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8-03-02
文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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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发票使用过程中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根据现行政策及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现将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发票开具


  (一)销售方有据实开票义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销售方”),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得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得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销售方向个人消费者(即居民个人、自然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填写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也不得强制要求付款方提供上述信息。


  (二)无票可开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由地税机关办理。


  二、发票取得


  (一)购买方支付款项时,应当索取发票


  所有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索取发票。索取发票时,不得要求销售方变更品名和金额开具发票。


  (二)索取发票时,购买方按性质提供相应信息


  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填写在发票的“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内。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此条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个人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索取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发票领用


  (一)税务机关保障守法诚信纳税人的合理用票需求


  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所需发票。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纳税人提供保证其正常经营所需的发票种类和数量。


  纳税人经营业务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用量或最高开票限额。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分别领取不超过3个月和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其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用和开具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3.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4.纳税人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变更发行,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等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有上述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暂扣其结存发票和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三)下列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受限


  1.辅导期纳税人实行专用发票限量限额供应,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核定;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供应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领取的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用份数与未使用份数的差额。


  2.纳税信用为D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上述辅导期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四、税控系统


  增值税发票一律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开具。


  (一)税控系统的取得


  税务机关向需要使用税控开票系统的纳税人发放《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和享有的权利。服务单位凭《告知书》向纳税人销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提供售后服务,并免费提供系统操作培训,确保纳税人能够熟练使用专用设备及通过税控系统开具发票。


  纳税人首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和缴纳的年度技术维护费,可凭增值税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以后各期继续抵减。


  (二)税控系统运维保障


  服务单位保障纳税人的税控系统运行顺畅。负责我省税控系统的服务单位(陕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和陕西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服务人员,设置并公布统一的服务热线电话,及时向纳税人提供维护服务,保障开票系统正常使用。对于通过电话或网络等远程方式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做出响应,现场排除故障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税控系统服务电话:


  陕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95113。


  陕西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029-88446807。


  五、发票查验


  (一)网络查验


  受票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如需查验真伪的,可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二)查验报账系统


  为解决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重复报销难题,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开发了供纳税人免费使用的“发票查验及报账管理系统”,欢迎您登陆使用(网址http://www.sn-n-tax.gov.cn)。您可在网站“首页/营改增/操作实务”模块下载电脑客户端及操作说明;也可微信关注“陕西国税”(微信号:sxgstax)、“陕西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号:sn_tax)公众号了解相关信息。


  “发票查验及报账管理系统”技术支持电话:95113。


  六、发票认证


  现行申报抵扣发票信息的采集方式有两种,分别是纸质发票扫描认证和网上选择确认发票信息。


  (一)网上选择确认方便快捷


  纳税信用级别为A、B、M和C级的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自开票之日起360日内,可登录陕西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https://fprzweb.sn-n-tax.gov.cn/),勾选、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二)发票逾期可申请抵扣


  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抵扣政策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期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七、举报与处罚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进行检举。检举人应注意留存消费小票、影像资料等证据。税务机关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纳税人不得以无票可用、系统故障(特殊情况除外)、必须提供个人信息等理由拒绝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不符的发票。如有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虚假开具发票,非法为他人代开发票或违规作废发票等行为,一经查实,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实施。


  特此通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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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