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纳税数据查询操作指引
发文时间: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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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政策的补贴金额依据全年已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额进行计算。


  简单来说,个人所得税补贴额=已纳税额-测算税额


  测算税额是指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的个人所得按照香港的税法测算的应纳税额。申报指南明确2019年纳税年度补贴税额按测算。


  标准税率法:测算税额=申报人应纳税所得额×15%。


  已纳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其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对应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项目。


  如何查询上述所得项目已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和税额呢?


  第一步:查询符合补贴申报条件的纳税记录和税款金额


  https://etax.chinatax.gov.cn/


  1.通过地址访问,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网,通过首页链接访问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可使用个人所得税APP扫码登录。


  (首次使用请先注册,具体操作见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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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点击【特色应用】,切换为(再次登录将默认为深圳市),进入【纳税清单打印(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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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款所属期选择2019-01至2019-12,点击【查询】即显示2019年度个人在全国范围内的申报纳税记录。本页面支持中英版纳税清单开具。


  申报人可根据所得项目和所得来源单位信息筛选出符合我市补贴申报条件的记录,并计算实际缴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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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实际缴纳税款金额在查询应纳税所得额时也可查看,此处一张清单上显示全部所得项目的全年的数据,可避免遗漏。


  第二步:查询符合补贴申报条件的税额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项目不同查询路径有所不同,下面分别介绍。


  1.工资、薪金所得--居民纳税人


  ①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我要查询】-【收入纳税明细查询】,选择纳税年度为2019,点击【查询】按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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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每一笔申报都会显示【所得项目小类】,“正常工资薪金”按任职单位选择2019年度内最后一个属期的申报记录,进入申报明细页面后点击【查看税款计算】即显示该任职单位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多家任职单位需分别将最后一笔“正常工资薪金”申报记录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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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1:2019年度,甲仅于1-11月在A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则取A公司扣缴的11月属期“正常工资薪金”申报记录中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即为“正常工资薪金”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例2:乙于2019年1-6月在A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所得,7-12月在B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则需查询A公司扣缴的6月属期“正常工资薪金”申报记录中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和B公司扣缴的12月属期“正常工资薪金”申报记录中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即为“正常工资薪金”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例3:丙于2019年1-12月同时在A、B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则需要查询A公司扣缴的12月属期“正常工资薪金”申报记录中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和B公司扣缴的12月属期“正常工资薪金”申报记录中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即为“正常工资薪金”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③除了“正常工资薪金”外,如还取得【所得项目小类】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和“个人股权激励收入”的工资薪金所得,需分别查询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并与“正常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相加,计算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股权激励收入”如有多笔,需按扣缴单位查询最后一笔申报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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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工资、薪金所得--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项目小类】为“无住所个人正常工资薪金”需按月查看应纳税所得额并累加,非居民纳税人如还取得【所得项目小类】为“无住所个人数月奖金”和“个人股权激励收入”的工资薪金,需分别查询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无住所个人正常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相加,计算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股权激励收入”如有多笔,需按扣缴单位查询最后一笔申报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3.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查询路径同工资、薪金所得,进入申报明细页面后直接显示“应纳税所得额”。如有多笔申报记录,需逐笔相加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4.经营所得


  ①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我要查询】-【申报信息查询】-【申报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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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在【已完成】中找到相应记录,并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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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点击【计税详情】查看该笔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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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仅需按被投资单位查看本年度最后一笔申报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已办理年度申报则查看年度申报表(B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未办理年度申报则查看最后一笔季度申报表(A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涉及多个被投资单位,需逐一查看应纳税所得额并相加。


  5.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偶然所得)


  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可由该补贴性所得实际缴纳税额除以20%计算得出。


  6.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如已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还需填报年度汇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补/退税额,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点击【我要查询】-【申报查询】,选择【已完成】。点击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记录,查看应纳税所得额和补/退税金额。


  附: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登录指引


  首次使用个人所得说APP及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需先注册,在APP上完成注册后即可直接登录WEB端。个人所得税APP可以通过手机应用市场下载安装,也可扫描下方二维码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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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步:选择实名认证方式。系统支持人脸识别认证注册和大厅注册码注册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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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脸识别认证注册支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国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等多种证件类型。


  对于持有外国护照或人脸识别不通过的纳税人,需先前往任一办税服务厅申请注册码,再通过APP完成注册。


  第二步:录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和国籍(地区)等身份信息,开始认证。人脸识别认证注册直接点击【开始人脸识别】,大厅注册码注册点击【下一步】录入注册码。


  第三步:设置登录密码,完成注册。


  第四步:实名登录。APP除账号密码登录方式外,还支持指纹登录方式,指纹登录可在APP的【个人中心】-【安全中心】进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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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