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15]5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展览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10-22
文号:皖政办[2015]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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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加快展览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2日


安徽省加快展览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加快我省展览业改革发展,更好发挥其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中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倡导低碳、环保、绿色理念,加快展览业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深化展览业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放政权,以体制机制创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统筹全省展览业布局,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实现错位发展、协同发展。建立公开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鼓励和支持展览业市场化持续健康发展。着力打造一批展览中心城市、重点展馆,培育引入一批国内外知名展览企业、品牌展会、专业化人才。到2020年,基本建成结构优化、功能完善、基础扎实、布局合理、发展均衡的展览业体系。


  二、工作重点

  (一)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商务主管部门牵头,贸促、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税务、新闻广电出版(版权)、工商、检验检疫、海关、统计、知识产权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展览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订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公共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有关单位等,各市人民政府)


  (二)优化发展格局。鼓励各地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开展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特色的展览规划、展览场馆建设、展览服务体系构建和展览活动谋划,形成合理定位、各具特色、竞争有序、协调发展的格局。(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各市人民政府)


  (三)推进市场化进程。严格规范政府办展行为,减少财政出资和行政参与,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力度,建立政府办展退出机制。(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各市人民政府)


  (四)壮大市场主体。支持展览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联合等形式,打造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展览集团和领军企业,推动有潜力的中小型会展企业向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鼓励展览企业建立同业战略联盟。支持企业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服务创新、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探索举办网络虚拟展览会,形成线上线下有机融合的新模式。支持展馆运营管理实体通过品牌输出、管理输出、资本输出等形式提高运营效益。(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各市人民政府)


  (五)发挥中介组织作用。按照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原则,积极发展规范运作、独立公正的行业组织。鼓励贸促机构、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等开展展览业发展研究、政策决策咨询、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制订等。支持贸促机构等经贸组织向企业提供经济信息、市场预测、技术指导、人员培训以及展览出证认证、ATA单证册、法律咨询、调解、仲裁、商标注册等服务,提高行业自律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省民政厅等,各市人民政府)


  (六)培育展览品牌。支持各地培育壮大与城市功能定位、优势产业和经济结构调整方向相适应,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当地聚集产业发展要素和能力的展览活动,推进有基础、有条件的展览向国际化、品牌化、高端化发展。积极争取国内外品牌展览在我省举办,鼓励我省重点展览业企业参加全球展览业协会(UFI),支持我省重点品牌展览通过国际认证。定期发布安徽省重点展览活动目录,引导区域特点显著、产业特色鲜明的品牌展览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等,各市人民政府)


  (七)深化对外交流合作。推动展览机构与国内外知名展览业组织、行业协会、展览企业等建立合作机制,深化办展、场馆设施、人员培训、信息交流等领域合作。鼓励国内外知名展览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合作机构,积极引入国际知名展览品牌和配套服务企业落户安徽。积极配合国家“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及多双边和区域经贸合作,用好世博会等国际展览平台,改善境外办展结构,培育境外品牌展览项目,构建多元化、宽领域、高层次的境外参展办展新格局。(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省外办、省发展改革委等,各市人民政府)


  (八)加强安全防范。严格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和安全事故,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原则,依法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各项应急联动预案,切实做好展会安全管理工作,为展会活动的顺利举行提供可靠保障。(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各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展览业服务体系。建立展览业统计、监测、发布、评估制度,全面反映展览经济发展情况。建设展览业信息发布和综合服务平台,为展览业活动宣传、企业组展参展、展览评估等提供服务。鼓励职业院校、本科高校开设展览业相关专业及相关课程,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展览业职业教育培训,大力引进国外高层次会展策划、市场营销和管理人才。(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贸促会、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各市人民政府)


  (二)优化市场发展环境。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完善展览业相关标准,形成展览业标准化框架体系。加强展览活动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和鼓励企业通过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等,提升展览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水平。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推动建立和落实重点参展产品追溯制度、参展企业质量承诺制度,加强展览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和举报处置能力建设,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和快速处置机制。探索建立覆盖展览场馆、办展机构和参展企业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信用档案和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实现信用分类监管。(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等,各市人民政府)


  (三)完善财税政策。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通过优化公共服务,支持省内重点展览活动,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展览,推动展览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市场环境优化。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等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各市人民政府)


  (四)创新金融保险服务。鼓励商业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在现有业务范围内,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适合展览业发展特点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进一步拓宽办展机构、展览服务企业和参展企业的融资渠道。完善融资性担保体系,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展览企业开展风险分担试点。鼓励保险机构为重要展会提供“一站式”快处快赔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等,各市人民政府)


  (五)提高便利化水平。进一步优化出入境展品的监管方式方法,提高展品出入境通关效率。引导、培育展览业重点企业成为海关高信用企业,适用海关通关便利措施。支持参展单位以ATA单证册方式通关,有效解决出入境展览品担保问题。简化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要求的展品通关手续。对货运渠道进出展览品,提供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责任单位:合肥海关、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公安厅、省贸促会等)


  各地要充分认识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同配合,加强展览业管理机构建设和力量配置,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抓紧研究制订配套政策措施。省商务厅要会同相关单位加强督查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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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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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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