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文明委)电话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这一活动的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央文明委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讲文明、树新风”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为迎接党的十五大创造文明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氛围的重要保证,是将税收工作重心向基层和征管转移的具体行动。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有利于加强以税务职业道德为主要内容的思想道德建设,有利于强化文明意识,规范言行举止,改善办公秩序,净化美化环境,有利于全面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的素质,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文明的税务形象。
二、结合税务系统实际,突出工作重点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央文明委电话会议的要求,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找出薄弱环节,明确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特别要在以下几方面取得突破:
(一)创建文明行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带好队、收好税”的要求,加强以优质服务为核心内容的行风建设。以“依法治税、优质服务、高效廉洁、保证收入”为目标,努力提高行风达标的比率。到1997年底,各级税务部门行风达标单位的比率要达到80%。
(二)建设“三优”机关。各级税务机关要以实现“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为目标,大力加强税务机关精神文明建设,重点是将办税服务厅建设成为税务系统“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文明窗口和示范单位,将农村基层税务机关的“五小”工程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近期,在优美环境方面,要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建立健全制度,增加物力、财力投入,努力营造整洁卫生、环境绿化、设施齐备、整齐实用的办公、生活、学习环境;在优良秩序方面,要健全规章,规范办税程序,严格内部纪律,做到秩序优良;在优质服务方面,既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和工作作风,又要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运用现代化办公手段的能力,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全面加强基层建设。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按照《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暂行条例》和《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试行)》的要求,努力提高税务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质;改善基层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学习条件;进一步树立税务干部热爱税收、公正廉洁、精通业务、文明高效的良好形象;培养一大批征管能手、查帐能手;创建一大批人民信赖的文明单位。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活动取得扎实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这一活动的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由局领导牵头的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活动的深入开展。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实行领导分片包干、职能机构挂钩责任制度,加强对基层单位开展活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动员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共建优良秩序,共创文明氛围,把机关和基层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强化思想教育。要把对税务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特别是税务职业道德教育贯穿整个活动始终,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创业的精神,重点抓好税务干部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建设,使税务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再上一个新台阶。
(三)加大培训力度。各级税务部门要通过院校培养、岗位培训和在职学习等多种渠道,加快干部的知识更新,提高干部的业务技能,使之适应现代化征管工作的需要,为全面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素质,提高优质服务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搞好配合,抓好落实。在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中,各级税务机关要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要做到有部署,有措施,有检查,认真抓好落实,严禁形式主义。要结合本单位实际,选准突破口,制定阶段性目标。要及时掌握和反馈活动的进展情况,注意总结经验,宣传好的做法,把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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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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