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19]1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9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4-17
文号:陕政办发[2019]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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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9年度立法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17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9年度立法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省政府2019年度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落实“五个扎实”要求和“五新”战略任务,聚焦发展枢纽经济、门户经济、流动经济,切实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保证立法进程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为保障和服务全省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提供坚实法治支撑。


  二、立法项目


  (一)力争在本年度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


  1.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10件)


  名称 起草单位


  (1)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省生态环境厅


  (2)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修订)省卫生健康委


  (3)陕西省测绘条例(修订)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4)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修订)省林业局


  (5)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省民宗委


  (6)省级机构改革涉及相关法规修改省司法厅


  (7)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条例(修订)省文物局


  (8)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修订)省农业农村厅


  (9)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0)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条例省交通运输厅


  2.需配合省人大常委会起草的预备审议项目(5件)


  名称 起草单位


  (1)陕西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条例省安全厅


  (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省妇联


  (3)陕西省标准化条例(修订)省市场监管局


  (4)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修订)省卫生健康委


  (5)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省林业局


  3.需制定出台的规章项目(6件)


  名称 起草单位


  (1)陕西省教育督导办法省教育厅


  (2)陕西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省生态环境厅


  (3)陕西省征收征用占用林地补偿办法(修订)省林业局


  (4)陕西省幼儿园中小学规划建设办法省教育厅


  (5)陕西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省体育局


  (6)陕西省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办法省交通运输厅


  (二)需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后提出的调研项目。


  1.地方性法规项目(14件)


  名称 起草单位


  (1)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省司法厅


  (2)陕西省养老服务条例省民政厅


  (3)陕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陕西省军民融合发展条例省委军民融合办


  (5)陕西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6)陕西省学前教育条例省教育厅


  (7)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省商务厅


  (8)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省生态环境厅


  (9)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省林业局


  (10)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修订)省农业农村厅


  (11)陕西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条例(修订)省司法厅


  (12)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订)省农业农村厅


  (1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修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4)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修订)省司法厅


  2.规章项目(13件)


  名称 起草单位


  (1)陕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司法厅


  (2)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


  (3)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修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粮食和储备局


  (5)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省生态环境厅


  (6)陕西省电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办法省生态环境厅


  (7)陕西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


  (8)陕西省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省自然资源厅


  (9)陕西省商业网点管理办法省商务厅


  (10)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订)省卫生健康委


  (11)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省地震局


  (12)陕西省家庭教育促进办法省妇联


  (13)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省社科联


  三、工作要求


  (一)提升站位,切实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重大政治原则,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立法全过程。要做好立法与改革的有效衔接,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要及时将需要省委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项提请省委常委会审议,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的沟通联系和衔接配合,主动听取意见。各部门要从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聚焦重点、难点、堵点问题,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对实践证明有效的改革经验,及时上升为法规规章;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及时提请有权机关作出授权;对已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规规章,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二)提高质量,切实抓好法规规章立法计划的执行。各部门要将提高立法质量作为立法工作的生命线,确保立法的各个环节高质量运转。对列入立法计划的制定项目,起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保障经费,把握好法规规章送审稿起草工作进度,按时完成起草报送任务。未经厅(局、委、办)会议集体研究讨论的法规规章送审稿不得报送省司法厅;因故不能按时报送的,起草部门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省司法厅要及时提出时间进度和法规规章送审稿报送要求,跟踪了解立法计划落实情况,督促各部门按时保质保量提交。对列入计划的调研项目,项目起草部门要积极做好立法调研,抓紧起草工作,条件比较成熟的,及时提请省政府决定。


  (三)创新机制,切实强化科学民主依法立法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全面系统研究当前改革发展的重大疑难问题,科学细致地设计解决问题的制度措施,实现立法精准化和精细化。要积极探索立法听证机制,充分倾听民意、吸纳民智。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要开展论证咨询工作,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引入第三方评估。要不断完善立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机制,增强公众参与实效,进一步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发挥好立法专家库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联络员的作用,重视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要积极打造“互联网+立法”信息化工作平台,激发群众关注和参与立法的热情,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汇聚广泛的民意基础和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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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