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工商发[2018]29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加强无证无照经营和“开墙打洞”治理联合执法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18-8-30
文号:京工商发[2018]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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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工商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税务局、公安消防支队,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无证无照经营和“开墙打洞”专项整治成果保持工作,严防问题反弹回潮,现就加强无证无照经营和“开墙打洞”治理联合执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以防反弹、促提升为核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攻坚克难,坚持协同治理,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增强群众获得感,实现无证无照经营和“开墙打洞”专项整治与改善环境、提升功能、保障民生的有机结合,切实巩固无证无照经营和“开墙打洞”专项整治工作成果。


  二、联合执法的职责分工


  工商部门:负责牵头建立无证无照经营和“开墙打洞”点位台账,详细掌握点位的房屋产权、规划用途、经营行业、涉及证照等情况。负责查处固定场所内无照经营行为以及为无照经营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负责根据执法检查或有关部门的提请,对“开墙打洞”房屋内经营主体吊销营业执照。负责将吊销营业执照的点位情况告知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提请撤销、撤回或注销相关行政许可。


  住建房管部门:负责根据工商部门的提请,对无证无照经营和“开墙打洞”违法点位,向工商部门提供房屋交易相关信息。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负责对存在无证无照经营和“开墙打洞”的房屋,暂停办理网上签约。


  税务部门:负责根据工商部门的提请,对无证无照经营和“开墙打洞”的房屋出租人和经营主体进行税款征收和追缴。


  公安消防部门:配合工商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和“开墙打洞”建筑存在消防安全问题的,依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联合执法的实施


  (一)联合执法的统筹


  各区无证无照经营和“开墙打洞”整治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牵头统筹开展联合执法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街道、乡镇及有关部门落实防控反弹责任,对重点点位进行排查,根据处置难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联合执法的具体点位,并做好上报市联席办(市工商局)备案工作。


  (二)联合执法的启动


  区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将需要联合执法的点位情况,书面函告区级相关部门,提请开展联合执法,同时将点位台账报市联席办备案。市联席办负责汇总全市联合执法的点位台账,并推送给市级相关部门,共同加强对联合执法情况的督察督办。


  (三)联合执法执行


  参与联合执法的区级相关部门收到提请函后,及时对违法点位进行检查,要求自行停止违法行为,并明确告知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对逾期不改的应依职权采取惩戒措施。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吊销营业执照条件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联合执法结果反馈


  执法部门应自接到提请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反馈检查结果。经核实不符合联合执法条件或执法存在困难的,应及时反馈提请部门。区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部门的联合执法情况进行汇总,并归集相关文书资料,按照“一户一档”原则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档案。


  (五)联合执法情况通报


  区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将联合执法情况报市联席办,市联席办通过简报形式通报各区联合执法的开展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联合执法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形成对违法经营的有力震慑。


  (二)严格标准,有序实施


  严格履行违法点位的认定标准和提请程序,利用好联合执法手段,优先重点打击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和市场秩序、且经多次查处拒不整改的少数顽疾痼疾,注重发挥重拳出击的示范效应,达到警示震慑的效果。要善于总结联合执法的好经验,固化成为专项整治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沟通,及时反馈


  各部门要建立数据交换和共享对接机制,畅通沟通渠道,明确专人负责联合执法相关对接工作,各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名单应报同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各部门接到提请联合执法来函后,要认真研究,积极配合开展执法行动,并按照时限要求反馈检查情况。各部门的行政处罚信息要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进行公示,发挥信用约束和社会惩戒作用,提升联合执法效果。


  (四)上下联动,共商难题


  对于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执法部门应及时向提请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反馈,不能无故拖延。区级层面经多部门会商仍无法解决的,报市级部门协商解决。各部门、各领域内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调整,应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并将修改调整情况及时函告市联席办。


  (五)加强宣传,文明执法


  各部门要加大对联合执法的正面宣传引导,为推动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争取群众的理解和参与。各部门在采取执法和惩戒措施前,要依法向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和法律责任,可给予其自行整改的一定期限,尽量通过劝导和疏通来化解矛盾,避免过激冲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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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