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税务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厅省级权责清单事项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法[2020]2号)有关要求,有序推进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等省级权责事项委托实施工作,现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操作指南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4日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指南
一、适用办理范围
(一)办理事项。广东省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二)适用范围。广东省内(含深圳)。
二、办理材料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附件1)。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复印件。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如:申请2019-2023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18年的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印章。
三、办理流程
地级以上市税务部门接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地级以上市财政和税务部门联合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公布名单。
四、审核要求
(一)申请材料完整性,包括申请表中各要素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签字是否清晰。
(二)对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附件2)条件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五、办理时间
地级以上市税务部门于每年的1月1日至2月28日(2020年度于3月4日至4月4日)集中受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地级以上市财政和税务部门联合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于每年的5月15日前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六、其他事项
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公布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加盖“广东省财政厅委托事项专用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事项专用章”,单独编号(编号规则为“粤财+地市简称+函〔年份〕**号”),采用广东省财政厅公文稿纸。
附件:
1.广东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doc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操作指南
一、适用办理范围
(一)办理事项。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要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
(二)适用范围。广东省内(含深圳)。
二、办理材料
(一)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复印件)。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申请前相应年度是指申请前连续3年,如申请2020年度的,提供2017、2018、2019年的情况)。
以上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印章。
三、办理流程
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接收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定期联合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群众团体名单予以公布。名单应当包括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
四、审核要求
(一)申请材料完整性,包括申请表中各要素内容填写是否完整,签字是否清晰。
(二)对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附件2)条件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五、办理时间
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在每年度的1月1日至2月28日(2020年度于3月4日至4月4日)集中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的5月15日前联合公布名单。
六、其他事项
地级以上市财政、税务部门公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加盖“广东省财政厅委托事项专用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事项专用章”,单独编号(编号规则为“粤财+地市简称+函〔年份〕**号”),采用广东省财政厅公文稿纸。
附件:
1.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doc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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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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