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发文时间: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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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在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紧扣主题主线,聚力主业主责,把法治的要求贯穿各项工作始终,上下同欲、攻坚克难,全面依法治税取得新进展。现将我局2019年度法治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依法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一)严格依法组织税费收入。坚持“服”与“管”并重,“减”与“收”同抓,严明组织收入纪律,严格落实“四个坚决”,高质量完成组织税收收入工作。全年组织税费收入5202.8亿元,增长0.9%。其中,税收收入3664.8亿元,强化了地方财力和民生保障。


  (二)扎实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精准落地。坚持把减税降费作为全年“一号落实工程、一号督查事项、一号考核任务”,实打实、硬碰硬地推动政策精准落地。提请省政府成立了由刘国中省长任组长的全省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各级税务机关成立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一竿子插到底”的组织领导体系。建立“直联包抓”机制,推行“一线工作法”,出台减税降费“20条硬措施”,建立“减税降费纳税人电子台账”和财税库三方协作快速退税机制,强化减税降费效应分析。全年全省累计新增税费减免超过600亿元,有力稳定了市场主体预期,增强了经济发展后劲。


  (三)主动服务经济发展。完成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功能建设推广工作。全面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出口退税办理平均用时较税务总局要求压缩了60%,促进了我省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化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30条措施,建立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快速响应机制。联合省外汇局推广对外支付税务电子化备案,精准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助力陕企“走出去”。


  (四)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新增44个创新项目,对照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第三方税收营商环境调查结果,狠抓“纳税人满意度提升工程”,促进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改善。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51条服务举措,取消60项证明事项,对保留的6项行政许可实现“一窗式”办结。加快电子税务局“两简一优”改造,新增发票代开功能,优化税费申报流程,“全程网上办”事项达到292项,实现支付宝、微信和银联卡缴纳税费无缝对接。优化“套餐式”服务、“网上注销”和“容缺注销”等服务举措,建成企业开办、注销“一网通办”平台,纳税人获得感进一步提升。


  二、持续提升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一)严格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认真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扎实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合规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文件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切实保障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全年共对省局机关制发的8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审查,从源头上防范了制度性风险。


  (二)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认真组织对各市局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提升了制度建设质量。


  (三)认真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对照《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取消证明事项等要求,组织全省税务系统依法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提升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确定性和有效性。


  三、统筹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健全科学决策机制。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健全依法决策内部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程序,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党委决策中的参谋作用。


  (二)深化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筹衔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两项工作,明确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认真组织开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说明理由制度试点,通过“说清事理、说透法理、说通情理”,提高了案件审理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制发贯穿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的持续深化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日常任务提醒、完成情况通报、复杂问题研究解决机制,推动4大类43项重点措施扎实有序落地。编写《三项制度操作指引2.0》,指导基层规范落实三项制度,促进了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的提升。


  (二)健全完善税务监管体系。积极推进税收征管方式转变,探索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加快“两线四化”税务监管体系建设,完善风险应对制度,统筹税务稽查、大企业审计、纳税评估、反避税调查等工作,有效解决了重复入户检查问题。深化征管质量5C监控评价试点。平稳划转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强化费源基础数据治理,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标准版,建立城乡居民“两险”网格化征缴服务体系,税费治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三)依法查处涉税违法行为。坚持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同打虚打骗、整治税收领域乱象有机结合。持续深化“双随机一公开”。构建“一横一纵一化”稽查工作机制,试点案件查处项目制管理,推动成立3支税侦支队,提升了打击震慑能力。


  五、强化权力运行监督


  (一)严格开展执法监督。建立减税降费“一账三单”和“三单两联两报一访”监督机制,编制《“减税降费”督察督导指引》,组织8轮次减税降费督察督办。


  (二)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依法接受人大、政协、司法、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健全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形成了良好的社会综合治税效应。


  六、依法化解涉税矛盾纠纷


  (一)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严格依法妥善办理行政复议,全年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9件,其中省局4件,各市局5件,做到了案结事了、定分止争。注重加强对相关案例的分析研究和分类指导,引导干部在实践中提升执法质量,达到了“办结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二)做好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严格贯彻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切实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交流,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全年共办理32件行政诉讼案件。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一)加强日常公开。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修订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工作规程,完善保密审查工作机制。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主动公开税务部门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年开展在线访谈3次,发布政策解读50件,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5件。


  (二)拓展公开渠道。平稳有序推进陕西税务网站规范化建设。创新宣传手段和形式,充分利用微博、微信、人民视频、抖音等新媒体制作发布具有陕西税务特色的政务信息,获得广大纳税人点赞。


  八、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一)提升领导干部法治理念。扎实开展全省税务系统各级党委书记讲法治课和领导干部述法评法,将法治教育作为各类培训的必修课。扎实组织全省税务系统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开展学法用法考试,提升了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


  (二)增强全民税收法治观念。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细化工作任务,健全考评机制,将普法工作融入税收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各环节。重点围绕减税降费、增值税改革、个税改革等开展了“民歌唱税收”“陕北说书表税收”等一系列百姓喜闻乐见的税法宣传活动,构建了协同共治、同频共振的税收普法工作格局。省局在全国“宪法微视频”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建成西部首个“全国税收普法教育示范基地”,荣获全国“七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


  (三)强化税收信用管理。深化“税银互动”,开展税银合作金融机构增至27家,发放小微贷款8.9万笔、233亿元,将纳税信用转化为企业融资资本。扎实推进处罚信息公示与修复。不折不扣落实“黑名单”联合惩戒工作,及时公布符合条件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联合惩戒效果明显提升。


  九、加强税收法治队伍建设


  (一)充分发挥法制机构职能作用。结合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要求和法治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制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推动法律专业人才归位,使其职能定位、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为全面推进税收法治建设提供了保障。


  (二)加强税收执法人员资格管理。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授予执法资格,不发放执法证件,不安排从事执法活动。认真组织对全系统执法资格证书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切实强化税收执法资格考前培训,充分调动参考人员的学习积极性,为参考人员顺利通过执法资格考试奠定基础。


  (三)加强法律人才培养和使用。建立公职律师和内部法律顾问跨区域调配使用办法,推动法律专业人才参与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行政复议应诉、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等工作之中。认真组织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多措并举提升法律专业人才执业能力水平。全省税务系统共设置12个公职律师办公室,121名干部被批准成为公职律师,为纵深推进税收法治建设提供了人才支撑。


  十、健全依法治税领导体制机制


  (一)发挥“关键少数”头雁作用。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注重发挥“关键少数”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头雁作用。特别是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过程中,省局党委书记、局长和分管副局长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分别在“党委书记讲法治课”和全省税务系统“一把手”培训班上,专题就三项制度进行讲授,形成领导干部带头讲、躬身推的良好局面。


  (二)深化依法治税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议事规则(试行)》《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推动实现依法行政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运转高效、协调顺畅、保障有力,使全局税收各项工作统一于法治的要求,实现了提质增效升级。


  2019年,我局税收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依法治税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干部法治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税务执法规范性有待进一步加强。2020年,我局将在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健全税务监管体系,为推动实现税务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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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