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税发[2020]47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实施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十项行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4-30
文号:中山税发[202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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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各基层税务分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增强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以更高水平税收营商环境为中山“重振虎威”、实现高质量崛起提供有力支撑,市税务局决定实施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十项行动”。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布《中山市税收营商环境白皮书》


  汇总梳理市税务局2019年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行动举措,并结合纳税人(缴费人)反馈的意见建议,在省内率先以白皮书的形式,向国内外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集中展现中山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工作探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与审视,并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供新动力、探索新方向。


  二、落实减税降费,助力“六稳”“六保”


  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简化税收优惠办理程序,加快完善配套实施办法,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及时惠及市场主体。全力投入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100%落实好已出台的支持防护救治、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稳产保供、鼓励公益捐赠等方面税收政策。梳理、执行好帮扶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的税收政策,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贡献税收力量。


  切实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全面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简化手续,送惠上门。对企业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


  三、服务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积极支持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积极培育新兴经济增长点,大力支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落实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税收优惠政策,为中山打造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双轮驱动”的产业格局提供税收支持。加强部门合作,全力支持做大上市公司“中山板块”,向制造业上市后备企业提供“前瞻式”政策指导及建议。针对不同类型、规模的制造业企业,分别提供首席联络员个性化服务及主管税务机关网格化精准服务。


  持续优化出口退税管理,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缩短至4个工作日内。


  四、推广“非接触式”办税,努力争取实现“省内领跑、全国一流”


  进一步拓展网上办税缴费事项范围,方便纳税人(缴费人)足不出户办理税费业务,节省办税时间及成本。推广电子税务局移动端缴纳税费业务第三方支付、“粤税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掌上办理。2020年底前实现税费事项95%以上全程网上办、自助办。


  加强税收大数据的分析及运用,为经济发展研判提供参考,服务地方“六稳”工作。推广应用“广东税务产业链智联平台”,助力纳税人(缴费人)打通产销渠道。


  五、办税费流程优化再造,办税费便利度至简至优


  根据税收政策法规更新情况,结合纳税人(缴费人)需求,不断拓展办税(费)事项“最多跑一次”“一次不用跑”“同城通办”清单范围,缩短办税费时间。


  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税费种合并申报,实现全部主附税费“一表反映”“一次点击”完成全部税费申报。推进从企业财会软件中直接获取纳税申报表数据,实现纳税申报“一键办”。


  提高企业开办服务效率。持续推进开办企业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推行企业开办“套餐式”服务,将企业开办税务环节时间压缩到0.3天,保持开办企业便利度和服务质效居全省前列。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首次申领发票即时办结。


  进一步提升税务注销办理效率。税务部门实行清税手续免办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手续,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进一步优化电子税务局税务注销业务的办理,推行“注销税务登记套餐式服务”。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提升跨区迁移办理效率。进一步简化跨区迁移办理流程,对不存在未办结事项且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办理本省内(不含深圳)跨市迁移、本市内跨区迁移可即时办结。进一步简化跨区迁移办理资料,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迁出地税务机关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一窗式”服务。


  推进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并联办理”,优化流程,精简材料。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获取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需要的数据,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实现“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智能办税。除特殊情形外,自然人二手房交易登记、缴税、出证1个工作日办结。


  六、简化发票业务办理


  优化发票增量和发票升版办理流程,减少不必要的资料。推广应用增值税电子发票,对新办纳税人及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便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面推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断提高自开比例。扩大增值税发票领用和发票代开“网上申请、邮寄配送”的覆盖面,将发票“非接触式”领用业务覆盖至所有环节。


  开放增值税进项凭证电子数据,纳税人可自行查询下载本企业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票种的电子数据,以便进行勾选抵扣、纳税申报、财务核算等。


  七、完善纳税人需求响应机制


  畅通市镇(区)两级、线上线下征纳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响应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12366咨询热线、12345热线、中山税务网站、各镇区税务机关对外咨询电话等进行线上咨询或诉求反映。以“先锋连万企”“十项民心税事”票选、“您满意我动力”税务体验等活动为载体广泛问计问需。健全税企沟通常态化机制,构建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新型政商关系。完善中小企业涉税诉求快速响应机制,“一企一策”做好涉税服务。


  八、以“三个有利于”切实保障纳税人权益


  坚持从有利于大局、有利于企业发展、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三个有利于”原则出发,依法给予企业最大限度的税收支持。对涉及纳税人(缴费人)权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通过网站或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意见,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推行税收权力和责任清单。积极推广运用说理式执法。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推行“首违不罚”。税务检查坚持“双随机一公开”“无风险不检查、不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


  九、升级共享纳税信用级别信息,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丰富“银税互动”服务层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将纳入“银税互动”范围的企业从纳税信用A级、B级企业扩大至M级企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满足不同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信贷需求。梳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名单,依法提供相关税收数据,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放贷。


  贯彻落实纳税信用修复相关规定,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纳税人发生符合条件的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通过在限期内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可予以有限度修复,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应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分值。


  十、实现“政策找企业”,提升税收宣传辅导精准度


  以“纳税人学堂”线上税收辅导品牌为主要载体,通过搜集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纳税人最想了解的税费知识及操作指引,开发制作线上税费政策辅导讲座。加强推广应用减税降费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政策找企业”精准智能推送、纳税人减税数据实时查阅、线上便捷退税。组建我市外语纳税服务团队,进一步了解外企及外籍人士的涉税需求,提供精准涉税辅导及服务。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的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统筹协调,强化联动协作,高质量推进“十项行动”的落实,确保各项措施取得实效。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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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