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老干部工作座谈会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7-03-13
文号:国税发[1997]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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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召开的全国老干部工作座谈会精神,做好新形势下国家税务局系统的离退休干部工作,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老干部工作座谈会精神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附件: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老干部工作座谈会精神的意见


  1997年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召开了全国老干部工作会议,主要议题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回顾总结近年来的老干部工作情况,研究部署1997年的老干部工作,表彰老干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胡锦涛同志到会作了重要讲话,中组部部长张全景和副部长李铁林也分别作了总结讲话和报告。为贯彻好这次会议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的老干部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不断提高对老干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

  做好老干部工作,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各级领导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老干部工作放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整个事业的大局中来考虑,放到整个干部工作中来考虑。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这是尊重党的历史,继承党的优良传统的需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需要。各级国家税务局都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纳入领导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定期听取汇报,对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对老干部部门解决不了而又应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二、要进一步抓好政治待遇的落实,更好地从政治上关心老干部

  坚持抓好老干部政治待遇的落实,这是老干部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在落实政治待遇方面,当前主要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认真抓好老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采取办培训班、读书班等形式,组织学习理论,学习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使老同志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二是切实加强老干部党支部建设。选好配好党支部书记,关心、支持党支部的工作,加强培训,提高工作水平,发挥好党支部的作用。三是建立健全各种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狠抓落实。如定期向老同志通报情况制度,重大节日走访慰问老干部制度,参观学习制度等。四是要认真组织一些有政治意义的纪念活动。可采取参观、座谈、撰写纪念文章等形式,寓教于乐。五是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老干部活动室,开展一些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把活动中心办成老干部之家。

  三、要坚持不懈地做好工作,千方百计落实老干部的生活待遇

  落实老干部的生活待遇,是老干部工作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要继续落实国家有关老干部生活待遇的规定。一是要及时发放离退休干部的离退休费,及时按规定报销医药费。由于医疗体制的原因,老干部的医药费报销还存在许多问题,要从老干部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出发,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争取早日使问题得到解决。二是要关心老干部生活,热心为老干部服务。帮助他们解决生活、疾病、医疗等方面的困难,特别是对有特殊困难的老干部更要关心。三是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关心老干部的切身利益,使之现有的待遇不受影响,同时分享改革的成果。

  四、要有组织有领导地进一步发挥老干部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从老干部的实际情况出发,组织他们就地就近,面向基层,面向征管,面向社会,更好地发挥作用。老干部有很强的政治优势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又有严于律己的好作风,按照六中全会的要求,充分发挥老同志的政治优势,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发挥作用。要坚持自愿和量力而为、社会需求同本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协助、帮助他们在物质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

  五、要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切实帮助老干部解决实际问题

  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垂直管理以来,全国各地国家税务局的老干部来信来访呈上升趋势,而且联名信访多,越级上访多,反映的困难多,对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各级国家税务局及老干部部门要及时发现信访中反映出的各种问题和矛盾,真正做到思想重视、工作到位、措施得力,把问题化解在当地,解决在基层,妥善处理在萌芽状态。各级老干部部门在接待来访中,要热情接待,满腔热情地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加强疏导和说服工作,要认真研究和回答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对于来信的,要认真调查研究,能办的事尽快办,要件件有答复。对目前无条件办的,要耐心向对方说明情况,求得理解和谅解,决不能置之不理。要加强对老干部信访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有专人来抓,纳人议事日程,明确职责,加强督查。

  六、要进一步加强老干部部门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和老干部工作部门的同志,要认真学习领会江泽民同志关于《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采取具体落实措施,进一步把老干部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和工作队伍建设好。

  一是近几年国家税务局系统老干部部门的人员变动比较大,很多新同志未从事过老干部工作,亟待加强培训。即使在老干部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同志,也需要学习,不断提高。因此各级老干部部门要抓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干部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能力。

  二是要狠抓老干部工作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素质的提高。在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工作难度越来越大。这种要求我们的队伍在政治上要强、在业务上要精,在工作上要实,要及时抓住典型,进行宣传、学习,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老干部工作队伍。

  三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推动工作。

  四是要做好老干部工作机构的稳定工作。各级领导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负责老干部工作的人员,关心老干部工作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关心工作人员的培养和使用。

  五是要加大老干部工作的宣传力度。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在扎实做好老干部工作的同时,向各部门宣传,向群众宣传,使老干部工作得到广大干部职工的认识、理解和支持。要加强与新闻宣传单位的联系,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好老干部工作。要广泛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活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作出具体宣传安排,还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贯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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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认“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三类交叉证据链+复议攻略(附真实翻盘案例)

  在税务实务中,尤其是涉及税收政策过渡期(如税率调整、扣除项目变更等)时,实质开工日期是否早于合同签订日,直接决定企业能否适用更优惠的旧政策。然而,税务机关往往以“合同签订日为准”否定企业主张的实质开工日期。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一、核心应对策略:构建三类交叉验证的证据链

  不要仅凭一张开工报告或内部会议纪要。税务机关要求可追溯、无篡改、相互印证的客观证据。请立即收集以下三类证据,形成闭环:

  1. 人员证据:锁定“人在场”

  施工人员考勤记录(纸质或电子打卡原始数据)

  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带所有人员签名及日期)

  现场管理人员工作日志(手写版最佳)

  关键点:记录日期必须早于合同签订日,且能对应具体施工活动。

  2. 物料证据:锁定“料已动”

  甲方供材交接单(需有甲方代表签字及签收日期)

  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带规格、数量、验收人及日期)

  设备租赁合同或进场单(如塔吊、挖掘机等大型设备)

  关键点:物料交接日期是证明“实质性施工”的硬核指标。

  3. 第三方证据:锁定“客观性”

  监理单位出具的开工预审记录(监理盖章及日期)

  现场带日期水印的照片/视频(务必保留EXIF时间戳原始文件)

  气象局当日的天气报告(佐证施工条件,间接印证现场记录)

  关键点: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最高。特别是监理日志,法院和税务机关普遍采信。

  二、若税务机关仍不认可:启动税务行政复议

  在提交上述三类证据后,若税务机关依然否定,企业有权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申请书中应重点论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收政策旨在调节经济行为,而非单纯形式上的合同签订。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实际经营开始时间”的认定规则。附上完整的证据链清单及时间轴对比图。

  三、真实翻盘案例

  某建筑施工企业在政策生效日后2个月才与业主补签正式合同。税务机关认为合同签订日晚于政策生效日,要求适用新税率(较高)。企业随即提供了6份带EXIF时间戳的现场施工照片(拍摄日期均在政策生效日前)以及连续15天的监理日志(详细记录了政策生效日前的基槽开挖、钢筋绑扎等工序)。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定:实质开工日期确在政策生效日之前,企业有权适用过渡期旧税率,最终为企业挽回税款损失约470万元。

  以下是学员问题及肖太寿博士解答:

  问题1:什么是“实质开工日期”?它与“合同签订日”在法律上哪个优先?

  肖太寿博士回答:

  “实质开工日期”是指施工单位正式开始进行永久性工程的施工活动(如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打桩等)的日期。而合同签订日仅是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法律时点。

  在税务实践中,当税法政策以“开工日期”作为适用条件时,实质开工日期通常优先于合同签订日,前提是企业能提供充分证据。这是因为税收政策鼓励真实的经济活动发生时间,而非纸面签约时间。例如,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已完成场地清理和材料进场,只要证据确凿,税务机关应认定实质开工日。

  (案例参照上文某建筑企业通过现场照片和监理日志成功翻盘的事例)

  问题2:如果我只收集到人员考勤记录和物料单,但缺少监理日志,还能被认可吗?

  肖太寿博士回答:

  可以,但证明力会下降。交叉证据链的核心是“三类证据至少覆盖两类,且彼此无矛盾”。

  若缺少第三方证据(如监理日志),你需要确保人员证据和物料证据高度吻合且无法伪造。例如:考勤记录显示政策生效日前已有10名工人连续出勤;同时甲方供材交接单显示同一天水泥、钢筋已进场验收。

  建议补充替代性第三方证据:如当地住建局的质量监督记录、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材料试块报告、甚至是工地附近的监控录像(可申请调取)。

  若只有单一人证或物证,税务机关大概率不认可。因此尽可能补齐“监理单位开工预审记录”或“现场带EXIF的照片”。

  问题3: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流程是怎样的?需要准备哪些核心材料?

  肖太寿博士回答:

  1、流程:

  (1)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或《不予认可通知书》后,在60日内向该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

  (2)复议机关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受理后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可延长30日)。

  2、核心材料清单:

  复议申请书(写明事实、理由及诉求,重点论证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三类交叉证据链的完整复印件及原件备查:

  人员证据(考勤、交底记录)

  物料证据(交接单、进场验收记录)

  第三方证据(监理日志、带EXIF的现场照片)

  证据时间轴对照表(将每个证据的日期与政策生效日、合同签订日做对比图)

  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注意:若复议失败,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4:所谓的“过渡期政策”是什么意思?为什么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那么重要?

  肖太寿博士回答:

  过渡期政策常见于税法调整时,例如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9%、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环保税征收标准变化等。政策通常会规定:“对于政策生效日前已实质开工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税率或原优惠条件执行一段时间(如3-12个月)”。

  重要性举例:

  假设旧税率为10%,新税率为9%,但旧政策允许进项税加计抵扣——实质开工日若在政策生效日前,项目整体税负可能低5%以上。

  若合同签订日比实质开工日晚了2个月,税务机关仅看合同就会认定适用新政策,导致企业多缴数百万元税款。

  因此,证明实质开工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就等于拿到了适用过渡期优惠的“钥匙”。

  (案例中的建筑企业正是因为证明了实质开工日在政策生效日前2个月,才被允许按旧税率结算,否则将多缴470万元。)

  问题5:除了监理日志和现场照片,还有哪些第三方证据具有高证明力?

  肖太寿博士回答:

  以下第三方证据在税务复议或诉讼中采信率很高,建议优先获取:

  1. 住建部门的安全监督或质量监督记录:政府监管部门在政策生效日前到工地检查的原始记录或系统上传时间。

  2. 银行对公账户的付款流水:政策生效日前支付给施工队、材料商的转账记录(备注栏写明“XX项目基础工程款”)。

  3. 保险公司出具的工程一切险保单:投保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且保单载明“保险期间自XX(政策生效日前)起”。

  4. 供电局或供水公司的临时用电/用水记录:工地电表、水表的开户日期及首次使用记录(精确到日)。

  5. 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若政策生效日前有连续晴天,可佐证现场日志中“当天进行混凝土浇筑”的真实性。

  最佳组合: 监理日志(工序记录)+ 供电局用电记录(设备运行)+ 带EXIF的照片(视觉证据)。三者结合,税务机关几乎无法推翻。

  若您已遇到类似争议,建议立即收集上述证据并咨询专业税务律师,避免错过60天复议时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发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多渠道追讨、实质性解决欠薪纠纷,积极构建劳动权益全方位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加大欠薪整治力度,强化以案释法,震慑恶意欠薪行为,现向社会公告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附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公安厅

  2026年4月20日

  附件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

  一、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济南市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徐某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徐某在承揽工程项目过程中,拖欠多名工人工资25.83万余元。

  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徐某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其未予配合。经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亦未书面报送整改情况。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立案侦查,后莱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莱芜区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徐某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人工资,取得部分工人谅解;徐某同意将具备可支付条件的项目质保金4.65万元专门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且向莱芜区人民法院账户转账1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

  二、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东营市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利津某产业园项目拖欠工人工资。经查,东营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项目部分劳务工程,相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97.32万余元。

  经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相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利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相某某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后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相某某亲友代其与工人代表协商还款事宜,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利津县人民法院认定相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临沂市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沂某木业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104.9万余元。

  经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刘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间刘某某之父与工人达成还款协议,刘某某支付部分工资并承诺支付剩余的工资。后刘某某仅支付部分工资,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审理,费县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刘某某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宣判后,刘某某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聊城市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投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经查,周某某系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拖欠多名工人工资38.97万余元。

  经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且周某某逃匿。临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移交临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临清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后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周某某与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支付了拖欠的部分工资,取得工人谅解。经审理,临清市人民法院认定临清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二万元;周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判决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