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财法[2019]24号 佛山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0-31
文号:佛财法[2019]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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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应。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科学技术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19年10月31日



佛山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佛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佛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范围、补贴程序、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佛山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的补贴性所得。


  第四条 对在佛山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财政补贴管理,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认定审核的方式进行,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每年开展一次。上一个纳税年度的财政补贴申请安排在次年的7月1日之后受理。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是牵头组织补贴受理、审核和发放的机构。市科技部门是高端人才的认定审核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紧缺人才的认定审核机构,如部门职能分工有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职能分工为准。市税务部门负责对申报人的所得项目、已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等纳税情况协助审核。


  第六条 本办法的财政补贴由佛山市本级与各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担。


  第二章 补贴计算原则及方法


  第七条 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以财政补贴对应年度的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实际缴纳税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为准。如按规定无需汇算清缴的,以财政补贴对应年度全年实际缴纳税额和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准。


  第八条 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财政补贴=∑(各分项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


  各分项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负差额。具体如下:


  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总和。


  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税负差额=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负差额需进行分项计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税负差额=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税负差额=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税负差额=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负差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二)经营所得税负差额=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三)获得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补贴,且并未按本办法第三条(一)至(五)项所得类型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性所得(以下简称补贴性所得)税负差额=补贴性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补贴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章 人才认定及申报条件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简称申报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人属于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申报人须在佛山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任职或者受雇,或在佛山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独立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务)。


  (三)申报人在佛山市依法纳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的15%;


  (四)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申报人,同时应当在补贴对应的税款所属期年度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二)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的人才。


  (三)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或B类的人才。


  (四)实施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取得《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五)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省自贸办、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外专)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六)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七)佛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领军人才。


  (八)取得优粤佛山卡A卡或B卡的人才。


  (九)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前4名核心成员。


  (十)取得博士学位或有博士后经历的人才。


  (十一)其他经认定的,具有特殊专长的急需紧缺人才。


  第四章 补贴程序


  第十一条 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扶持通”平台)是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财政补贴申请的网上受理平台。


  第十二条 申报人个人存在扣缴义务单位的,鼓励由扣缴义务单位代为办理。申报人存在两处以上扣缴义务单位,且年内须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的,由办理汇算清缴的扣缴义务人代为汇总办理。申报人存在两处以上扣缴义务单位,且年内依法无需办理汇算清缴的,选择由其中一处扣缴义务单位代为汇总办理补贴申请。如没有扣缴义务单位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科技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税务部门编制申报公告,于每年6月在以上部门官网及“扶持通”平台发布,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申报条件、应提交资料、认定及补贴发放程序等。


  申报公告发布后,申报人或扣缴义务单位按照公告要求登录“扶持通”平台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如实提供电子版申报材料。


  符合补贴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次年的补贴申请期限内补办申请。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和补贴。


  第十四条 申报人或扣缴义务单位在提交财政补贴申请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表。扣缴义务单位和申报人承诺配合政府部门核查、承诺申报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报人有效身份证件。申报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需一并提交相对应的所有身份证件材料。


  (三)申报人获国家、省级政府、佛山市认定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相关佐证材料。(如:荣誉证书、聘书等,一次性提交即可;审核通过后,今后年度无需再重复提交。)


  (四)申报人与扣缴义务单位(在佛山市设立的企业、机构)的工作关系相关文件及材料。


  (五)申报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户的银行账号资料,申报人收款账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第十五条 市科技、人社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进行审核认定,并可根据需要提请其他相关人才认定部门协助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将相关材料转交市税务部门。


  市税务部门收到市科技、人社部门转交的材料后,对拟补贴人才在佛山市缴纳的所得项目、已缴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等纳税情况进行协助审核。


  审核过程中,审核部门可根据需要要求申报人提供材料原件或补充材料予以核实。


  第十六条 对符合财政补贴条件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科技、人社、税务部门确定正式补贴名单,并将补贴资金拨付申报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申报人和扣缴义务单位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申报人和扣缴义务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人社、科技、税务等部门对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虚假申报等行为,经查实后,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收回已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申报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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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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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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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