票,可在成功“撤销签名”后继续进行勾选和撤销勾选操作。


  [网友机器人]在平台使用中遇到问题怎么办?


  [马海涛]若在平台使用中遇到问题,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咨询:(1)北京航天金税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北京市内纳税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包括系统登录、系统安装及环境、系统操作使用等问题。航信咨询热线:95113;百旺咨询热线:4006112366;(2)北京市12366纳税服务热线负责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北京市内纳税人提供系统相关业务政策咨询服务。(3)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技术支持由长城计算机软件与系统有限公司负责提供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解答服务。长软公司微信公众号:长城软件纳税服务。


  【主持人】由于时间关系,今天我们的在线访谈就到此结束了,谢谢嘉宾的精彩讲解,谢谢广大网友和纳税人的关注,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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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增值税常遇到的分录


情况一:小规模纳税人缴纳上月增值税60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6万元

贷:银行存款6万元


情况二:小规模纳税人支付境外费用106万元,并代扣代缴增值税6万元


借:管理费用106万元

贷:银行存款100万元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6万元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增值税6万元

贷:银行存款6万元


情况三:小规模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纳税人缴纳上期增值税30000元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3万元

贷:银行存款3万元


情况四: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若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到租金105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5万元

贷:预收账款 100万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万元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万元

贷:银行存款 5万元


情况五:一般纳税人缴纳当月增值税60000元(当月还未结算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6万元

贷:银行存款   6万元


情况六:一般纳税人缴纳上月增值税60000元(已经结转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万元

贷:银行存款6万元


上月期末计提增值税6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6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万元


情况七:一般纳税人预缴增值税300万元


如:2023年9月1日,济南万国花园取得预售许可证,当月全部售罄,取得预收账款1110万元.


预缴增值税:1110/1.11*3%=300万元.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300万元

贷:银行存款300万元


结转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00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300万元


超范围经营能否开具发票?


  通常所说的超范围经营指经营者超出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的经营活动。经营者在购销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规定开具发票。经营者超出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可以开具发票,一直是颇受关注的话题。


  根据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发票开具品名(包括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的规定主要有两点:一是开具发票时,品名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二是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开具的品名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构成虚开,并按相应规定处罚。对规定应用场景应当使用规定种类的发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是对发票的分类管理,并不构成经营者开展其他经营项目按规定使用发票的限制。就现行规定来看,除从事二手车销售的企业需经营范围登记有“汽车销售”并已备案才允许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特殊规定外,没有对超范围经营进行禁止性开具发票的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时,按经营范围规范目录选条目登记。规范条目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结合相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和专业文献制定,具有高度的概括特点并具有一定的兼容性,不构成对经营者经营活动和经营能力的限制。除另有规定外,通过统一的开票系统开具发票的,品名开具采用税收分类名称叠加自行填写具体品名的双重显示方式。两者在归类和名称上有差异,发票开具品名是否属于超经营范围需要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就现行规定来看,税务机关除在税收优惠政策享受中存在经营范围条件的和前述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要审核外,并不存在审核超范围经营的法定职责。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外,法律法规规定无须许可(审批)的,经营者自主选择经营,即自主登记经营范围后即可经营。对此类无需许可的超范围经营违法行为由市监局查处。市监局按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处理,即一般按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处理,只有拒不改正的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因此,笔者认为此类超范围经营不单独构成应税行为的无效,经营者可以开具发票并应依法纳税。


  对擅自超范围从事禁止经营项目的,能否开具发票是目前争议较多的话题。认为不可以开票纳税的主要理由是,既然是禁止经营的,税务机关就不应该给予开票纳税,否则相当于认可了经营的合法性。


  笔者认为,首先,从事禁止经营项目并不能全盘否定交易行为的有效性。虽然税务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是涉税法律、行政法规,但也要尊重民商事法领域的约定。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该法典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因此,笔者认为经营者虽然擅自经营了禁止经营项目,但符合最高法相关解释情形、构成民事关系有效的,就应当可以开具发票,履行纳税义务。


  其次,税务机关无法承担审核禁止性经营之责。禁止经营项目散布于各种法律法规,即使属于同样的经营项目,还有经营方式的区分、情节轻重的判断等,这些只能由查处部门才能进行认定。笔者认为,在查处部门未查处的情况下,经营者按税法规定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税务机关知道属于禁止经营项目的,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不影响税务处理。税务机关为个人代开发票时要注意经营项目,如果明确知道属于禁止经营项目的,应告诫其停止违法经营,可以拒绝代开发票,促使其违法经营终止。


  笔者认为,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发生交易行为,从现行税法的视角,均可以按规定开具发票。经营者应自觉不从事禁止经营项目,超范围经营的应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变更登记,以免受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查处超范围经营和经营禁止性项目时,查处部门查阅票据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开具的发票可能构成违法行为的有力证据和确认情节轻重的有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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