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18]567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进一步提升纳税等便利度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14
文号:京财税[2018]5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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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各税务直属分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提高企业纳税、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便利化水平,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制定了《进一步提升纳税等便利度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进一步提升纳税等便利度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3月14日


附件


进一步提升纳税等便利度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措施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部署,以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为导向,坚持首善标准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减税降费,持续释放改革红利


  (一)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按照中央部署,简并增值税税率,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扩展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调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依法提高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减除标准,增加专项费用扣除;落实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


  (二)扎实推进先行试点工作。积极落实我市先行试点的境外旅客离境退税政策;实施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及相关附加税费退税政策;实施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试点;推进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试点水资源税改革;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二、创新服务,提升纳税准备便利度


  (三)打造立体宣传辅导体系。通过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渠道,形成线上、线下互通互补的宣传辅导体系;通过邮寄挂号信方式实现“税务事项提示函”等文书批量处理,提高管理效率,实现精准服务。


  (四)创新智能咨询服务模式。依托“六能”服务平台智能咨询服务、微信智能客服系统,实现7×24小时不间断为纳税人服务,方便纳税人出现问题不受时间、地点限制随时咨询。


  (五)加强涉税信息共享互通。推进国税地税服务融合、征管协同、信息共享,加强办税服务厅共建,提升联合办税能力;加强与工商、质监等部门涉税信息共享、涉税数据交换,充分发挥涉税信息多方采集优势,扩大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范围。


  (六)大力推行发票网上申领。加大“票e送”以及邮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推广力度,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享受“网上申请代开、云平台自动受理、物流限时配送上门”的一条龙办税服务。


  (七)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到新办及未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优化流程,提升税费办理便利度


  (八)推行全业务、分时点预约办税。优化预约办税体验,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微信等方式预约办税,减少纳税人等候时间。


  (九)推行涉税业务全市通办。推行税务登记、申报纳税、优惠办理等300多项税收业务全市通办,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税。


  (十)新办企业涉税事项当天办结。打通新办企业办税事项全流程,整合各涉税事项,实行“套餐式”申请,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从新办到领票一日完成。


  (十一)推出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和“一次不用跑”清单。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在网上即可办理或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十二)推行无纸化、免填单办税服务。对纳税人利用CA证书,通过互联网税局、网上办税服务厅上传图片或办税服务厅拍照等形式传递的涉税资料,进行电子化存档;推出涉税事项免填单服务,减少纳税人手工填报,缩短办税时间。


  (十三)推广自助办税服务。推广自助办税终端,在增加自助办税终端数量的同时,拓展24小时自助办税网点数量,探索在银行自助服务区和街道办事处等具备网络安全环境区域部署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设备。


  (十四)推行增值税申报“一表集成”。纳税人通过“一表集成”方式,利用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分类编码,海关发票、取得发票等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自动归集,生成申报所需数据,提高办税效率。


  (十五)推进存量房交易网络预核。落实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和管理指引要求,不断优化房地产交易税收服务,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减少信息重复录入及审核时间;实行由纳税人通过互联网上传涉税资料,开展网上预核,减少纳税人窗口等候时间。


  (十六)完善自然人个人所得税办税平台。在不断拓展自然人纳税人网上实名认证渠道和实现网上查询打印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网上纳税申报功能,增加移动端网上办税事项。


  (十七)全面推行印花税网上申报。将印花税网上申报纳税范围,扩大到应纳税额500元以下的全部应税凭证,减少纳税人往返税务机关购买印花税票、贴花的繁琐程序。


  (十八)扩大网上更正申报范围。在小规模纳税人网上更正申报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更正的基础上,推行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自主更正;申报期内的错误,允许自行多次网上修改。


  (十九)研究财务系统数据对接。研究推进企业财务系统与税务申报系统对接工作试点,逐步实现自动计算应报税额功能。


  (二十)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打造以数据驱动为基础,以风险与信用管理为支撑,集成再造新一代电子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智慧、快捷、高效的办税服务。


  (二十一)缩短公积金业务办理时限。优化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办理流程,简化申报材料,推行单位开户业务“零要件”;拓展互联网服务内容,完善网上大厅功能,单位各项业务除可在全市范围管理部就近办理外,全面推行网上办理。


  四、拓宽渠道,提升税费缴纳便利度


  (二十二)拓展多元化缴税方式。纳税人可借助银行手机客户端实现手机实时缴税功能,体验“掌上缴税”;在税务网站和银行签订税库银实时缴税三方协议,即可开通网上实时缴税业务,同时可采用微信、支付宝、POS机等多元化缴税方式,实现便捷缴税。


  (二十三)推进退税电子化。将出口退税业务由逐笔申请简化为汇总清单申请,在部分地区开展电子退库更正业务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行退税业务电子化。


  (二十四)实施多种线上社保缴费方式。参保单位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合作的16家银行,通过委托实现协议扣款,也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自助办理,实现线上即时缴费。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实现即时告知参保单位线上缴费结果的服务信息。


  (二十五)增加公积金便捷缴存方式。在支票缴存方式的基础上,开发实时结算平台系统,实现网上托收实时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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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