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财税字第262号 财政部关于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时间:198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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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据国务院令第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修订),本法规自2010年12月20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国函[1993]174号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批复,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和财务监督,有利于税收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保护合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负责对一切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一切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劳务服务(包括工业加工,下同)以及从事其它业务(包括对内对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所提供给付款方的各种票据,均属发票的范围。

  第四条 发票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票头、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银行开户帐号、商(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大小写累计金额、经手人、开票日期等。实行增值税的单位所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有税种、税率、税额等内容。

  发票可按所有制形式结合行业划分种类。

  发票的具体格式、内容和种类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统一确定。

  第五条 凡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它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收入时,均应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印章。但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也可不开具发票,如消费者索要发票,则不得拒开。

  所有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在购买商品、产品、接受劳务服务付出款项时,均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均不得印制、出售发票,也不得涂改、撕毁、转让(包括转让性代开)、销毁和拆本使用业务性发票。严禁伪制发票。对填写错的发票,应完整保存其各联,也不得私自销毁。丢失业务性发票,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第七条 发票一般应由税务机关统一设计式样,指定印刷厂印制,并套印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用票单位和个人需用发票时,应向税务机关购买,并按规定交纳工本管理费。

  有的用票单位由于业务上的特殊需要,也可自行设计发票的式样,向税务机关提出印制发票的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到指定的印刷厂按规定印制,并套印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

  具体哪些用票者应向税务机关购买发票或经批准可自行印制发票,以及发票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统一确定。各地发票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在确定后和变更时,均应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

  第八条 凡向税务机关购买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提出购票申请报告,提供税务登记证或其它有关证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购票手续。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凡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一律不售给发票,也不批准印制发票。需要开用时,由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开。

  第九条 对全民所有制的银行、保险、邮政、电讯、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单位使用的专业票据(如车船票、飞机票、门票等,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可暂由用票单位自行确定式样、自行印制,可不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

  上述单位的业务承包给集体和个人经营的,对承包者所使用的票据,其印制和式样的设计等,仍应按本办法其它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一般应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并有较好的保密措施,能按税务机关的规定承印发票,并有专人监制。

  第十一条 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使用,并不得带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填开。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开用发票的,属固定工商业户,应持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属临时经营者,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开经营地的发票。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可否跨地市区县填开发票,以及到省际毗邻市县从事经营活动的,是否允许填开其原所在地的发票,由有关省级税务机关研究确定。

  《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因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业、破产以及改变隶属税务机关时,按税务机关的规定需要缴销或更换发票的,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原购领或批准印制发票的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的缴销、更换手续,一律不准私自处理。

  第十三条 一切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税务机关有权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进行查验。税务机关需要将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不含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向对方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对换的发票有同等效力。

  税务机关需要调出查验用票单位和个人的空白发票时,应向对方开具证明或收据。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和印制发票的单位以及一切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都必须建立必要的发票印领用存管理制度,严格审批审核手续,对发票的印制、入库、发放、购用、结存、销毁、缴销等事项,均应设置专项帐簿,并由专人负责,如实进行记录和统计,并定期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向上级报告)。

  第十五条 对单位内部使用的非经营性票据(如内部借据、内部结算凭证等)的管理,是否按照对经营性票据管理的规定执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第十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税务机关对检举揭发者应按规定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查处发票违章案件时,均应立案,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区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酌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纠正者,税务机关有权吊销其税务登记证、收缴其发票和其他税务管理证件。

  1、不按本办法的规定填开、取得、印制、使用、保管发票者;

  2、擅自出售、销毁发票者;

  3、伪造、涂改、转让、撕毁、丢失发票者;

  4、不按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发票管理制度,不提供有关报表、资料、证件,以及不接受税务机关监督检查者。

  由于上述违章行为造成漏税、偷税、抗税的,除按上款规定处理外,还应按《税收征管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华侨和外籍、港澳人员有关发票的管理事项,均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票管理具体实施办法,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颁发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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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并承担旅游费的财税处理


在实务中,企业可能基于奖励或集体福利等因素,企业组织员工旅游,由企业支付并承担全部或部分旅游费。对于这类旅游费支出,企业很多财务人员对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困惑。


1.旅游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旅游费支出中包括往返机票等旅客运输发票,以及可能旅行社开具了旅行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支出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于旅游费支出中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2.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各地税务局存在执行口径的差异。


河北税务: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河南税务(2021-04-23)答复: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东税务(2020-01-02)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厦门税务(2021-04-27)答复:你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苏州税务:《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第6个问答:“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更多税务局执行口径就不再逐一列举,企业在面对旅游费支出时需要搞清楚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对于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可以转换为奖励等进行规避。


3.旅游费支出的会计处理


公司支付的旅游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区分参加旅游人员的性质,根据不同的税务处理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个人所得税:公司以奖励等名义提供旅游费,公司员工参与的,应将旅游费并入员工的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①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会计核算上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核算,税前扣除并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申报扣除,可以全额扣除。不能直接以“管理费用”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


支付旅游费:

借:其他应收款——XX员工

贷:银行存款

说明:支付旅游费时,直接体现为代员工支付的费用。


在当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将代垫的旅行费作为奖励金额加入员工的税前收入中并作为工资发放,同时在税后扣除代垫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其他应收款——XX员工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②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可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实际支付旅游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也可暂时不确认,待合并工资计算后再确认)


(2)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


依照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对企业雇员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通常不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且虽然财税[2004]11号作为外部人员的劳务收入,但是外部人员通常也不会提供对应的劳务费发票,因此不能计算为佣金。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按照计算扣除限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通常由于不会向免费参与旅游的企业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收取个人所得税,需要把支付的旅游费换算为包含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再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即使会计核算计入“业务招待费”也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全额纳税调增。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超额完成某业绩指标的),且对方按照劳务费提供了等额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佣金支出按照财税[2009]29号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支付旅游费实际上等于代垫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贷:银行存款


在实际支付营销人员当月报酬和收到对方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佣金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3)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家属


有些公司会安排员工家属免费参与旅游,其实质也是对公司员工的鼓励与奖励,因此应视为是该员工的奖励所得,应并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处理,参见前述“(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4)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关系户或促销抽奖中奖者


公司为了维护客情关系,邀请公司客户等参与免费旅游,属于一种交际薪酬行为。除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外,支付的旅游费应按照“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部分企业也经常把免费旅游作为促销噱头,把旅游指标用于抽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对于免费提供旅游的,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通常不会向旅游参与人收取税金,而是由企业自行承担。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招待关系户)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促销)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核算无论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都必须收集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证明该项旅游费支出是跟企业的收入具有相关性,否则即便是当地税务局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扣除的,也可能存在后期被税务局稽查而不予认可的风险。


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结构性存款属于投资理财还是企业存款


保本的我们一般计入“存款”,所获得收益计入“利息收入”;不保本的我们视作理财,计入“投资性金融资产”,亏损与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事实上,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利率、汇率产品,来获取收益,达到增值目的的一种创新存款。它属于理财产品当中的一种。结构性存款是在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结构性存款并不保本,是有可能出现亏损的一种理财。它通过期权与固定收益产品间的组合,使得结构性产品的投资报酬与连接到标的关联资产价格波动产生联动效应,虽然这种金融衍生品出现亏损的概率并不高,但却并不保本。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结构性存款因为其有“存款”两个字,一直存在账务处理的争议。很多会计认为结构性存款就是存款,应当计入“银行存款”科目下。不过我们通过上面研究结构存款是什么得知,结构性存款是理财产品,不属于存款,不适用进入“银行存款”。


其实在2021年,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例:2021年,甲企业买入结构性存款200万元。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2021年底该笔结构性存款获益 15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贷:公允价值损益 15万


2022年10月 以220万出售该比资产


借:银行存款 22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投资收益 5万


二、“结构性存款”涉增值税处理


1、免增值税


根据结构性存款的性质,我们知道,结构性存款并不是存款,而是一种理财产品,属于不保本理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


结构性存款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其在未出售前的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调减纳税额,计“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出售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调增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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