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税函[2019]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开展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3-29
文号:京税函[201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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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各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聚焦2019年税收工作主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税总函[2019]85号)有关要求,现就在全市税务系统开展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主题内涵

  全市税务系统要深刻认识减税降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上来,落实好减税降费“四实四硬”的要求。在税收宣传月期间,要牢牢把握“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主题,紧跟新时代步伐,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正面宣传引导,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凸显税收改革成效。结合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重点内容,注重把控节点节奏,顺应信息传播移动化、社交化、视频化、互动化趋势,宣传税务部门的担当、宣传全社会的努力、宣传纳税人和缴费人的获得感,为积极推进各项税收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开展系列精品活动

  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聚焦税收宣传月主题,抓住重要活动和重要时点,统筹力量、加强联动,突出宣传精品的震撼力、宣传措施的影响力、宣传发声的集中性。坚持移动优先、全媒体传播、立体覆盖,开展好税收宣传活动,形成税务部门、纳税人、缴费人和全社会的良好互动效应。在2019年税收宣传月期间,将重点开展以下活动:

  (一)承办税务总局宣传月启动仪式。4月1日,税务总局将在北京市举办“共话减税降费”宣传月启动仪式,到企业实地调研增值税降率后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到办税服务厅调研小微企业首季纳税申报情况,了解企业减税降费直接感受,并邀请企业代表、行业协会代表、财税专家、主流媒体记者等方面人员参加专题座谈会。当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各区(地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局”)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录制广播电视节目,充分发挥广告牌、户外屏的宣传作用。同时,要采取“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走进飞机场、火车站、地铁站、公交站和居民社区等场所,广泛与纳税人开展交流互动,形成上下联动、同频共振的宣传氛围。

  (二)召开媒体记者集中采访活动。抓住4月首季申报大征期、5月征期等重要时点,围绕减税降费措施、成效和纳税人获得感,邀请《税收天地》记者和部分市属媒体记者,分期分批深入区局办税大厅和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采访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部分有关处室负责人,走访普惠政策和增值税改革受益企业,挖掘一线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关于减税降费的故事,全景展现北京市税务部门落实减税降费工作成果,突出纳税人和缴费人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三)召开新闻发布活动。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在线访谈等形式,介绍小微企业减税、增值税降率等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情况,以及北京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等工作开展情况。与北京市投资促进局合作,宣传税收政策。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多种形式开展好新闻发布活动,共同扩大税收宣传月声势。

  (四)开展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回访活动。在税务总局指导下,继续开展走访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活动,听取代表委员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建议,畅谈减税降费成效。各单位、各部门要聚焦主题、聚合资源、聚集力量,共同开展好走访活动,持续增强全社会支持税收工作的合力。

  (五)开展“‘减税降费’我知晓助力改革做先锋”税收知识竞赛活动。组建部分区局税企联合代表队,围绕减税降费政策、税收基础知识、税收历史故事等内容,在密云区少年税校开展税收知识竞赛活动。竞赛内容包括减税降费计算、解答税收古诗词、看图猜税事等。手机映客APP直播比赛现场情况,扩大“减税降费”政策的宣传面和影响力。

  (六)京津冀协同发展五周年主题活动。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五周年、雄安新区建设、大兴新机场投入使用、北京冬奥会,邀请三地税务干部和企业代表、京津冀发展纲要制定参与者做客演播室,举办联合活动,充分展示五年来税务部门积极支持国家战略,推动京津冀税收征管合作、优化区域纳税服务、区域经济转型所取得的成果。

  (七)助力“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宣传活动。配合税务总局举办的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邀请专家学者、“走出去”企业代表和税务干部,录制《税收天地》访谈节目,展示六年来共建“一带一路”的工作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总局开展税收助力“一带一路”建设宣传活动。

  (八)开展税收普法“六进”专题活动。扎实开展普法“六进”等活动,开展税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丰富“青少年税法学堂”网站内容,开展青少年税收普法主题教育活动。制发贴近百姓、易于传播的宣传品,帮助社会各界和百姓深入了解新个税法、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和个税申报系统,宣传个人所得税改革成效,确保北京市民尽享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

  (九)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系列宣传。组织专题宣传活动,介绍2019年北京市税务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重点工作举措,回顾“春风行动”六年来的工作成效,以及对优化首都税收营商环境的推动作用和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

  (十)开展“新税务新形象新作为”宣传。开展“践行中国税务精神、唱响中国税务之歌”系列活动,摄制先进典型人物视频短片,采取多种形式展现身边优秀人物事迹,营造干事创业工作氛围,促进新税务“力合”“心合”。

  (十一)开展税收宣传月史料征集活动。积极配合税务总局开展28年税收宣传月活动回顾展,面向全市税务系统和社会各界,以税务人和纳税人的故事、宣传月活动纪实和趣事等为主题,征集北京市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的文稿、照片、书画、影音作品等,展示税收宣传月品牌带动作用,凝聚社会各界支持税收工作的共识。

  三、相关工作要求

  各单位、各部门围绕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税收宣传月主题,坚持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并重,结合区域特点、行业特点、重要群体、媒体平台和社会平台,点、线、面结合,多层次、多形式、多途径策划开展宣传活动,确保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一)高度重视,打造精品。充分认识紧扣税收宣传月主题开展活动的重要意义,强化宣传工作是政治工作的认识,将税收宣传月活动摆上重要日程。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扎实开展宣传活动。加强统筹协调,积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增强宣传合力。要坚持全市税务系统上下统一、步调一致,全力落实好税务总局和市局重点宣传项目。要借助各级媒体力量,争取记者编辑智力支持,力求推出宣传精品、传播宣传精品,形成精品集成效应。

  (二)正面引导,创新形式。要坚持导向为魂、移动为先、内容为王、创新为要,抢占互联网传播主渠道,推出一批可读性高、故事性强、内容准确的新闻稿件。要坚持移动优先、全媒体传播、立体覆盖,报纸、电视、网络、客户端、网络直播、微博、微信共同上阵,视频、文字、图解、动漫、手机H5同步发力,公益广告、短视频、微电影协同发声,形成传播矩阵。广泛利用影视院线、广播电视、户外媒体、楼宇电视、高铁、地铁、公交等平台投放宣传品,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三)注重效果,完善机制。要做好顶层设计,加强税收大宣传格局建设,从平台整合创新、人员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足够支持,集中优势资源打造宣传精品,让税收宣传的声音传得更远、传得更广、传得更深入。评估分析舆情风险,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优化与媒体关系,提升舆论引导水平。

  税收宣传月期间,市局将及时推介各单位、各部门的经验做法。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活动方案,充分发挥全媒体力量,持续扩大税收宣传月影响力。要注意随时整理宣传活动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资料,并及时报送市局。各区局、派出机构请于2019年5月21日(星期二)前向市局(办公室)报送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情况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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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