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2-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72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拟在全市范围推行实名办税,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名办税原则


  (一)依法推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2017年第2号公告)的要求,依法依规,推行实名办税。


  (二)规范统一。根据市局实名办税推行实施方案统一业务范围、办税标准、工作步骤,全面规范业务流程、导税服务。


  (三)统筹推进。推行的各项工作要统筹协调,兼顾各方面实际情况,按照总局和市局有关要求,有序推进。


  二、实名办税业务范围


  (一)办理存量房交易涉税事项。


  1.业务范围。办理存量房交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应当实名办理。


  2.实名要求。纳税人在办理存量房交易涉税事项时,需在市局电子税务局或存量房交易办税服务场所进行实名认证后方可办理。


  (二)办理个人房屋出租发票代开事项。


  1.业务范围。办理个人房屋出租发票代开事项的纳税人应当实名办理。


  2.实名要求。办理个人房屋出租发票代开事项的纳税人需在市局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进行实名认证后方可办理。


  三、实名办税流程


  (一)办理存量房交易涉税事项。


  1.实施存量房交易办税制度改革地区的纳税人,通过市局电子税务局完成存量房交易涉税信息预审并实名预约后,根据收到的短信提示信息,到办税服务厅(二手房交易所)叫号机上刷身份证件,输入预约验证码获取预约号,享受优先办理服务。


  2.未实施存量房交易办税制度改革地区的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二手房交易所)按现行流程取号,在办理业务之前,前台工作人员应通过身份证件识别器读取办税人员身份证件信息,进入实名办税身份信息数据库查询该办税人员是否已办理实名认证,对未办理实名认证的人员,应先为其办理实名认证后,再办理存量房交易涉税事项。


  (二)个人房屋出租发票代开事项。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按现行流程取号,在办理业务之前,前台工作人员应通过身份证件识别器读取办税人员身份证件信息,进入实名办税身份信息数据库查询该办税人员是否已办理实名认证,对未办理实名认证的人员,应先为其办理实名认证后,再办理个人房屋出租发票代开业务。


  四、工作准备


  (一)硬件工作准备。


  1.渝中区、渝北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碚区、两江新区、永川区等十一个单位办理存量房交易涉税事项的办税服务厅(二手房交易所)在7月1日前,由市局电税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对叫号机的改造,在叫号机上配置身份证件识别器。


  2.全市各办税服务厅在7月1日前,办税服务窗口均应配置市局电税中心统一下发的身份证件识别器,前期配置不足的请按规定向电税中心提出申请。


  (二)软件工作准备。


  1.渝中区、渝北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碚区、两江新区、永川区等十一个单位办理存量房交易涉税事项的办税服务厅(二手房交易所),由市局电税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升级叫号系统,实现预约办税功能。


  (三)人员工作准备。


  1.权限配置。各办税服务厅应赋予导税人员、窗口工作人员实名办税身份注册模块操作权限、实名办税身份信息数据核查权限。


  2.导税人员。导税人员需熟练掌握实名验证、预约取号功能的使用,并在纳税人前来办理涉税事项时辅导纳税人实名办税。


  3.窗口人员。各单位应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学习操作手册。窗口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电子税务局实名办税身份注册模块、实名办税身份信息数据核查功能的使用。


  4.运维保障人员。各单位成立实名办税运维保障小组,确保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实时反馈。


  五、工作安排


  (一)试点运行(2017年6月26日-30日)。


  根据改造工程进度选取2-3个区县局办税服务厅(二手房交易厅)试点开展实名办税,完成系统和业务测试,收集问题、完善流程、优化系统、积累经验、建章立制,力争全面推行实名办税工作后对征纳双方的影响最小,纳税人滞留时间最短,征纳双方办税体验最好,确保全市实名办税如期顺利推行。


  (二)全面推行(2017年7月1日起)。


  在全市全部办税服务厅(二手房交易厅)全面开展实名办税工作。


  1.开展立体宣传。各单位要积极向当地各级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充分利用12366热线、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短信、QQ群等宣传渠道,向纳税人进行广泛细致的宣传,引导社会舆论;在办税服务厅等实体办税服务场所张贴公告、海报,分发宣传资料,做好向纳税人“一对一,面对面”的口头宣传。特别要向纳税人重点宣传实名办税减轻办税负担、维护合法权益的积极意义,赢得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2.加强内外培训。各单位要组织扎实全面的全员培训,办税服务厅(二手房交易厅)的工作人员要确保熟悉流程、精于操作、办理迅速。充分运用纳税人学堂,结合新办纳税人辅导加强培训,让纳税人顺利进行实名办税。


  3.制定应急方案。各单位应结合办税服务厅实际情况,坚持预防为主,协作配合和及时有效的原则,提前制定有效应急方案,针对实名办税后短期内可能出现的实名办税系统设备故障、大厅拥堵、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宣传解释不准确、辅导不到位引起纳税人误解等情形,要进行现场演练,妥善处理实名办税过程中出现的紧急情况,强化运行保障,全力确保实名办税平稳运行。


  4.保障日常运行。各单位应制定具体方案,统一安排部署,有序推进实施;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沟通、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确保实施。


  5.强化运维反馈。各单位要积极收集实名办税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并反馈实施效果。技术保障部门要确保后台数据运行,及时解决突发情况。


  (三)逐步优化(2017年8月1日起)。


  根据实名办税的推行情况,适时扩大实名办税的适用范围,强化国税、地税实名办税的协同应用,继续简化纳税人的报送资料,优化实名办税流程。以实名办税为基础适时推出实名预约服务,推行实名办税、预约优先的服务理念,缩减纳税人办税等候时间,提高办税效率,做到办税资源的精细化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市局工作部署,成立推行实名办税工作领导小组,切实认识到推行实名办税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落实,做好人员、经费、设备的保障工作,有序推进实施。设立运维团队,及时解决实名办税过程中出现的系统、设备问题,及时反馈市局专家运维团队,持续完善系统优化,实现实名办税顺利开展,保证实名办税全面、有序、稳妥推进。


  (二)做好协调保障。


  当前,随着电子税务局深入开展,业务替代率不断提升,线下窗口业务量逐步降低,各办税服务厅要合理安排、科学调度,将业务需要减少的窗口工作人员及时安排到导税、咨询岗位,确保办税服务厅现有工作人数不缩减,尤其是未纳入市局统一排队叫号系统的办税服务厅,更应保障导税、辅导人员设置,尽力减少取号、办税双等待情况出现,全力保障实名办税落实成效。


  (三)严格督导落实。


  各办税服务场所均应纳入实名办税范围,各单位要紧扣市局推进方案,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日常考核。市局将加强对办税服务场所的日常巡查,不定期抽查,确保全市实名办税推进工作落到实处。


  (四)突出建章立制。


  建立系统定期检查、硬件日常维护制度,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完善导税、咨询人员工作制度,结合应急预案,灵活处理实名办税推行中的紧急情况;导税工作人员和窗口工作人员应做好身份证识别器等工作设备的岗前准备,减少工作障碍,保障好实名办税服务秩序,提升纳税遵从度。完善实名办税制度,结合现有办税制度、结合电子税务局推广,融合线上线下、国税地税、导税办税,为纳税人提供便利、透明、高效的服务。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2日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