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1998]2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8-05-19
文号:国税函[1998]29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收藏
117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中信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集团,到1997年底,合并缴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中信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信集团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信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信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信公司资产控股100%的紧密层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所在地

  一、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大隆技术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2.中国生物工程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3.中兴荣华实业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

  4.中兴益华贸易公司 广东省珠海市

  5.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兴长春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

  (1)长春天通通信技术发展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

  (2)长春中兴实业发展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

  6.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兴蚌埠公司 安徽省蚌埠市

  7.中信兴业海南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1)中信兴业海南三亚公司 海南省三亚市

  8.北京中信信远商贸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二、中信实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三、中信贸易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欧实业公司 大连开发区

  (1)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欧服务公司 大连开发区

  (2)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信义经贸公司 大连开发区

  2.信燕实业贸易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1)北京信益装饰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3.海南金龙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4.信通国际货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四、中信技术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中信技术上海公司 上海市浦东区

  2.北京凯德计算机辅助设计开发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五、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中信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

  2.中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

  3.中询投资顾问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4.中信产业信息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5.信龙国际广告公关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六、中信房地产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中信室内装修工程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2.北京国泰饭店 北京市朝阳区

  3.北京中信房地产分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4.海南中信房地产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5.上海中信房地产公司 上海市浦东区

  6.中信房地产公司惠州分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7.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信房地产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

  七、中信旅游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北京信容工贸公司 北京市宣武区

  八、中信化工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中信化工公司上海经营部 上海市浦东区

  九、中信金属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1.上海申信贸易公司 上海市浦东区

  2.天津港保税区津信达贸易公司 天津市保税区

  十、中信物资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十一、中信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大连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大连沙和口区

  2.沈阳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沈阳市沈河区

  3.哈尔滨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哈尔滨道里区

  4.威海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威海市开发区

  5.广州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广州市东山区

  6.北京华美房地产开发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7.北京华美实业贸易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8.北京华美装饰工程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

  9.北京中信华美设计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十二、中信汽车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中信汽车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连市西港区

  十三、中信国际合作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十四、中信国安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大亚湾国安实业集团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1)大亚湾国安装饰工程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2)大亚湾国安房地产开发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3)大亚湾国安建筑工程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4)国安经济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5)大亚湾国安建筑材料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2.北京国安电器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1)长沙南方实业公司 长沙市人民路

  (2)北京国联科技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3)国安电气武汉公司 武汉市武昌路

  (4)天津国安电器公司 天津安山西道

  (5)北京国安电器公司中原分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6)北京国安电器公司西安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7)北京国安电器公司辽宁公司 沈阳市皇姑区

  (8)北京国安仪器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9)国安电器(张家港)置业公司 江苏张家港市

  3.北海中信国安实业发展总公司 广西北海市

  (1)北海中信国安经济开发公司 广西北海市

  4.北京中信国安工贸集团 北京市朝阳区

  (1)北京国安工艺品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2)国安兴达经贸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3)北京国安世纪商贸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4)廊坊国安物产公司 河北省廊坊市

  5.大亚湾建筑市政工程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6.国安建筑市政工程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7.国安装饰工程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8.国安园林建设设计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9.国安建筑材料供应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0.北京国安国际足球发展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1.北京国安宾馆 北京市朝阳区

  12.国安出租汽车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3.国安静赏轩工艺品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4.北京国强技术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5.明州食府 北京市朝阳区

  十五、中信天津工业发展公司 天津开发区

  1.天津信威工贸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港保税区

  2.海南津信实业贸易发展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3.中信天津工业发展公司贸易部 天津开发区

  4.江苏律信房地产开发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十六、中信上海集团 上海市徐汇区

  1.中信上海(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

  (1)上海中信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

  (2)中信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十七、中信宁波集团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1.中信宁波信托投资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2.中信宁波集团公司江苏代表处 江苏省南京市

  3.中信宁波集团公司舟山代表处 浙江省舟山市

  4.中信宁波进出口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5.南京信康国际经济技术发展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6.中信宁波集团公司杭州代表处 浙江省杭州市

  7.烟台开发区信易贸易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

  8.中信宁波集团公司烟台代表处 山东省烟台市

  9.宁波信宁工程监理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10.宁波中建工程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11.中信宁波房地产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12.奉化市溪口中信花园酒店 浙江省奉化市

  13.中信宁波国际大酒店 沂江省宁波市

  14.宁波国际大厦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十八、中信机电制造公司 山西省绎县

  1.国营五四一电厂 山西省绎县

  2.国营山西冲压厂 山西省绛县

  3.国营晋南机械厂 山西省绛县

  4.国营华晋铸造厂 山西省绛县

  5.国营红山机械厂 山西省绛县

  6.国营山西锻造厂 山西省冀城

  7.国营燎原仪器厂 山西省闻喜

  8.国营汾水机械厂 山西省闻喜

  9.中信机电公司供销公司 山西省闻喜

  10.中信机电公司铁路运输公司 山西省绛县

  11.中信机电制造公司工贸公司 山西省闻喜

  12.中信机电公司科研设计院 山西省闻喜

  13.中信机电公司信昌公司 山西省闻喜

  14.中信机电公司浙江公司 浙江省杭州

  15.中信机电公司海门公司 河北秦皇岛

  16.中信机电公司山口公司 江苏连云港

  十九、中信大榭开发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

  1.中信大榭房地产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

  2.宁波大榭开发区国际贸易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

  3.宁波大榭开发区工程建设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

  4.宁波大榭开发区通信开发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

  二十、中信重型机械公司 河南省洛阳建设路

  1.洛阳矿山工程机械设计研究院 河南省洛阳建设路

  二十一、中信广州发展公司 广州市中山一路

  1.广州华安消防公司 广州市中山一路

  2.广州市华冠工贸公司 广州市中山一路

  3.中信揭阳公司 广东省揭阳市

  4.中信东芜发展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

  5.中信华美龙岗公司 深圳市保安区

  6.中信华美(汕头经济特区)公司 汕头金砂东路

  二十二、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十三、北京国际大厦经营管理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二十四、北京京城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

  二十五、中信出版社 北京市朝阳区

  二十六、中信深圳公司 深圳市

  二十七、中信(秦皇岛)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省秦皇岛市

  二十八、中国西南资源联合开发总公司 广东省珠海市 

推荐阅读

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