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人社规[2020]12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8-03
文号:深人社规[202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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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19]259号)的工作部署,推动和保障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8月3日


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19]259号)工作部署,保障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包括:


  (一)个人自学或自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按规定申请的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二)企业免费组织员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按规定申请的培训补贴,具体包括:企业员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员工岗前培训补贴和“以工代训”补贴。


  (三)考核机构完成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任务后,按规定申请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


  (四)机构免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后,按规定申请的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证书是指《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国家授权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我市企业、院校、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培训评价机构核发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深圳市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及承接其职能转移的行业组织核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等。


  第四条 《补贴目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发布,明确补贴项目、补贴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及补贴发放对象,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属我市紧缺工种目录范围内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在《补贴目录》规定的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30%。


  第五条 同一劳动者同一年度(自然年度,下同)最多可以享受3次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包括:个人在本市领取的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个人在广东省内其它地区领取的广东省技能提升补贴,个人在本市领取的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企业为个人提供免费培训后由企业申请的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同一工种同一等级的证书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个人、企业须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申请。


  同一员工同一年度在同一独立法人企业,已享受“以工代训”补贴的,不能再享受岗前培训补贴和适岗培训补贴;已享受岗前培训补贴或适岗培训补贴的,不再享受“以工代训”补贴。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培训补贴资金优先从本市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以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生活费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负责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报系统的建设与维护,全市行动专账资金使用计划的统筹管理,以及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的受理、审核与发放工作。


  市财政部门配合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做好行动专账资金的组织协调和资金预算编制工作,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各区(含新区)人力资源部门、职业训练中心(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岗前培训补贴、“以工代训”补贴、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的受理、审核与发放。


  第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发放根据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和经费预算安排执行,按照先申请先受理发放的原则办理。


  第二章 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第九条 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是指劳动者取得技能类相关证书后,由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


  第十条 劳动者自学或自费参加培训提升技能,并由个人报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能力考核、技能等级认定等评价考核或个人通过职业技能竞赛,取得《补贴目录》内本市相关部门核发的相应证书(不含复审换证),可以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取得《补贴目录》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不含复审换证)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也可以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持本市有效居住证人员;


  (三)本市登记失业人员;


  (四)本市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人员;


  (五)在本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离校两年未就业实名登记的本市高校毕业生。


  第十一条 符合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条件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同时申领一次性500元的生活费补贴(含交通费补贴)。一次性生活费补贴不可单独申领,随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一并申请发放。具体条件如下:


  (一)广东省内或本市对口帮扶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二)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低保家庭成员;


  (三)在本市毕业2年内的“两后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下同)中的农村学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应当根据信息系统要求填报下列申请材料:


  (一)取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以外单位核发证书的,需提供相应证书;


  (二)符合生活费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属广东省内或本市对口帮扶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需提交扶贫手册;属本市毕业2年内的“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需提供本市教育部门核发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初中毕业证书、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以及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


  第十三条 劳动者个人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个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以下简称网上服务系统)进行实名申请。


  (二)受理。符合申请资格和规定要求的,3个工作日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和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三)审核。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特殊情况需进一步核实确认的,申请人予以配合协助。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


  (四)公示。每月按批次对上月已审核通过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


  (五)支付。公示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人本人银行账户。


  第三章 企业员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第十四条 企业员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是指企业为员工开展免费技能培训,员工取得技能类相关证书后,由企业申请的培训补贴。


  企业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正常经营且未被纳入本市失信企业名单;


  (三)与员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在本市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员工属劳务派遣或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员的,需在派遣/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截止期限内,且在本市劳务派遣企业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为员工开展免费技能提升培训,并组织员工集体报考我市职业资格鉴定、专项能力考核或技能等级认定等评价考核,员工取得《补贴目录》内相应证书。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二、四项规定条件,吸纳劳动者就业的家政企业、平台企业(电商企业)、新业态企业,也可以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员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应当根据信息系统要求填报下列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二)参训员工属劳务派遣或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员的,用工企业需提供与劳务派遣企业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包括员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服务起止期限等内容);


  (三)开户银行核发的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生活费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属广东省内或本市对口帮扶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需提交扶贫手册;属本市毕业2年内的“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需提供本市教育部门核发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初中毕业证书、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以及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办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企业应当一并为符合生活费补贴申领条件的员工代为申请生活费补贴,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个人账户。


  第四章 企业员工岗前培训补贴


  第十八条 企业员工岗前培训补贴是指企业为新录用员工免费开展培训,实现新员工稳定就业后,由企业申请的培训补贴。


  企业申请员工岗前培训补贴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正常经营且未被纳入本市失信企业名单;


  (三)与新录用员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为其在本市正常缴交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为新录用员工免费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可以包括上岗基本技能、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意识、质量意识、安全生产、健康卫生、科学素质等),实现新录用员工3个月以上稳定就业;


  (五)同一员工在同一独立法人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岗前培训补贴。


  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员工岗前培训补贴,应当根据信息系统要求填报下列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二)开户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第二十条 企业在员工符合条件后6个月内,向商事登记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员工岗前培训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企业登录网上服务系统,注册单位账户,如实填报参训员工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及岗前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信息。


  (二)补贴审核发放。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受理审核发放补贴,补贴资金拨入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五章 “以工代训”补贴


  第二十一条 “以工代训”补贴是指用工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通过以工作代替训练的方式帮助其适应岗位需求后,由企业申请的培训补贴。


  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正常经营且未被纳入本市失信企业名单;


  (三)新吸纳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通过以工作代替训练的方式帮助其适应岗位需求;


  (四)与参训员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为其在本市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员工属劳务派遣或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员的,需在派遣/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截止期限内,并在本市劳务派遣企业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以工代训”补贴,应当根据信息系统要求填报下列申请材料:


  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二)参训员工属劳务派遣或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员的,需提供用工企业与劳务派遣企业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包括员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服务起止期限等内容);


  (三)参训员工属劳务派遣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自有员工的,需提供劳动合同;


  (四)开户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完成“以工代训”后3个月内,向商事登记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以工代训”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企业登录网上服务系统,注册单位账户,如实填报“以工代训”员工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及“以工代训”岗位、补贴金额等信息。


  (二)补贴审核发放。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受理审核发放补贴,补贴资金拨入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六章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


  第二十四条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是指参与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专项能力考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按规定为劳动者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后,申请的技能考核补贴。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应当根据信息系统要求填报下列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申请表;


  (二)开户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第二十六条 申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完成专项能力考核任务后3个月内,根据实际参加考核人数,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


  (二)补贴审核发放。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受理审核发放补贴,补贴资金拨入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七章 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二十七条 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是指培训机构受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委托免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后,申请的培训补贴。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为有培训意愿的重点群体提供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含劳动预备制培训),具体人员范围包括:本市低保家庭成员、在本市登记的失业人员、本市毕业2年内的“两后生”,在我市求职就业的广东省内及本市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初次到本市求职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可以面向在我市求职就业的劳动者,围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等重点行业和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需求量大或者市场紧缺的职业(工种),以及国家、省、市人力资源部门布置的特定领域专项培训行动,开展重点项目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


  参加重点项目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深圳户籍或在本市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


  (二)培训项目所对应的行业1年以上从业经历。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通过采购程序,确定承接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可以承接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


  (一)在本市范围内正常办学的,由省、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具有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职业(技工)院校;


  (二)国内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


  (三)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


  国内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仅限于申请承接重点项目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条 承接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培训:


  (一)申报培训计划。承接公益性培训任务的机构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申报培训计划,填报培训班次、培训项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学时、拟培训人数等信息,提交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二)发布培训通知。培训计划经备案后,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和机构向社会发布培训通知,机构接受个人报名。


  (三)个人报名。符合条件的个人登录网上服务系统进行实名注册,选择培训项目、培训班次等报名参加培训。


  (四)组织开展培训。机构根据本办法要求对报名学员条件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可以参加一次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公益性技能培训未完成规定学时50%以上的人员,不得参加下一年度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


  机构应当按照培训工种分班次开展培训,并在培训开班3个工作日前登录网上服务系统将参训信息提交备案。开班信息一经备案,不得修改。


  第三十一条 申请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应当根据信息系统要求填报下列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二)开户银行核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三)参训学员属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的,需提供扶贫手册;


  (四)属本市“两后生”的需提供本市教育部门核发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初中毕业证书、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其中属“两后生”中农村学员的还需提供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


  第三十二条 机构应当在备案班次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机构登录网上服务系统,注册单位账户,按学员实际培训学时申请培训补贴,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参训学员属广东省内及本市对口帮扶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本市毕业2年内“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的,可以根据实际参训天数(每8学时换算为1天),按照每人每天5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享受生活费补贴。机构应当一并为符合条件的学员代为申请生活费补贴,补贴资金直接拨入学员个人账户。


  补贴审核发放。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受理审核发放补贴,补贴资金拨入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可以在个人报名完毕之后、机构组织开展培训之前,根据实际报名人数,预拨付不超过50%的培训补贴资金。


  培训任务完成后,机构再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程序申请剩余补贴资金。申请了补贴资金但未按计划开展相应培训或者先行拨付的资金多于实际应拨付培训资金的,应当于培训计划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谁发放,谁监管,谁负责”和“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加强对补贴性培训项目的监督管理,可以采取实地检查、电话核查、委托审计等方式,对组织培训情况进行抽查。利用互联网手段重点对机构组织的公益性培训过程实施监管,核查参训人员考勤和培训开展情况。


  发现企业、机构存在培训组织不规范情形的,通过网上服务系统予以提醒,企业、机构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不予受理相关项目(班次)的补贴申请。年度内累计提醒3次以上的企业、机构,自第三次提醒之日起12个月内不予受理其全部补贴申请。


  第三十五条 企业、机构、个人按照“谁申领,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所申报的信息和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以弄虚作假、欺骗手段获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由发放补贴的部门负责追回相应款项,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在我市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并记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组织开展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档案,将培训计划、培训课表、培训人员名册及手机号码、授课教师名册及手机号码、学员培训记录材料(含线上培训数据)、培训成效、学员签到表、培训视频和照片、培训总结等相关资料及时归档。


  组织开展员工岗前培训的企业应当建立培训档案,将培训人员名册、培训大纲等材料及时归档。


  考核机构应当建立考核档案,及时将试卷(机考除外)、评分表(机考除外)、考场记录表、考生签到表、考核名册表和考试现场录像等相关考核材料归档。


  培训和考核档案(纸质或电子档案)至少保留3年,以备核查。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做好政策宣传、服务指导、监管检查等各项工作,建立补贴资金发放台账和复核制度,确保补贴发放有序和资金安全。对违反本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动者不包括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已享受离退休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享受本办法规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人员需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男性16—60周岁、女性16—55周岁,下限含本数,上限不含本数)。


  本办法规定企业员工包括企业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员工。人力资源服务和劳务派遣企业自有员工在本企业按规定享受“以工代训”补贴,劳务派遣人员和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员在实际用工企业按规定享受“以工代训”补贴。


  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并独立为员工在本市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分支机构,经总部授权后,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向分支机构商事登记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岗前培训补贴、适岗培训补贴和“以工代训”补贴。


  第三十九条 企业员工适岗培训补贴是指用工企业结合生产服务一线技能岗位实际,为员工免费开展适应性培训,帮助员工掌握相应岗位技能后,由企业申请的培训补贴。企业员工适岗培训补贴政策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4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培训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深人社规〔2018〕1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号)已受理个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但未发放培训补贴的,所申请职业(工种)在本办法规定《补贴目录》内的,按本办法确定的补贴标准审核发放;所申请职业(工种)不在本办法规定《补贴目录》内的,按原办法确定的补贴标准审核发放。补贴资金从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个人取得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证书,不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4号)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培训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深人社规〔2018〕1号)规定目录中且未申领过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可以按照本通知目录标准在202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在本企业缴交社会保险费未满3个月的新录用员工已参加适岗培训的,不能由同一独立法人企业再申请岗前培训补贴。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其中,企业员工岗前培训补贴、贫困劳动力生活费补贴申领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第四十二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4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培训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深人社规〔2018〕1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2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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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