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综[2015]154号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水利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5-11-30
文号:陕财办综[2015]1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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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辖内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

  根据财政部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要求,我们对《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财办综[2012]13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15年11月30日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分为省级收入、省级与市县共享收入和市、县级收入。


  第五条 省级收入来源

  (一)从国家对本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按每年2200万元的标准划转;

  (二)从车辆通行费收入中划转3%。


  第六条 省级与市县共享收入

  (一)从各级人民政府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3%;

  (二)除本村所属的单位及个人外,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使用水浇地、水田、旱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每亩分别一次性征收800元—1000元、500元—700元、300元—500元,使用其他土地每亩一次性征收200元;

  (三)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0.5‰,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1‰,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指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的0.8‰缴纳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起征点与营业税起征点相同。水利建设基金可计入成本。

  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由各级征收部门就地征收、分级入库。省与各市(区)(包括省管县)共享收入的分成比例为:省与西安市、咸阳市3︰7;省与铜川市、宝鸡市、杨凌示范区为7︰3;省与渭南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延安市、榆林市为5︰5;韩城市全部作为市本级收入。


  第七条 市、县级收入来源

  (一)从征地管理费中提取3%;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或者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市、区),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县(市、区)见附表。


  第八条 水利建设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规定级次分别纳入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缴入各级国库,列入“1030223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安排支出时,在“21303水利”中选择相应支出科目列支。

  “1030223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下设目级科目。其中“103022301企业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反映各级地税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从企事业单位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103022302征占用土地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反映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对征占用土地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103022303划转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反映从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


  第九条 下列情形减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一)经国务院、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专项基金(资金)、收费;

  (二)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和残联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免征;

  (三)农田灌溉水费收入免征;

  (四)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流转税的,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减免;

  (五)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项目。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项由各级地税部门征收,第(二)项按各市(县、区)职能分工由各级地税部门或财政部门征收,其他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划转。


  第十一条 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税费同征的,可以用税务票据代替。

  划转水利建设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开具“水利建设基金划转通知单”,相关部门根据划转通知单将资金划入一般公共预算“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


  第十二条 各级国库或者代理国库办理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报解和入库,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直接在一般公共预算“21303水利”选择相应支出科目列支。

  从征地管理费、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在本级一般公共预算中直接调减相应收入科目,同时调增“103022303划转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

  从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在政府性基金预算中调减相应收入科目,同时在一般公共财政预算中调增“103022303划转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


  第十四条 征收、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按当年缴入国库金额的5%提取业务费,缴入省级国库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取,缴入各市(区)、县(市、区)国库的由各市(区)、县(市、区)财政部门提取,业务费列入部门预算。

  对超额完成征收计划以及在征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市(区)、县,省财政部门可以给予适当奖励。第十五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一般公共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入库情况拨付资金。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建设程序,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水利建设基金支出,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在符合中省有关规定前提下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水利建设基金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一) 长江黄河主要支流、中小河流、湖泊治理;

  (二)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三) 城市防洪设施建设;

  (四) 地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

  (五) 地方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

  (六) 农村饮水和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

  (七) 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八) 防汛应急度汛;

  (九) 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项目。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审计、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提高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止2020年12月31日 。 2012年11月12日《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综[2012]133号)同时废止。

附:


有重点防洪任务或者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市、区)image.png


推荐阅读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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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1400万税务罚单被最高法推翻!这家企业的逆袭之路,值得所有企业参考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问题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一家企业面临1400万的税务罚单,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均败诉后,却在最高法实现逆风翻盘!

这场跌宕起伏的税务诉讼大戏,究竟暗藏哪些玄机?广东省兴宁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案,为所有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维权课。  

一、千万罚单从天而降,企业陷入绝境 

故事回溯到2013年,原广东省兴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三建公司2000年7月至2013年6月的纳税情况展开检查。这一查,查出了“大问题”:公司存在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657万多元、企业所得税81万多元、房产税3万多元等问题。

同年10月30日,一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对偷税行为处以偷税款二倍罚款,其他违规行为也分别处以罚款,总计罚款高达1424万多元。

 三建公司自然不服,开启了漫长的维权之路。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广东高院再审,得到的却都是驳回诉请、维持原判的结果。难道企业真的只能默默承受这千万罚单? 

二、看似板上钉钉的“偷税”,实则另有隐情 

三建公司最主要涉嫌偷税的问题聚焦在土地使用税上。公司的17宗土地,均是当地政府以工程款抵偿而来。然而,这些土地并非“净地”,许多土地存在未拆迁的情况,公司根本无法实际占有使用。但土地证上相应的面积却归了三建公司,这就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了伏笔。  

从税务局的角度来看,执法似乎“有理有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同时,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务机关罚2倍也未超出法定幅度。

而且,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人为变更土地取得时间及面积,这一行为被认定为具有明显的偷税故意,重罚似乎无可厚非。

  三、最高法出手,四大改判理由颠覆原判

 就在企业几乎绝望之际,最高法提审此案,并最终推翻原判!

最高法的改判理由,堪称本案的核心亮点,也为企业维权指明了方向。

 1. 违背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依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征税并认定偷税,却忽视了17宗土地的复杂情况。部分土地存在未拆迁、“一地两证”问题;有的土地使用证已撤销,公司从未使用;有的已被法院拍卖;还有的用作公共市政道路、市民广场等。原兴宁市地税局在明知这些情况,且土地管理部门也告知部分土地未改造的前提下,仍然机械按证载面积征税处罚,显然不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2. 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三建公司变造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虽属违法,但从实际情况分析,变造涉及的土地确有修建公共道路的事实,且减少面积占比、欠缴税款占比都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当地政府及相关土地职能部门在土地尚未征收拆迁的情况下,就为三建公司颁发土地证,且长期怠于履职;税务机关在明知公司未全部实际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仍要求其缴纳土地使用税,双方对纳税争议的发生都负有一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追征13年税款、滞纳金并处二倍罚款,明显过罚不当。 

3. 执法标准不统一:同时期,兴宁市还有其他房地产公司以相同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可能存在类似问题,但税务机关未能证明对这些公司进行了同样处理,违反了"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公正执法原则,税务执法目的与动机也不符合严格规范公平文明执法的要求。

 4. 忽视企业信赖利益:在处罚决定作出前,税务机关连续多年向三建公司开具完税证明,认可其纳税情况,公司还被评为纳税大户。然而,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等被刑事羁押后,税务机关突然进行税务检查并作出重罚,未能审慎保护企业的信赖利益。

   四、从败诉到逆袭,企业维权的四大黄金法则 

最高法的改判,不仅让三建公司重获生机,更为所有企业面对税务处罚时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宝贵经验。

 1. 重视证据收集:面对行政处罚,企业不能被动挨打。要积极收集能证明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等,用事实说话。就像三建公司,如果能更早、更全面地收集相关证据,或许维权之路能更顺畅。

 2. 关注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仔细审查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本案中,税务机关在未充分核实土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就作出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正是企业维权的突破口。 

3. 善用法律原则维权:过罚相当、信赖利益保护、公正执法等法律原则,是企业维权的有力武器。当行政处罚明显不合理时,企业应依据这些原则进行抗辩,争取合法权益。

 4. 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行政处罚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角度分析案件,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专业的法律支持都至关重要。

  五、案件背后的遗憾与反思 

不过,这个案件也存在令人惋惜之处。企业只就行政处罚进行了复议和起诉,对追征657万土地使用税,既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按照最高法的判决,税务机关征收这笔土地使用税显然是错误的,但企业却失去了维权机会。这是因为纳税争议必须先交清税款或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否则企业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资格都没有。本案企业大概率是因为交不起税,无法满足清税前置条件,才陷入如此困境,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见。

  最高法判决中的这句话值得所有税务机关和企业铭记:“依法文明征税要求税务机关既要严格办事,又要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作为人民法院,既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也要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两者不可偏废。”

  在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税务风险无处不在。希望每一家企业都能从这个案例中汲取经验,在面对税务处罚时,勇敢、智慧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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