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我区资源税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时间: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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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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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解决特殊情形应税产品销售额确定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对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情形下应税产品销售额的确定方法和顺序进行了明确,并规定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确定我区资源税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需要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


  1. 能源矿产20%;


  2. 金属矿产13%;


  3. 非金属矿产9%;


  4. 水汽矿产、盐10%。


  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汽矿产、盐的具体资源分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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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法》规定,资源税征税范围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5大类共164个税目,其中9个税目实行全国统一固定税率,其他155个税目实行幅度税率(详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有的征税对象只包括原矿或只包括选矿,有的征税对象既包括原矿,又包括选矿。实务中,纳税人应如何确定适用税率?


  01、具体税率确定权限的调整


  《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之前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具体税率确定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


  02、原矿或者选矿适用税率的规定


  《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如《税目税率表》中规定,煤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和选矿,适用2%—10%税率,在这一框架下,辽宁省明确,原煤适用3%税率,选煤适用2%税。山西省明确,原煤适用8%税率,选煤适用6.5%税率。


  原矿、选矿分别适用税率,让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变得简单,下列征税规定将自2020年9月1日起废止。


  1.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2.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03、开采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会计核算要求


  《资源税法》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如纳税人开采有色金属矿产品,应区分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黑色金属中又应区分铁、锰、铬、钒、钛五种金属。实务中,不仅要对原矿与选矿分别核算,还要对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分别核算,否则将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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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A矿业公司主要从事金属矿产的勘探、开采、生产、冶炼及销售等业务。2020年9月7日,A公司购入200万元的铁原矿,与自采价值300万元的铁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铁选矿进行销售,销售额为800万元。已知当地铁原矿税率为4%,选矿税率为2%,那么,A企业应如何计算、缴纳资源税?又应如何填报资源税申报表?


  分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将外购应税产品扣减的计算方法分为混合销售和混合洗选加工后销售两种情形进行了细化明确:一是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二是当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时,由于在洗选加工过程中产生了增值或数量消耗,为确保税负公平,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需要按照14号公告规定的公式计算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计算公式为: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因此,A公司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根据公式,准予扣减的外购铁选矿购进金额=200×(4%÷2%)=400(万元),应纳资源税税额=(铁选矿销售金额-准予扣减的外购铁选矿购进金额)×税率=(800-400)×2%=8(万元)。


  A企业在填写申报表时,应选择《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申报和减免税计算明细)》填写“申报计算明细”,在“税目”(第1列)下选择“铁矿(2020)”,“子目”(第2列)选择“铁矿–选矿”,“销售额”(第7列)下填写8000000,“准许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第9列)下填写4000000,“计税销售额”(第10列)将自动生成4000000,系统会自动将结果导入主表,计算出本期应补(退)税额为80000,纳税人保存申报即可。


  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资源税法施行后,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简并为1张主表和1张附表,较原申报表减少了2张附表、24项数据项,网上申报更加简便。在具体填报细节方面,申报从量计征税目的资源税纳税人需填写第4列~第5列。申报从价计征税目的资源税纳税人需填写第7列~第9列。同时,“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第5列)、“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第9列)应填写按规定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或金额,当期不足扣减或未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