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税务系统2019年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3-07
文号:渝税发[2019]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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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重庆税收营商环境持续向好,现将《重庆市税务系统2019年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年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9年3月7日


重庆市税务系统2019年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年度工作方案

  为促进税收营商环境持续向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重庆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以下所称“税收”包含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非税收入)。


  一、工作原则


  (一)紧密结合“放管服”改革。把“放管服”改革作为改善营商环境的第一要务,全面提升税收综合治理能力,持续为企业松绑减负,为市场增添活力。


  (二)紧密结合减税降费。坚持减税降费改革的主基调,持续深化落实好减税降费任务,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和企业创造力。


  (三)以办税便利化为突破口。持续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进一步精简办税资料、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压缩办税时长,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以电子税务局升级为支撑。依托电子税务局整合建设,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有效落实办税便利化,切实推进税收现代化进程。


  二、工作目标


  初步构建重庆市税收营商环境指标体系,推进涉税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将重庆市纳税人年度纳税时间大幅压缩,位列全国先进水平。


  三、工作任务


  (一)企业开业在线办、并联办


  1.智能化税费种认定


  基于新办企业设立登记信息,系统自动匹配认定税费种,实现新办企业首次领票在线即办。


  2.税控盘在线领购


  实现新办纳税人税控盘在线领购、邮寄送达,自助完成税控盘发行。


  3.快捷网签三方协议


  推进税务与银行间的信息共享合作,实现电子税务局根据银行实时推送的企业开户信息,自动填写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相关填报项,免于纳税人提供纸质资料实现网签三方协议。


  4.开设综合受理窗口


  与市场监管部门、公安及相关商业银行联合组成综合受理窗口,实现企业开办“一窗受理、并联办理”工作模式。


  5.减少企业开办环节


  与市场监管、公安、银行等部门融合办理企业开办业务,将各项业务整合为营业执照、申领发票、银行开户3个环节。


  (二)企业存续移动办、自助办


  6.财务软件一键报税


  开放电子税务局与企业财务软件对接接口,在通信、银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行业,以及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增值税、连锁经营的企业实现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一键报送,最大限度压减企业办理纳税时间。


  7.加大自助办税力度


  加大自助办税设备投入力度,使用具备人脸识别、税控设备初始发行、报税清卡等功能的多功能自助办税终端,建设、推广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


  8.丰富移动办税渠道


  升级完善手机客户端、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城市服务、“渝快办”(地方电子政务平台)、金融机构移动平台等形式的移动办税渠道,不断拓展掌上办税的功能和应用范围。


  9.跨区域迁移网上办


  对不存在未办结事项且符合一定条件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在本市内跨区迁移实行网上办理,即时办结。


  10.拓展社保费征缴渠道


  为缴费人提供线上、线下多渠道的社保费征缴服务,促进缴费人以统一身份、统一代码实现社保费“全市通缴”。


  11.压缩退税时间


  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审核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12.简化出口企业退(免)税备案信息采集


  不再向纳税人采集《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与工商登记重复的项目。


  13.简化退税资料


  简化退税资料服务范围拓展至自然人纳税人,纳税人多缴、误征税款办理退抵税,在金税三期征管系统查询到申报信息、完税信息的,取消提供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复印件等纸质凭证。


  14.推行无纸化退税


  推进多缴、误征退税无纸化,实现退税申请、退税审核、退库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有效缩减退库办理时间。


  15.提速诉求响应


  对小微企业简单涉税诉求和意见实行当场办理答复,因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办理或答复的按照快速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压缩一半。


  16.快速处理政策落实投诉


  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立小微政策落实情况投诉专线,对小微企业纳税人反映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投诉启动快速处理机制,由专人全程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17.提供专岗咨询服务


  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确保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应享尽享,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18.线上全程办理


  推进增量房、存量房交易税收申报、缴纳、退税业务全程网上办理,有效减少纳税人跑路次数,缩短办理时间。


  19.线下“一窗式”办理


  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实现房产、土地、婚姻登记、人口信息数据共享,实现“一窗式”办理房产交易涉税业务。


  20.探索车购税电子完税证明


  协调市公安局,实现车购税电子完税凭证与公安车管系统直连,简化车购税档案资料,实现车购税业务全流程无纸化。在车辆上户终端机上植入车辆购置税网报功能,实现车辆购置税申报、车辆上牌、车险购买一站式办理。


  21.建立车船税完税信息税警共享机制


  加强与公安部门协作,推进税务部门车船税征管系统与公安部门机动车年检系统联网,由人工审验车船税是否完税,转变为由机动车年检系统自动审验车船税是否完税。


  22.优化增值税发票代开管理


  按照总局部署,实现税务机关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3.取消增值税发票抄报税


  按照总局部署,除了特定纳税人及特殊情形外,取消增值税发票抄报税,改由纳税人对开票数据进行确认。实现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数据实时上传,将申报期内纳税人开票数据自动带入增值税申报表。


  (三)企业注销容缺办、便捷办


  24.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时,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25.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无欠费)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符合税总发〔2018〕149号文件要求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26.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并根据情况及时增加专门服务窗口数量;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实现联动、限时处理。


  27.涉税未办结事项提醒前移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的纳税人,由受理部门及时提醒未办结涉税事项,减少纳税人跑路次数,简化注销流程。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


  税收营商环境是整体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重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把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和落实“放管服”改革、落实减税降费改革结合起来,将其列入全年工作重点,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积极主动,工作上大力推动。


  (二)广泛宣传动员,营造舆论氛围


  各单位要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新闻报刊、新媒体、自媒体等多种渠道,利用税收宣传月、纳税人学堂等各种形式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开展广泛宣传,主动发声,积极反映和展现全市税费便利化改革成效,努力营造良好的推进氛围,提高措施的知晓度和覆盖面,为提升营商环境营造良好氛围。


  (三)强化沟通交流,及时反馈应对


  严格落实、实时跟踪各项举措推进情况,要密切联系当地党委、政府,主动报告优化税收环境的工作部署及进展情况,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要积极保持与其他政府部门的沟通协作,坚持深化探索不停步;要主动加强与广大纳税人的沟通交流,认真收集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情况的意见、建议,及时解决反馈。针对优化营商环境过程中不断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推行税收领域新的服务和管理举措,并及时向市局反馈。


  (四)狠抓责任落实,严格督导考核


  各单位要按照市局工作部署,细化工作方案,强化责任落实。市局将《工作方案》的各项工作措施列为重点工作并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纳入绩效考核,确保全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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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