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1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财税信息系统(税务部分)进机工作总结》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7-07-20
文号:国税发[1997]1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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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财税信息系统(税务部分)进口小型计算机工作自1987年开始,现已全部完成。现将《财税信息系统(税务部分)进机工作总结》发给你们,供你们在工作中参考。

  附件:


财税信息系统(税务部分)进机工作总结


  根据国家批准的《关于财税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建设问题研办意见的报告》(计财[1986]2301号),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我局从1987年开始,先后为局机关和6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国家税务局安排进口了小型计算机系统,共计用汇700余万美元,配套人民币近5000万元,有关地区税务部门在机房建设、人员培训、软件开发和推广应用等方面自筹投入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至1996年底,上述进机工作已全部完成(详见所附《税务系统进口小型计算机情况一览表》)。现就进机工作总结如下。

  一、设备进口情况

  财税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是国家为适应财税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和加强财税宏观管理的需要,决定建立的一个重要的国家经济信息分系统。在国家财政资金和外汇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国家批准财税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的建设计划,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财政税收工作的重视。根据该计划,将以中央投资为主,地方投资为辅,从1987年起,分七年完成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财政、税务部门的小型计算机系统配备工作。

  1987年至1991年,在财政部计算中心统一安排下,先后有24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的税务局分三批完成了进机工作,各配备1台IBM公司的AS/400—B10小型计算机或Unisys公司的MICROA小型计算机。1991年5月以后,为加强国家税务局对税务系统进机工作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领导关于进机工作分工问题的协商意见,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税务系统进机单位的考核和确定、设备的选型和配置及与厂商的技术谈判工作,后期的培训、软件开发等工作亦由国家税务局组织。

  1992年5月,国家税务局经商财政部计算中心同意,决定将原已配备在辽宁省税务局等9单位的MICROA小型计算机全部更换为同一厂商的U6000/65小型计算机,以适应计算机技术发展的需要。同年9月,继续为局机关和安徽省税务局等6单位进口配备了U6000/65小型计算机;12月又完成了黑龙江省税务局等8单位的进机工作,所配设备型号分别为U6000/65和AS/400—F20;1993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等8单位也完成了小型计算机进口配备工作,设备型号仍为U6000/65和AS/400—F20(海口市税务局为RS/6000)。

  1994年5月,根据税务系统分设工作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作出决定,凡通过财税信息系统安排进口配备的小型计算机系统及附属设备,其所有权归相应的省、市国家税务局;各单位已参加小型机技术培训和现负责小型机开发应用及维护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留在相应的省、市国家税务局。

  1994年至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在财政部的继续支持下,完成了税务系统包括贵阳市国家税务局等15个单位在内的最后两批进机工作,所配设备型号均为IBM公司RS/6000。

  以上共分八批进口小型计算机62台,其中IBM公司AS/400—B10小型机15台,AS/400—F20小型机6台,RS/6000小型机16台,Unisys公司U6000/65小型机25台,基本按期完成了原定进机计划。

  在进机工作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组织小型机软、硬件技术国内培训班近二十期,参加培训人员三百多人,境外高级技术培训班八期,参加培训人员一百余人。

  二、进口小型计算机开发和应用情况

  1990年全国税务系统第一次计算机应用工作会议后,国家税务局提出了“抓基层,抓应用,抓效果”的口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继续努力提高税务系统计算机装备水平的同时,高度重视计算机的开发应用工作。财税信息系统进口的小型计算机作为税务系统所装备的最高档计算机设备,其开发应用工作一直得到了国家税务局(总局)和有关单位的重视。在各有关单位的重视和广大技术人员的努力下,财税信息系统进口的小型机系统大部分已在税收征管和机关事务处理方面投入实际应用。

  财税信息系统进口小型计算机的开发应用工作分以下几个方面:

  (一)AS/400—B10小型机的开发应用

  1991年初,税务系统已有15个单位配备了IBM公司的AS/400—B10小型计算机系统,国家税务局针对该15台小型计算机均安装在省、市一级税务机关,且配置较低这一情况,提出了开发机关事务管理系统的设想,并召开专门座谈会对开发内容、开发方法和开发后的推广应用问题作了研究。1991年6月,国家税务局集中各进机单位的十多名技术人员,在河北省税务局进行了《AS/400小型计算机机关事务管理系统》的设计和开发工作。该项开发工作于9月份完成后,即在部分装机单位进行了会统信息处理、税收计划分析等方面的应用,初步发挥了小型机的作用,并为今后在省、市税务机关开展办公自动化工作打下了基础。

  (二)U6000/65小型机的开发应用

  1992年4月,国家税务局在总结了AS/400小型机开发应用工作的经验教训后,决定将新更换的9台U6000/65小型机的应用基点放在城市分局一级单位的税收征管事务处理上,计划在半年内完成U6000/65小型机税收管理软件的开发,使该9台设备尽快投入运行。1992年8月至11月,国家税务局组织九个装机单位的技术人员两次集中于烟台市税务局,以山东省税务局《基层征收管理系统》微机软件为蓝本,在U6000/65小型机硬件平台上,使用第四代语言MAP-PER关系数据库,进行了软件设计方案讨论、程序编制、调试和优化工作。开发人员克服了对小型机技术了解较少等困难,刻苦钻研,精心设计,分工协作,仅仅用了三个月的时间,就基本完成了包括税务登记、纳税鉴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减免税管理等十个功能模块,基本覆盖税收管理各项功能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工作,为U6000/65小型计算机在税收工作中的应用提供了一种成功的模式。开发人员也较好地掌握了U6000小型计算机的软、硬件技术,积累了一定的开发经验。

  该小型机征管软件首先于1993年初在烟台、重庆两地投入了实际的征管应用,其后,福州、太原、济南等地也先后在分局一级应用该软件,运行效果良好。为提高该系统的性能和运行效率,国家税务总局还于1996年对部分U6000/65进行了扩充升级。

  (三)RS/6000小型机的开发应用

  随着税务系统进口RS/6000型小型机数量的逐步增加,1996年上半年,国家税务总局即着手考虑该小型机的软件开发和应用问题。1996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向贵阳市国家税务局下达了开发RS/6000小型机征管软件的任务,并确定由联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承担开发支持工作。在贵阳市国家税务局和联想公司的共同努力下,以0RACLE数据库为平台的软件于1997年1月在贵阳市国家税务局二分局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效果十分理想,4月份该软件经完善后已正式投入运行,该局的征管事务处理全部取消手工。国家税务总局拟于1997年下半年向装备该种机型的西南、西北地区国税局推广应用该软件。

  (四)进行小型计算机的调拨使用

  鉴于九十年代初期进口的AS/400小型计算机开放性较差,且装备地点分散,开发和应用比较困难,1996年底国家税务总局经对小型机的应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决定将两台尚未投入使用的AS/400—F20小型机系统调至全面应用该种机型的深圳市国税局,以改善深圳市国税局的装备,并充分发挥闲置设备的作用。

  三、进机及开发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总的来看,财税信息系统进机工作在改善税务机关的计算机装备、推动整个税务系统计算机应用进程、培养税务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所进口的绝大部分计算机设备也都投入了实际使用,收到了一定的应用效果,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由于电子信息技术发展迅猛,计算机厂商不断推出新技术、新机型,而进机工作从提出到完成接近十年时间,导致各地装备的小型机在机型、技术性能、操作系统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给软件开发应用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尤其是最早安排进机的华东、中南、东北等发达地区的省市税务机关,所装备的小型机性能反而较低,虽经升级仍难满足工作需要,目前已基本列入淘汰范围。

  (二)小型计算机的开发相对微机来说比较复杂,其开发、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需要较多的技术人员,但由于税收电子化工作起步较晚,底子比较薄,各级税务机关资金和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情况比较突出,现有的专业人员主要也只掌握微机方面的技术,对小型机技术不熟悉,以上问题的存在,使各装机单位在开展小型机的应用和开发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如AS/400机关事务管理系统和U6000征管软件都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进行集中开发才完成的。

  (三)部分单位特别是较早进机的一些单位对小型机的开发应用工作重视不够,准备不足,加上当时税收业务规范程度较差,小型机的软件开发也比较困难,影响了应用效果,甚至导致设备闲置。

  (四)进机配备方案不尽合理。按原定进机计划,列入进机范围的省、市税务机关只能装备一套小型计算机系统,而且进口的小型机相对来说档次和性能都比较低,无法单独完成整个局机关的征管业务处理或机关事务管理,各进机单位仍需另行装备微机设备,开发微机软件以满足工作需要,而小型机与微机的联接技术在整个进机工作的前期和中期尚不能很好解决,不能直接运行税务系统普遍应用的微机软件,必须投入较大力量另行开发,这在客观上对小型机的开发应用工作造成了不利的条件,一些地区甚至因此放弃了对小型机的开发应用。

  四、今后工作打算

  财税信息系统进口的小型机设备,是国家耗费较大财力为税务系统装备的,也是税务系统的一项重要硬件资源,必须努力发挥其作用和效益。总局今后将进行以下工作:

  (一)重点抓好1994年以后进口的相对型号较新、性能较高的小型机设备的利用工作,1997年下半年后将组织进行RS/6000小型机征管软件的推广,通过软件推广应用改善进机单位的应用环境,进一步培养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在国家批准“金税”二期工程启动后,1994年以后进口的小型机将考虑用作该省、市建立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中心的备份用机。

  (三)继续采取措施保证1990至1993年间进口的小型机设备的正常运行。

  (四)加强考核和监督工作,把各装机单位小型机的应用情况纳入其全面考核内容,树立先进典型,督促后进单位。

  附件:税务系统进口小型计算机情况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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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