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19]第7号 对上市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ESG报告]实施的工作
发文时间:2019-12-18
文号: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2019]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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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香港联交所《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及国资委、上交所、深交所等相关合规要求的出台,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已陆续披露其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以下简称“ESG报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这三种报告所参考的标准或者指引有所区别,但整体内容比较接近。本文仅以ESG报告为例进行介绍。总体来看,ESG报告披露质量正在逐步提高,但也有为数不少的ESG报告质量仍不尽人意,特别是数据披露方面仍存在较大问题。目前,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已普遍针对上市公司ESG报告开展独立鉴证,依据ISAE 3000(《国际鉴证业务准则第3000号(修订版)—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标准实施鉴证程序并出具鉴证意见。注册会计师实施鉴证时,需对数据编报基础、鉴证程序和出具管理建议书等方面给予充分的关注,以保证鉴证工作有效开展,使之符合ISAE 3000的要求。开展ESG报告鉴证,可帮助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增加报告公信力和利益相关方信心。上市公司亦可参考鉴证的思路和标准准备并汇报其ESG信息,这对于提升ESG数据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提示仅供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士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的审计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针对目前ESG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对ESG报告鉴证业务的关注重点,北京注协国际业务专业技术委员会做出如下提示:


  一、境内上市公司[1]ESG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ESG报告概述


  1.监管要求


  目前,各级监管部门正不断通过制定相关指引或发布监管文件,逐步加强对ESG报告的披露要求。不断提高的监管要求不仅促使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披露ESG报告,同时也对报告披露质量提出更高要求、带来更大挑战。


  目前实施的具体监管要求如下所示:

image.png

  2.发展趋势


  随着ESG报告关注度的不断上升,除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被强制要求披露ESG报告外,在中国内地上市的企业也纷纷开始主动编写和披露ESG报告,报告总体披露数量呈快速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企业将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以回应利益相关方的要求和期望,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提升企业社会形象及商业价值。同时,企业ESG报告的外部鉴证已成为全球趋势。2015年,全球收入最高的250家企业(G250公司)中有近三分之二(63%)的公司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进行独立鉴证。2018年,英国富时100指数(FTSE 100)的指标股上市公司中有65%获得了独立鉴证。


  在中国A股上市公司中,经第三方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认证机构等)根据鉴证准则独立鉴证的社会责任报告数量也在逐年递增。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或考虑聘请独立机构对报告实施外部鉴证,以提高报告公信力,改善披露质量,增强数据可靠性。


  (二)ESG报告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监管机构要求看,上市公司披露ESG报告将逐步成为常态。但从近几年已披露的报告看,报告质量良莠不齐。如何提高ESG报告披露质量,已成为关注重点。目前,ESG报告披露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数据披露质量难以保证


  部分企业的报告内容以分享案例为主,缺乏对企业有实质性影响的关键数据和信息的披露,从某种程度上导致企业的ESG报告成为了“案例分享”报告。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数据披露不完整,且没有对未披露数据的原因进行解释说明。


  (2)缺少统一的数据统计口径,数据的一致性与连贯性难以保证,导致数据缺乏可比性。


  (3)披露内容缺乏平衡性,对于企业ESG表现缺乏客观的陈述,仅宣扬企业在环境和社会领域的成就和贡献,未陈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4)披露形式上,虽然报告中说明参考了国际指引,例如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标准等,但是对标准要求的实质性、平衡性等原则的应用尚欠缺。


  2.重要议题的评估缺乏利益相关方参与


  大部分企业与自身重要利益相关方沟通工作没有制度化开展,ESG议题重要性评估尚未体系化和标准化。上市公司普遍存在未能有效识别利益相关方期望并有效披露ESG重要议题的问题,导致很多上市公司ESG报告中所披露的信息与利益相关方所关注的内容关联度低,影响了报告的价值和意义。


  3.ESG数据收集统计流程缺乏内部控制


  由于缺乏对ESG报告披露严谨性的充分认知,国内多数上市公司目前尚未建立系统完善的ESG数据统计制度及收集流程,造成披露信息并未经过严格的质量控制且难以追溯信息来源。由于未对披露的ESG数据进行有效的外部鉴证,ESG信息披露较为随意,数据质量不高,无法满足企业管理者及各利益相关方对ESG报告的期望。


  二、对上市公司ESG报告实施鉴证的作用


  (一)ESG报告鉴证的概念


  报告鉴证业务是指“鉴证服务提供方就某个鉴证对象(例如可持续发展报告/社会责任报告/ESG报告[2]中披露的关键数据)依据鉴证工作准则陈述一个结论,用以增强除了该对象责任方以外的预期使用者对该鉴证对象产出结果的信任程度。”[3]


  ESG报告鉴证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对报告数据(环境类、社会类数据等定量信息)进行鉴证,使得报告使用者对报告中披露的信息有更强的信任度。与财务审计或审阅类似,ESG报告的鉴证同样基于共同的可被接受的标准,即编报基础来评估和测量鉴证对象。


  (二)实施ESG报告鉴证的执业标准


  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对ESG报告的鉴证主要采用的是《国际鉴证业务准则第3000号(修订版)—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即ISAE 3000。ISAE 3000作为对非财务信息鉴证最重要的准则,在境内外审计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中被广泛采用。


  (三)实施ESG报告鉴证的流程


  鉴证服务提供方(即会计师事务所)与被鉴证单位讨论确定鉴证工作范围,依据ISAE 3000的标准对上市公司选定的关键ESG信息是否按照编报基础编制出具有限保证[4]意见,并提供独立鉴证报告和管理建议书,是目前境内外注册会计师广泛采用的鉴证流程。


  (四)有效开展ESG报告鉴证的作用


  1.以鉴证的标准来指导ESG数据和文字信息披露


  注册会计师对企业ESG报告实施的鉴证工作,能够直接帮助上市公司熟悉ESG数据编制的基本要求,理清数据和文字信息的收集流程,帮助企业提高ESG数据和信息管理能力。随着会计师事务所文件收集、数据分析、抽样检查等鉴证工作的实施,上市公司可以在鉴证过程中学习ESG数据收集、统计核算和复核校对等应予关注的环节,使其能够以鉴证的思维和要求准备ESG数据和文字信息。


  2.提高企业声誉,提升公司价值


  鉴证工作确保了企业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能够增加公众对企业ESG表现的信任,提升企业的商誉价值。


  3.提高公司竞争优势,吸引投资者关注


  众多投资者、评级机构及其他数据分析机构在作出投资决策或评级时将ESG报告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经过鉴证的ESG数据和信息相对于未经鉴证的更加可靠、准确和完整。优质的信息披露从侧面反映出企业优秀的信息管理水平,从而帮助企业获得投资者的认可。


  4.增加公司董事会和高管层参与度


  由于ESG管理在公司战略、绩效和声誉方面的重要性日益提高,鉴证工作能够促进上市公司建立相关制度和流程,提高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ESG工作的参与度。


  5.促进利益相关方沟通


  ESG报告可以作为与企业利益相关方持续对话的基础材料。由于鉴证过程可能涉及公司利益相关方参与过程,和对其重要议题的回顾,鉴证工作能够帮助加强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提升对利益相关方关注议题的理解。


  6.完善并强化公司内部报告和管理体系


  鉴证工作能够帮助企业复核其内控体系是否设计严谨、控制活动是否有效实施,并通过管理建议书分析企业在ESG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提出必要的改善措施和管理建议。通过鉴证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建议书的总结,能够使企业确立更加明确的数据和信息编报基础,理清数据、信息收集流程中的缺陷和问题,建立ESG信息管理意识,完善管理漏洞,从而帮助公司规避相关风险。


  三、境内上市公司ESG报告鉴证业务的关注重点


  (一)数据编报基础


  数据编报基础是对数据收集的范围和口径的清晰界定,是ESG报告编制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实施报告鉴证工作的必需条件。根据ISAE 3000的要求,恰当的数据编报基础应该具备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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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根据ISAE 3000的要求,目标读者应有途径获取编制基础,以帮助其了解鉴证对象是如何被评估的。


  (二)鉴证程序实施


  ESG报告的鉴证工作包括三个基本阶段:项目计划阶段、项目实施阶段和出具鉴证报告。


  1.项目计划阶段


  项目计划阶段,即通过员工访谈及现场调研,初步了解并评估公司ESG报告所执行的标准、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和ESG数据的质量情况,依据评估结果,确定鉴证的目的、对象、内容及具体工作范围,并根据鉴证对象、内容及范围向被鉴证单位说明工作标准,并与被鉴证单位讨论确定工作时间安排和人员安排。此外,还需根据风险评估的情况确定鉴证工作的总体重要性水平、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明显微小错报临界值等。


  2.项目实施阶段


  项目实施,即依据ISAE 3000标准,对选取的ESG数据实施有限保证的鉴证程序。


  鉴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询问相应ESG数据负责人员,以了解数据信息的来源、口径、收集频率、管理方法、相关责任部门与岗位及收集审核流程;现场观察ESG数据收集系统,并检查相应文件,以核实相应ESG数据的产生及收集流程与询问结果是否相一致;根据台账记录进行重新计算,并根据ESG数据的性质,决定是否需要对其进行合理性测试;根据各ESG数据的风险评估结果,确认样本规模并进行抽样,将抽样数据与获取的支持性文档或原始凭证进行检查核对;通过媒体、互联网和其它渠道确认报告内容的可靠性;利用专家的工作;根据上述程序的实施结果,对于ESG数据是否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形成有限保证鉴证结论。


  需说明的是,作为有限保证鉴证,只有在注册会计师认为有理由相信某事项对按照编报基础编制的年度ESG报告存在重大影响或存在舞弊的情况下,才会实施追加或更为广泛的程序。


  3.出具鉴证报告


  上述鉴证程序完成后,注册会计师将根据获取的充分、适当的鉴证证据形成有限保证的鉴证结论,并出具独立鉴证报告。


  (三)管理建议书


  管理建议书,是指注册会计师实施鉴证程序后,向上市公司管理层陈述鉴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判别问题重要性程度并提出改进意见的书面总结。管理建议书和独立鉴证报告,是会计师事务所实施鉴证工作后的两个产出物。


  管理建议书中例示的发现,不仅包括某项数据缺失或错报等微观层面的具体发现,也包括公司治理、制度及流程等宏观层面发现的问题。如未建立ESG管理方针、策略和组织架构,无议题实质性分析,数据汇报责任不明,汇报流程、记录不清晰等,管理建议书能有效帮助上市公司管理层了解其ESG报告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重要性程度,并对其及时作出调整改善给出相应改进建议。


  长远来看,管理建议书可以向管理层提示目前境内外投资者普遍关注的ESG议题和发展趋势,以帮助其规避重大ESG风险。


  [1]境内上市公司,指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含在A股、H股及其他国家上市的公司。


  [2]可持续发展报告、社会责任报告鉴证工作与ESG报告鉴证工作原理和流程基本相同,后文仅以ESG报告进行说明。


  [3]鉴证业务国际框架,IAASB


  [4]可持续发展报告、社会责任报告鉴证工作与ESG报告鉴证工作原理和流程基本相同,后文仅以ESG报告进行说明。


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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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