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财[2020]44号 珠海市关于开展2019年度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6-30
文号:珠财[202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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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珠财[2019]168号),市财政局、市科技创新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将于2020年7月1日至8月15日开展2019年度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税补贴申报工作。为规范相关申报工作,指导有关单位、企业、个人开展申报工作,我们拟制《2019年度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政补贴申报指南》,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拨打申报指南提供的相关电话咨询。


  特此通知。


  附件:2019年度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科技创新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2019年度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一、事项名称


  2019年度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政补贴申请。


  二、法律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2.《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


  3.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珠财[2019]168号)。


  三、申请时间


  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15日,含需要修改补充材料时间。


  符合补贴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2021年的补贴申请期限内补办申请,再次逾期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请对象


  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且在珠海市缴纳的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五、申报程序


  (一)查询并确认缴税情况。申请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inatax.gov.cn)注册,注册完成后可在【特色应用】栏目下设【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税e查】菜单查询相应个税信息,记录最后一次查询生成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查询序列号及纳税人识别号并下载2019年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汇总情况表及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明细情况表(申报时需上传,指引详见附件1)。


  (二)注册申报平台。申请人所在单位登陆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直接登陆http://202.105.183.150,或者打开珠海市财政局官网http://caizheng.zhuhai.gov.cn首页,进入政务服务栏目,点击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子服务登陆),按要求注册。


  已注册有账号的申报单位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未注册的单位应先注册,获得单位管理员账号,再为项目申请人开设申报人帐号。申请人得到账号后按指引注册。(详见附件2)


  (三)网上申报及上传材料。申请人登录申报平台后,符合高端人才条件的申请人从“科技局”入口进去申报,符合紧缺人才条件的申请人从“人社局”入口进去申报,或从“珠海市”市级项目“近期开放”中进去选择相应的项目申报,其后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申请所需的材料。


  (四)审核。市科创局、市人社局按规定审核。


  (五)公示。拟发放补贴人员按规定公示5个工作日。


  (六)发放。各区按规定拨付个税财政补贴。


  六、申请人条件


  (一)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2.在珠海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含注册地在珠海的与我市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重大研发机构)任职、受雇,或在珠海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且2019年累计在珠海工作满90天;


  3.2019年在珠海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应纳税所得额15%;


  4.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二)在2019年,满足下列人才认定条件之一:


  1.国家、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2.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的人才;


  3.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4.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省自贸办、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外专)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5.入选“珠海英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


  6.入选珠海市宣传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领域人才项目及各区重点人才项目(已向市委组织部备案)的各类高端人才;


  7.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科研机构、企业科研机构、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经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技术团队核心成员和高层管理人员;


  8.在珠海重点发展产业企业(重点领域)、经珠海市(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经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就业创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技术技能骨干;


  9.在珠海高等院校、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教授、副教授;


  10.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B类)》的人才;


  11.符合“珠海英才计划”四类人才条件的人才(珠海市产业青年优秀人才、全日制博士、博士后、珠海工匠、珠海首席技师、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等);


  12.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其他境外高端、紧缺人才。


  七、个税财政补贴计算方式


  (一)已缴税额,为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入选区级以上(含区级)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的补贴性所得。


  (二)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个人所得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三)申请人取得第(一)点所得的,其应享受的珠海市年度财政补贴按下列方式计算: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


  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分年度在珠海市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分项分年度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


  各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


  1.(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分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4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经营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3.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申报时,申报个人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二)申报时,申报单位在异常经营名录内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


  (三)3年内,申报个人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报个人对所在单位3年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依法纳税、申请珠海(含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存在不诚信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四)申报时,申报个人在珠海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的;或申报个人对申报单位在珠海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五)申报时,申报个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申报个人对所在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九、申请所需的材料


  以下所列的材料要求每一页都盖公章、上传彩色电子扫描件:


  (一)申请表


  珠海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人才认定及财政补贴申请表。(申报平台根据申请人填报而生成,下载签名盖章后上传)。


  (二)个税情况表


  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汇总情况表及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明细情况表。


  (三)身份材料


  提供下列任一项的材料,如果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需一并提交相对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1.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和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居民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签证。


  5.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提交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其中,回国留学人员还应当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必要时,受理审核单位可以要求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回国留学人员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


  (四)人才认定材料


  提供下列任一项的材料


  1.国家、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入选证明材料;


  2.优粤卡;


  3.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


  4.经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省自贸办、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外专)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的材料;


  5.入选“珠海英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的材料(如荣誉证书、聘书、证明文件等);


  6.入选珠海市宣传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领域人才项目及各区重点人才项目(已向市委组织部备案)的各类高端人才的,提供证书;


  7.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科研机构、企业科研机构、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经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技术团队核心成员和高层管理人员的材料(高层管理人员的,提交正式任命文件及企业组织架构图、公司章程;核心成员的,由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并由法人代表或单位实际负责人签字确认);


  8.在珠海重点发展产业企业(重点领域)、经珠海市(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经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就业创业的中层以上(一级部门及以上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管理人员、技术技能骨干的材料。其中,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交正式任命文件、企业组织架构图及公司章程;技术技能骨干请提交技术技能骨干证明(包括个人工作业绩贡献情况、单位考核评价情况等);


  9.在珠海高等院校、医院等相关机构中任科研技术团队成员、教授、副教授的,请提供聘用文件(单位证明)、职称证书及评审表(其它佐证材料)、学历学位证书等;


  10.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B类);


  11.符合“珠海英才计划”四类人才条件的人才(珠海市产业青年优秀人才、全日制博士、博士后、珠海工匠、珠海首席技师、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等),其中,全日制博士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博士后提供博士后证书、全国博管办编号(境外博士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提供高级职称证书及评审表(相关佐证材料)、学历证书;珠海市产业青年优秀人才、珠海工匠、首席技师无需提供佐证材料;


  12.珠海市科技创新局、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有助于认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其他材料。(审核机构审核时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另行要求提供)


  上述1-7项目的人才为高端人才,8-11项目的为紧缺人才,同一个申请人无论是申报为高端人才或是申报为紧缺人才,都同样可获得无差别的补贴。对于没有明确人才认定材料印证何种人才(即无1-11项目材料),而其他条件都符合的申请人,可任意选定高端人才或紧缺人才的一种来申报,审核机构审核时将根据申请人申报情况另行要求提供其他材料。


  (五)工作材料


  1.在珠海市任职或受雇的,应提供:


  (1)申请人与在珠海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珠海市辖区内);或该申请人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请人的中国境外雇佣公司与珠海市接收企业签订的派遣合同;


  (2)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任职及工作事实证明材料(证实该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珠海市工作的事实,内容包括其职务、岗位、工作职责、实际在珠海市工作时间是否达累计90天等);


  2.在珠海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应当提供:


  (1)申请人与在珠海市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机构所签订的劳务合同;


  (2)申请人出具的个人承诺,内容包括其劳务项目内容、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期间实际在珠海市工作时间是否达累计90天等;


  3.如申请人在补贴申请的纳税所属年度内为一个以上珠海市雇主、珠海市接收企事业单位或珠海市服务接受方工作的,应当提供所有相关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派遣合同或劳务合同。


  (六)人才工程或项目的证明材料


  申报所得项目为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的,且该项的税负差额为正数的需提供入选珠海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的证明材料。


  十、注意事项


  当年度已享受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政策的申请人,不再重复申请享受市、区同类性质政策待遇。


  例如:不再重复享受《珠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办法》(珠府办函[2018]255号)规定的“工资薪金”个人收入对地方贡献的奖励,但可申请该奖励办法规定的“股权转让”缴纳个税给予的奖励。


  十一、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二、相关机构业务咨询电话


  (一)境外高端人才补贴申请业务受理审核单位:珠海市科技创新局(科技人才科);


  办公地址:香洲区人民东路125号市工商大楼主楼西座一楼3号卡位;


  咨询电话:(0756)2128405;


  上班时间:8:30-12:00,14:30-17:30;


  (二)境外紧缺人才补贴申请业务受理审核单位: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公地址:香洲区红山路245号三楼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


  咨询电话:(0756)2123927;


  上班时间:8:30-12:00,14:30-17:30;


  (三)税务问题请咨询12366;


  (四)网上申报系统技术咨询电话:400-161-1689;


  (五)补贴发放机构等相关信息

image.png

     说明:发放机构所在区与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明细情况表里的入库行政区划一致。


  附件:


  1.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税e查操作指引


  2.珠海市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税补贴项目申报操作指引(单位管理员、项目申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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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