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廉江市税务局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型房地产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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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小型房地产秩序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型房地产管理的意见》([2013]18号)进行修改,形成了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型房地产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8年8月20日至8月27日。意见请发送至市私人建房作商品销售税收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箱:Ljgsj1107 163.com(邮箱),或者邮寄至廉江市人民大道51号原地税局二楼201房。


  感谢你的参与。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型房地产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型房地产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镇政府、街道办,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小型房地产作为城镇化建设进程中的产物,是指规模较小,没有构成单独小区,而是按公民个人建居民住宅的模式按层或套进行销售的房地产项目。加强对小型房地产规范管理是城镇规划建设的需要,有利于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国家税收,维护社会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和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小型房地产规范管理,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准入,规范审批


  (一)小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业主必须具有房地产经营资格的法人。从2013年8月1日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得审批不具有房地产经营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报的小型房地产项目。


  (二)小型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规定,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后方可动工建设。


  (三)市政府成立市私人建房作商品房出售税收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财税工作的市政府领导任小组长,分管公安工作的市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廉江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自来水公司、广东电网廉江供电局等相关单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国家税务总局廉江市税务局(原市地税局二楼201房),市私人建房作商品房出售税收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联席会议,对私人建房作商品房出售进行税收清查工作时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解决,会议解决相关问题时,必须形成联席会议纪要。


  (四)小型房地产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必须先依法缴清税款及行政性收费;市自然资源局为小型房地产办理《不动产权证》前,应征询市私人建房作商品房出售税收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五)从房屋建设质量安全、堵塞税收流失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考虑,对多人集资建房要严格审批。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审批多人集资建房前,应征询市私人建房作商品房出售税收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


  二、强化监管,形成协作


  各镇政府(街道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税务、供电、供水、教育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强化对小型房地产监管,打击违法经营,提高办事效率。


  (一)镇政府(街道办)。落实调查核实工作属地管理责任,主动配合做好本辖区违法建设销售(变相销售)住宅项目的清理整治工作,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税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


  (二)住建部门。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审批小型房地产项目。对申报建房和超层超面积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要求核实证明》手续等情况,应及时向市私人建房作商品房出售税收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有关信息。


  (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对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超层超面积建设的小型房地产要加大查处力度;对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就动工建设楼房,要从严查处,限期整改,或依法拆除。


  (四)自然资源部门。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审批小型房地产项目。在小型房地产办理初始登记时,必须经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廉江市税务局部门出具意见,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一人变更过户为多人的(除按法律继承人分割外),应将办理土地过户的情况及时通报市私人建房作商品房出售税收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凭市私人建房作商品房出售税收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和完税凭证办理过户手续;对申报建房和超层超面积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手续等情况,应及时向市私人建房作商品房出售税收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有关信息。


  (五)财政部门。督促加强小型房地产税收的征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对小型房地产的监管工作。


  (六)税务部门。详细做好小型房地产税源的摸底,及时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税务、供电、供水、教育等部门通报小型房地产有关纳税信息,做好纳税服务。加大对涉嫌偷逃税小型房地产立案稽查力度,及时将构成犯罪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供电部门。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两户以上共同建设楼房的建设用电情况,凭相关合法手续进行报装;对于小型房地产用电到户手续,凭市私人建房作商品房出售税收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纪要或相关部门的同意意见,按程序给予办理。


  (八)供水部门。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两户以上共同建设楼房的建设用水情况,凭相关合法手续进行报装;小型房地产用水报装前,应征询市私人建房作商品房出售税收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并持有申请人第二代身份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有土地来源合法(留用地)的相并资料,按程序给予办理。


  (九)教育部门。对部份已征税的但未办不动产权证的住户直属适龄儿童入学问题,可由市私人建房作商品房出售税收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或相关部门的同意意见,根据实际情况解决。


  (十)纪检监察机关。一是加强对各个居委会或村委会工作人员协助办理虚假证明公民个人建房申请安装水表和电表的监督;二是加强对对供电和供水部门工作人员,私自接电接水行为的监督;三是加强对小型房地产清查工作的监督,大力查处涉及小型房地产的违规违纪案件,积极协助建立对小型房地产的有效监管机制。


  (十一)公安机关。配合做好对税务部门移交的涉嫌偷逃税小型房地产案件的查处,维护健康的房地产市场秩序。


  三、结合实际,妥善处理


  小型房地产涉及面广、情况错综复杂,在加强规范管理过程中,对有关问题的处理要体现“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


  (一)对在2013年8月31日前建成并完税或申报纳税的小型房地产有关问题的处理。


  1.符合城乡规划,安全质量鉴定合格,土地权属清楚并无四邻土地纠纷的,凭市私人建房作商品房出售税收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办理《不动产权证》;


  2.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报建等审批手续,但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超层超面积建设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新对房屋进行质量安全鉴定,质量安全符合规定的经依法进行处罚后,凭市私人建房作商品房出售税收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要求核实证明》等有关证件,市自然资源局凭上述证件办理不动产权证。对严重超层超面积建设、质量安全不符合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函告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令业主限期整改或依法强制拆除。


  (二)在2020年8月31日前未完税的小型房地产或有两户以上入住的楼房有关问题的处理。


  1.未完税的小型房地产或三户以上入住的楼房必须到市清理办备案。自2020年9月1日开始,我市对不备案的小型房地产或三户以上入住的楼房停止办理有关证照。


  2.建成未销售的小型房地产项目,出现超层超面积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重新进行安全鉴定和验收,及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凭市私人建房作商品房出售税收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市自然资源局方可办理《不动产权证》。


  (三)在2020年8月31日前,集资建房必须到市清理办(原市地税局二楼201房)申报备案,申报备案的房屋经核查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不出现超层超面积情况的,办理《不动产权证》前,应征求市私人建房作商品房出售税收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否则不予办证。


  四、加强领导,落实问责


  为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取得最好的效果,必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明纪律,形成一套对小型房地产行业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一)继续发挥市私人建房作商品房出售税收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经过几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我市清理工作稳步有效推进,发挥领导小组组织协调作用十分关键。


  (二)对无批准权限、超批准权限、违反审批程序与条件要求,非法批准建房的相关职能部门或个人,由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三)党员干部未经批准或者假借村民名义建房的,超过规定时限隐瞒不报或拒不接受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四)小型房地产项目逾期不申报纳税的,由税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追缴相关税收和并通知相关单位追缴行政性收费。对违反“先税后证”等规定,造成税款流失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意见自2019年8月日起施行,([2013]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型房地产管理的意见》同时废止。


廉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 8 月21 日


  抄送:市委部委办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驻廉单位,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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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