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高法字[1986]第215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北京市税务局《检查和处理税收违章案件程序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发文时间:1986-10-20
文号:京高法字-[1986]第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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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税检[1992]839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处理偷税、抗税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税务局为贯彻执行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日市高级法院、检察院和税务局《关于处理偷税、抗税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于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检查和处理税收违章案件程序的几项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参考执行。


按国务院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的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今后税务局依法提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各级人民法院亦应依法受理。


附:北京市税务局《检查和处理税收违章案件程序的几项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检查和处理税收违章案件程序的几项规定


  (一)税收检查


  1.凡对纳税单位和纳税个人(以下称纳税人)进行税收检查时,一律按新制定的《税务检查记录》(样式附后)规定的内容认算填写。


  2.在检查工作结束时向纳税人说明检查的内容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并经纳税人签字盖章。


  (二)纳税人违章处理


  3.税务专管员和区、县专业检查人员对检查出的纳税人的违章问题要写出《纳税人违章处理报告》,同时填制新制定的《税务违章处理报告表》(样式附后)。附上《税务检查记录》和其他规定的材料,分别情况上报审批:


  (1)对纳税人处以罚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报市局备案,并附《税务检查记录》、《税务违章处理报告表》、《税务违章处理报告》等材料。


  (2)对税务违章情节严重案件,需移送检察机关处理时,由区、县局主管科室负责填制《查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案件移送书》(样式附后);如需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难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填制《纳税违章案件起诉书》或《纳税违章案件移送强制执行书》(样式附后),以上案件均需经区、县局主管局长审批,并在移送的同时报市局备案;涉外分局查处涉外的违章案件,应填制《查处涉外偷税、抗税情节严重案件移送书》(样式附后),并在移送前经有关外事部门审核,然后将全部材料移送给市检察分院处理。


  4.凡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定进行处理时,都应向纳税人发出《纳税人违章处理通知书》(样式附后),通知纳税人被处理的决定,并按通知书回执联的要求,填写送收件人姓名和时间。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和缴款书后,按规定的期限缴清款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决定如有争议,应在缴清款项后十日内按规定程序申请复议。


  5.纳税人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催缴无效,主管税务机关可酌情进行处理:


  (1)填制《银行扣缴税款通知单》,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税款。


  (2)填制《吊销工商企业(个体经济)税务登记证和收回北京市统一发货票通知书》(样式附后),吊销其税务登记证和收回由税务机关购领的统一发货票或经批准自印的发货票。


  (3)填制《提请吊销工商企业(个体经济)营业执照通知书》(样式附后),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停止其营业。


  (4)采取上述几项措施无效时,可由区、县局填制《纳税违章案件移送强制执行书》,提请区、县人民法院强制执


  6.凡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使用的《移送书》、《起诉书》、《执行书》,应单独编制文号,单独立档保管。


  7.对需要询问证人和询问当事人,以及需要取得检举人、揭发人的调查材料时,应分别使用《询问证人笔录》、《询问当事人笔录》和《调查笔录》等特定格式的记录纸(样式附后)。


  8.对移送检察机关的偷税、抗税案件和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强制执行的案件须具有下列材料:


  (1)综合材料:简要介绍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者的自然情况;偷税、抗税的犯罪事实;税务机关处理的简单经过和结果。


  (2)证据材料:一般应包括:检举、揭发人、(单位)控告材料的原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者交待材料原件;证人、证言原件;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记录和违章处理的原件或复印件;当事人的纳税申报(含纳税申报表、纳税鉴定申报表、税务登记申报表以及规定应该进行的申报手续)、税务机关的纳税鉴定、交纳税款的原始凭证等原件或复印件;记录在确定的检查纳税期,当事人伪造、变造、涂改的单据,票据等原件或复印件;其他有关材料。


  (3)提取的证据材料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揭发、检举材料须由揭发、检举人签名或盖章;单位揭发、检举的由单位加盖公章(含骑缝章);


  ②调查取证时至少二人、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阅后签名或盖章,并在笔录未页写明:“以上××页材料看过属实”字样,调查人也应在笔录上签名;向数人取证时,应分别向单人调查,其他几人不能在场,对数人一起的调查记录,不能做为证据使用;


  ③提取文字凭证时,在附页上应注明材料提取的处所和时间,并由出具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在附页上签名、盖章,提取人也应签名;


  ④复印件、影印件、手抄件须注明原件存放处,并由原件存放处负责人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经手人应在复印件上签名;


  ⑤所有案卷材料均使用钢笔或用毛笔书写,圆珠笔和铅笔书写材料不能人卷;


  ⑥案卷材料应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分目归类装订成册,并在册前加目录及页码。


  9.检察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如有争议按下列办法处理:


  检察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侦查的偷税、抗税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检察机关写出书面意见,经区、县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审批后,连同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并退回原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对退回的案件有异议,可向决定退回的检察机关或者其上级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审议的意见。经重新审议后,税务机关与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交接与审理仍有重大争议时,可提请同级打击经济犯罪活动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三)统计报告


  为了及时反映税收检查和违章处理情况,保证提供准确数字以便指导征管工作,制订了《税收政策检查及违章处理情况月(季)报告表(一)和(二)、《市级、区县级税收政策检查漏、滥税款及经济类型统计表》(一)和《市级、区县级税收政策检查偷税、抗税税款及经济类型统计表》(二)、《中央级税收政策检查统计表》(样式附后)。


  (10).上述统计报告表,均干月份终了后十日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由区、县税务局检查科(征管科)汇总报市局。


  11.统计报告表由直接征收单位内勤统计后,报分局、县税务局检查科(征管科),据依汇总上报,时间由分局、县税务局自定。


  12.统计报告表依据《税务检查记录》、《违章处理报告表》和《纳税人违章处理通知书》送达后的入库数字统计。


  13.对中央级税收和市级、区县级税收的划分,依据会计部门的口径统计,并在统计数字上应与会计部门一致。


  (四)水通知中涉及到“记录”、“报告表”、“书”等均由市局统一制发。


  (五)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84)市税监字第88号文《关于税务检查和处理违章案件的程序及其统计报告的通知》中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l一6月份数字一次汇总填制统计报告表,于7月15日前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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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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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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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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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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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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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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