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8-05-19
文号:国税发[1998]7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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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告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


近几年来,我国在全面落实、规范新税制的同时,加快了税收证管改革步伐,加强了税务稽查工作。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税务稽稽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领导

税务稽查工作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工作实现"两个转移"的重点内容之一。加强税务稽查工作对于建立税收征管新模式、确保税制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依法治税、打击经济领域违法犯罪和保证税收收入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从税收土作全局出发,提高对税务稽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充分重视税务稽查工作。要按照集中、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强化税务稽查工作。要将税务稽查工作纳入主要议事日程,从实际出发,切实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领导。要紧紧依靠各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努力开创税务稽查工作的新局面。

二、建立健全税务稽查机构,合理确定各地税务稽查机构的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修订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144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已经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统一设置稽查局,为直属机构,负责税务稽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协调和指导案件查处工作,办理重大案件稽查的具体事项。各级国家税务局要结合贯彻执行《通知》精神,做好建立健全税务稽查机构和确定税务稽查机构职责的工作。各级地方税务局可以将有关情况向当地编制部门汇报,比照国家税务局的做法,做好机构职责调整工作。为了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做好机构职责调整工作,现进一步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各级税务机关,凡未成立税务稽查机构的,应当根据深比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要求,尽快成立税务稽查机构。

(二)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所属税务稽查机构具有税务稽查管理和税务稽查执法双重职责,对内从事税务稽查管理工作,对外独立行使税务稽查执法权。省级和地、市级税务机关所属稽查局要加强对本地区税务稽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

(三)为了便于管理,各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所属税务稽查机构的名称可以统一定为XX省(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或XX省(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要求对有关部门的职责作适当调整。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按照总局《通知》的精神对有关部门的职责作适当调整,各级地方税务局可以比照总局《通知》的精神对有关部门的职责作适当调整。

(五)税务稽查部门作为直属机构,是各级税务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摆正位置,切实做好与税务机关内部其他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三、加强税务稽查制度建设

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与税务稽查制度建设。

(一)建立健全税务稽查业务规章。要适应新形势完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包括分税种稽查规章在内的税务稽查业务规章。

(二)建立健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适应税务稽查工作的需要,在所属稽查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对外公布电话号码和通信地址,受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各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按照同级税务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结合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制度。最近,总局下发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从有利于开展工作出发,遵照执行,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各地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登记、承办、督办、转办、催办、统计分析、归档、奖励及其他有关内容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内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税务违法案件协查制度。总局将制定下发《税务违法案件协查管理办法》,建立税务违法案件协查网络,指导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务违法案件协查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从全国税收工作全局出发,遵照执行。

(四)建立健全税务违法案件查处制度。为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总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制定《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针对具体情况法规相应的处罚标准。总局还将商公安部建立涉税刑事案件移送制度。

(五)建立健全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制度。实行税务稽查公告制度有利于对税务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全社会的舆论压力,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同时有利于对税务稽查工作实施社会监督。总局将制定《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各级税务机关要按法规向社会公布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六)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总局下发的《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按时向总局报告税务稽查工作情况。总局还将适应税务稽查工作的需要制定下发《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专报办法》,并建立税务稽查工作考核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遵照执行。

四、依法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权限和程序

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权限和程序,不仅是有效开展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保证,而且是税务稽查工作内在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内容。同时,严格执行税务稽查工作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所法规的权限和程序开展税务稽查工作。要适应新情况理顺涉税刑事案件中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工作关系,依法做好涉税刑事案件的移送工作。要切实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为了促进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权限和程序,严格依法执法,总局将结合每年一次的税收执法检查,对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自身实际,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本地税务稽查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五、加大税务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打击力度不足是各种税务违法犯罪活动猖撅的重要原因之一,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大税务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税务违法犯罪活动。要集中力量重点查处一批社会影响比较大的税务违法案件。要善于利用现代化手段提高税务违法案件查处效率,要依法加大处罚打击力度。该移送的涉税刑事案件要依法移送,该予以罚款的税务违法案件要在法定的幅度范围内提高罚款比例。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的税务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于扣缴义务人的税务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依法追究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六、加强税务稽查队伍建设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逐步深化,税务稽查部门的税务行政执法权将更加突出,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队伍建设。要按照税务稽查工作的要求,加强对所属稽查局的领导班子建设。要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选拔到稽查局的领导岗位上。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税务稽查人员的教育工作,坚持用邓小平理论武装税务稽查干部队伍,切实提高税务稽查干部队伍的素质。要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在保证人员素质的前提下,合理配备税务稽查人员,1998年稽查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要达到25%左右。要充实一部分法律专业人员、会计专业人员和懂计算机开发应用的专业人员以及懂外语和西方会计的专业人员加强税务稽查力量。要定期组织税务稽查人员业务培训,学政治,学业务,学法律,学管理,提高税务稽查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七、强化对税务稽查部门的监督制约

税务稽部门是税务系统行使税务行政执法权的重要单位。

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从税务稽查工作的特殊性出发,强化对所属稽查局的监督制约,各级税务机关所属稽查局和税务稽查人员必须充分认识加强监督制约的必要性,将这方面的工作作为稽查工作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税务稽查工作要按照专业化管理要求和税务稽查业务流程,建立按照确定选案对象、实施稽查、稽查审理、处理决定执行四个环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运行机制。

八、加强税务稽查经费装备管理

税务稽查工作处于打击税务违法犯罪活动斗争的前沿,任务非常繁重,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从经费装备上提供保障。目前,各级税务稽查部门的经费装备离有效完成繁重的税务稽查工作任务还有比较大的差距,各级税务机关要在保证所属稽查局的正常经费有稳定来源的基础上,多渠道增加税务稽查办案经费。同时,要保办案经费用于税务稽查办案。要从税务稽查工作的实际出发,增加计算机和交通、通讯工具的配备。认真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推广应用工作,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获取税务稽查工作所需信息资源。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经费装备管理制度,加强经费装备管理。在办案经费的使用上,要坚持勤俭节约。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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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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