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规字[2019]1号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 国家资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8-01
文号:中财规字[2019]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962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精神,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经中山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反映。


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

国家资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19年8月1日


  (联系电话:市财政局 88266248,市科技局 88223823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8260730,市税务局 88363049)



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中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中山市实施的粵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范围、补贴程序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中山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中山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政府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第四条 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从两处以上取得第三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对在中山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及财政补贴的申请,按照自愿申报、认定审核原则,认定名额不设上限。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一次。


  第六条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中山市财政局按照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和分工协作的原则,负责我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组织认定、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和拨付工作。其中: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境外高端人才的认定和个人所得税财政礼贴受理和审核拨付;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境外紧缺人才的认定和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受理和审核拨付;


  中山市税务局负责提供按照本办法计算所涉及的财政补贴申请人已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等个人所得税数据;


  中山市财政局负责按程序安排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和监督。


  第七条 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纳入人才认定部门的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章 补贴申请人资格认定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是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归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申请财政补贴的纳税年度在中山市工作,且在中山市依法纳税;


  (三)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申请人,还应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境外高端人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2.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3.国家、省、市重大创新平合的科研团队成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4.经认定或评定的中山市第一至第六层次高层次人才;


  5.港澳台人士参照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标准执行。


  (二)境外紧缺人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B类)人才;


  2、在中山市新一代信息技术、健康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以及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哲学社会科学、教育、金融、环保等领域就业创业的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管理人才;


  3、经中山市认定、评定的紧缺适用第七、八层次人才。


  第十条 申请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申请人申报时没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记录,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在信用中国(中山)平台没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记录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记录的;申请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没有刑事处罚记录。扣缴义务人存在以上行为或记录的,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以上行为或记录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也不担任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三章 人才认定及补贴程序


  第十一条 人才认定申请常态化受理,每年12月底前申报人才资格的,可申请本年度的财政补贴。次年4月底前,由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确认上年度受理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资格。


  第十二条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定期在网上发布财政补贴申报通知,编制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明确申报的具体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材料和申报时间等内容。


  财政补贴申请人于纳税年度次年6月1日至7月31日向人才受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次年接受申请的时间内补办,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向受理部门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表。单位和个人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申请人与在中山市注册的企业、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反映申请人在中山市工作的其他合同及材料。


  (四)申请人的收入及纳税材料。


  (五)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户的收款账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六)受理、审核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可要求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其他有助于人才认定和便于准确审核财政补贴所需的资料。


  第十四条 受理部门收到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交的补贴申请后,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形成拟补贴清单,如有需要,可送其它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再送中山市税务局提供已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等个人所得税数据。


  第十五条 受理部门按照中山市税务局提供的相关数据形成正式的财政补贴名单和补贴金额,最后通过中山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财政补贴拨付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已经取得财政补贴资金的个人,对财政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当接受配合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申请人审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施行期间,国家、省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国家、省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关于《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解读


  中山市财政局、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吸引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大湾区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该《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明确我市可以享受财政补贴的人才认定及补贴的具体范围标准。保持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中对人才认定和补贴标准基本要求不变,同时细化我市可享受补贴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标准。


  (二)明确我市相关人才认定和补贴发放部门工作分工和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分工协作,完成我市相关人才认定和补贴发放工作。


  (三)明确基本申报条件、申报时间、需报送材料等,方便申请人明晰政策。


  (四)明确补贴申报限制条件和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内容。


  (五)《办法》中人才认定的文件依据主要有:《国家外国专家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号)、《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暂行)》(粤府[2018]96号)、《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计点积分制度地方鼓励性加分赋值表(暂行)]的通知》(粤外专规[2018]1号)、《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中共中山市委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山发[2017]2号)、《中山市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中人社发[2015]80号)等其他相关文件。


  三、其他说明


  (一)关于是否可以接受个人申报的问题。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鼓励用人单位申请。


  (二)关于财政补贴计算的问题。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从两处以上取得《办法》第三条所得的人才,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个人所得为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数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三)关于财政补贴是否需要再次纳税的问题。该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