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18年—2020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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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18年-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8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行动方案(2018年-2020年)


  为贯彻落实《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深圳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放管服”、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工作要求,对标国内、国际先进服务水平,结合深圳税收工作的自身特点,坚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引导、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努力打造国际一流的税收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痛点、难点、堵点等问题,综合施策、标本兼治、注重体验,努力创造流程更优、效率更高、服务更好的税收营商环境。


  坚持对标先进。借鉴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和前沿实践,精准对标、深挖潜力、大胆创新,发挥深圳经济特区优势,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坚持创新驱动。发挥深圳是高科技产业聚集地的创新优势,坚持以信息化作为改革创新的切入点,并贯穿于税收管理、服务现代化始终,树立“互联网+”“大数据”理念,创新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方式方法。


  坚持共治格局。坚持开放共治的税收治理方式,主动作为,内外联动,推动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管理共促、服务共融,实现税收共治。


  (三)行动目标


  简政放权。优化办税流程,精简表证单书,压缩纳税时间;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公开权责清单;推进税制改革,进一步减税降费。


  创新监管。以大数据管理为依托,健全以风险管理和信用管理为支撑、以“双随机、一公开”为重要手段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实施包容审慎监管。


  优化服务。以纳税人办税便利度为衡量标准,提高服务精准度,五年内办税事项全面实现“一网通办”和全国税收数据共享,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对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二、行动任务


  (一)精准服务策略,压缩纳税时间,打造便捷化营商环境


  1.减少电子税务局业务阻断,实现非正常户小规模纳税人网上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2.丰富多元化缴税方式。为纳税人提供三方协议、POS刷卡、微信、手机银行等多种方式缴税渠道。


  3.简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一年申报一次,减少纳税人办理次数,切实减轻纳税人税负。


  4.持续提升出口退(免)税管理服务效能,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于2018年12月10日起对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全面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无纸化退税审核审批和无纸化退库。


  5.完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流程,推动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涉税信息共享。


  6.简化开业登记流程。协调由工商部门设立登记时全面采集纳税人涉税信息,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服务。


  7.简化跨区域迁移流程。对不存在未办结流程类事项且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在本省内跨区迁移即时办结


  8.协同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进一步配合工商部门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自简易注销公告期满后,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向工商部门反馈简易注销登记意见,并配合做好系统开发升级完善工作。


  9.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要求,对于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和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税务注销即时办结。


  10.简化税务迁移、注销流程。简化跨区域迁移流程,2018年底前,对不存在未办结事项且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在本市内跨区迁移即时办结。与市场监管部门协同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2018年底前,在企业简易注销公告前,设置企业清税提示;对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应在公告期届满次日提出异议,最大程度便利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


  11.取消纸质车购税完税证明。实现车购税完税凭证与公安系统电子化交互,简化车购税档案资料,实现无纸化管理。


  12.清理涉税证明。按照国务院相关要求,对各类涉税(费)证明进行全面清理,对属于兜底性质的“相关证明”等,逐一明确保留意见,不能明确的予以取消。对我局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以及以通知等内部文件规定的管理和服务措施中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原则上一律取消,我局规范性文件以及通知等内部文件设定的,一律取消。


  13.优化现有网上开具文书式《完税证明》,支持自然人在预缴税款代开发票后可进行完税凭证打印。


  14.便捷发票使用。继续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范围扩大到所有纳税人。


  15.优化增值税代开发票管理。实现税务机关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6.推广应用区块链发票。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展电子发票应用工作,开票企业基于真实交易信息实现链上发票开具;消费者实现链上收票和报销;税务机关则进行全流程发票监管,实现无纸化智能税务管理。


  17.智能票种核定,依托大数据,实现发票种类、数量与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需求的自动匹配,减少人工干预。


  18.推进“一网”办税。大力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2020年底前涉税服务事项90%实现全程网上办。


  19.推进“一网”办税。2022年12月底前主要涉税服务事项100%实现网上办理,电子税务局对接各省级政务平台,实现公众和纳税人主要涉税业务100%“一网通办”。


  20.推进“一次”办税。持续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推动实现“最多跑一次”省、市、县(区)、乡全覆盖。


  21.推进“一次”办税。持续推进午间延时服务和潮汐窗口管理,为上午取号未办结的纳税人提供延时、为上班族提供午间办税服务、为申报高峰期的纳税人合理调配窗口资源,确保纳税人缴费人进一门办结事项,避免多次跑。


  22.推进“一窗”办税。所有办税服务厅实现“一窗一人”办税模式,综合窗口可办理所有各类涉税事项。


  23.便捷一般纳税人认证勾选,一般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平台勾选进项,用于抵扣,纳税人无需前来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24.以总局《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为参考,建设实现界面标准统一、业务标准统一、数据标准统一、关键创新事项统一(简称“四个统一”)的电子税务局。


  25.进一步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实现报验户和跨区税源登记户网上办税。


  26.进一步优化电子税务查询功能,实现纳税人税务行政许可自助查询。


  27.实现增值税预缴申报网上办理。解决建筑业、房地产行业纳税人办理增值税预缴只能到大厅办理的问题。


  28.新增误收多缴退税网上办理。解决误收多缴退税只能到大厅办理的问题。


  29.新增二手车销售发票网上验证旧功能,解决以往二手车销售发票只能到大厅验旧的问题。


  30.针对大企业业务量大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优质服务。上线税企直通平台,解决其以往申报录入事项过多,特殊业务经常往返大厅的问题。


  31.拓展微信端办税功能。新增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A类、B类)功能,方面纳税人随时随地报税。


  32.建设集办税服务、实时监控、智能预警、辅助决策、绩效考核于一体的办税服务厅综合性信息管理系统。


  33.探索建设全业务办理的无人值守人工智能办税服务厅。


  34.编写办事指南。建立办事指南发布机制,制定规范统一的线上、线下办事指南。


  35.根据总局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新加坡、科威特、马尔代夫、香港国别(地区)税收信息中心研究工作,形成并完善国别(地区)税收指南。


  36.联合深圳市经贸信息委、越南中国商会,以中国-越南(深圳-海防)经济贸易合作区”为平台,举办赴越投资专题税收政策宣讲,现场咨询答疑。


  37.加强政策解读。实施税收政策发布、政策解读、政策宣传、政策辅导四同步,在政策发布时,同步政策解读,同步政策宣传,同步发布纳税人学堂专题培训辅导课件。一是认真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解读的相关规定,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过程中,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和“同步制定、同步解读、同步发布”的原则,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二是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着力构建政策全链条管理机制,努力形成研究储备、制定发布、宣传解读、跟踪问效、问题传递、完善反馈的工作闭环。


  38.建立并推广千户集团“高级联络员”服务机制,确定各区局分管大企业工作的局级和科级干部作为对接千户集团的高级联络员,负责全面协调大企业的税收服务与管理事项,推动形成大企业个性化涉税咨询渠道的立体式结构。


  39.开展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推广大企业税收风险提示服务,定期归集整理税收风险,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适时推送提醒到户,引导大企业自主防范税务风险。


  40.探索智能化宣传。以网上纳税人学堂优化升级为基础,以纳税人学堂浏览记录为依据,建立纳税人自主订阅、后台主动推送、系统智能推送等三种信息交互模式,实现对纳税人智能化、个性化的宣传辅导。


  41.全面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确保应享尽享,优惠政策落实面达到100%。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履行告知义务,主动向适用范围内的纳税人及时推送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和政策解读,并将优惠政策推送对象范围扩大到企业法定代表人,确保应知尽知。


  42.加大力度贯彻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扩大到75%的优惠政策。通过数据分析精准筛选出受惠企业,定向推送最新优惠政策;举办政策宣讲会辅导纳税人熟悉相关政策;通过系统提示提醒纳税人加计扣除比例的变化,帮助纳税人准确享受优惠;通过事后风险管理向符合条件未享受优惠或未足额享受优惠的企业推送提示信息,帮助企业足额享受优惠,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43.申报系统与财务系统对接。纳税人端财务报表自动转换为税务端申报表,实现“一键报税”。


  44.实现清税信息共享。2019年6月底前,通过省级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工商等部门实时共享电子《清税证明》。


  45.在房产交易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强化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作。实现房地产交易税费系统(税务部门)、产权登记系统(国土部门)、评估系统(评估中心)的三网融合,一键办理。整合房地产交易、办税、办证业务流程,推进跨部门业务联办,实现“一表集成”(税种集成申报及免填单)及“一秒计税”(系统规则自动计税降风险),提升办事效率,压缩房地产交易办理时间。


  46.实现税务信息系统接入深圳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2020年底前基础征管数据80%实现共享,2022年底前基础征管数据100%实现共享。


  47.实现个人身份信息共享。与公安机关实现自然人身份信息共享,确保社会保险费参保个人信息数据质量,为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管效率、简并缴费人办事流程打好基础。


  (二)加快税制改革,减轻税费负担,打造低成本的营商环境


  48.拓展社保费征缴渠道。为缴费人提供线上网上申报、线下征收大厅等多渠道的社保费征缴服务,加快构建起“实体、网上、掌上、自助”多渠道的社保费征缴体系,促进缴费人以统一身份、统一代码实现社保费“全市通缴”。


  49.实现社保费精准征缴。以金税三期征管系统为基础,持续优化社会保险费业务特色软件,完善征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功能,构建以社会信用统一代码为唯一入口、以统一信息管理系统为保障、税费数据关联的社保费征收体系。


  50.加强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推进涉税专业服务实名信息采集和信用管理,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


  51.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便利化服务。线上优化“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平台”,依托信息化平台,为信用等级高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业务提供便利。打造涉税专业服务超市,为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搭建网上零售平台,为社会提供规范有序、便捷便民的在线服务。线下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便捷办税“绿色”通道,建立特殊问题协商渠道。


  52.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明确部分涉税事项可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为行业立法提供意见建议。


  53.推动香港税务师在深圳全境执业。扩大香港税务师执业范围,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增添新动能,为深圳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注入新力量。


  54.积极培育涉税专业服务市场。开展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课题研究,发布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发展白皮书,推动纳税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形成正确的认识,扩大社会对涉税专业服务的有效需求。


  55.落实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确保基本费用扣除、专项扣除、汇算清缴等新政落地执行。优化使用信息系统,全面推广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并做好自然人应用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


  56.放宽个人免税权限制。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放弃免税权不受“36个月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限制”,仅对当次代开发票有效,不影响以后申请免税代开。


  (三)创新管理手段,优化税后流程,打造高效能的营商环境


  57.在金三接口支持的情况下,进一步扩充税费种网上更正申报功能,增加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更正申报。


  58.增加企业所得税季报(A类)和(B类)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A类)和(B)类网上更正申报功能。


  59.简化多缴退税涉税资料。纳税人多缴税款办理退抵税,在金税三期征管系统查询到申报信息、完税信息的,取消提供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复印件等纸质凭证。


  60.优化多缴退税办理流程。推进多缴退税电子化,实现退税申请、退税审核、退库办理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退库时间压缩30%。


  61.优化服务方式,完善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系统功能,增加提醒功能,对出口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关键时间节点、政策变化等内容进行提醒,引导纳税人正确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62.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积极贯彻落实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官网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事项的通知》。


  63.拓展纳税信用查询渠道。提供公开便捷的纳税信用自助查询渠道,纳税人可实时查询自身纳税信用评价级别及纳税信用扣分明细。


  64.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范围,将个体工商户纳入评价范围,研究确定个体工商户评价方案和指标体系,确定个体工商户的评价流程和范围。


  (四)加强事后监管,规范税收执法,打造公平化的营商环境


  65.加强税企互动提示提醒任务推送。积极主动将风险等级较低的风险疑点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纳税人推送。


  66.建立面向纳税人的提醒式风险管理案例库。总结现有风险管理实践经验,编写提醒式风险管理案例,主动向纳税人推送在基础管理及办税程序方面的典型案例,促进纳税遵从提升。


  67.简化简易处罚流程。由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在征期结束后自动生成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经纳税人确认后直接生成行政处罚决定书,实现简易处罚网上办理。


  68.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一方面将企业信用与银行贷款挂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缓解民营及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另一方面强化行政惩戒,发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制度的作用,减少市场风险。


  69.依托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依申请为大企业协调解决重大交易事项中的涉税疑难问题,增强政策适用的确定性和执行统一性,解决大企业重组事项多头跑、多次跑问题。


  70.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税务部门执法程序。总结执法全过程记录试点经验,分析不足,研究改进措施。根据税务总局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税收执法。


  71.探索建立涉税争议专家解决机制。探索建立税务专家咨询小组,对于金额比较大、争议比较高的涉税案例,发挥税务和法律专家在税务争议案件解决中的作用,共同协调解决。


  72.推行税收权力和责任清单。税务总局制定税务系统权责清单范本。根据总局下发的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权责清单范本参照制定本级权力和责任清单。


  73.合理确定申报尾数误差。增值税申报比对时允许合理尾数误差为100元。


  74.推进税收违法黑名单联合惩戒。以国地税合并为契机,持续优化深圳税收违法黑名单管理机制,对内继续加强稽查与纳服、征管和信息部门沟通协作,对外继续加强与联合惩戒单位的信息共享,改变原国地税黑名单信息分开管理、分开推送、分别统计的状况,实现深圳税收违法黑名单一套管理机制、一个出口对外,及时将税收违法黑名单信息共享至相关部门,为联合惩戒和税收信用监管提供有效支撑。


  75.加强案例宣传:定期整理收集打骗打虚等各类典型涉税案例,每半年进行集中宣传公布,以案说法、以案说税,提升社会诚信纳税意识。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本次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最大限度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推进工作,成立工作小组,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明确时间节点,层层部署协调,确保按时高质高效完成任务。


  (二)加强配合,统筹协调


  这次的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涉及四大类109项具体措施,事项多、任务重,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部署要求,层层分工,密切配合,畅通沟通渠道,统筹协调资源,要求措施落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确保每项任务有人抓、不落空、见实效,保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平稳、有序推进。


  (三)及时反馈,优化改进


  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正值国家机构改革的关键时期,各单位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要积极探索、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及时反馈问题。针对反馈问题要加以深入研究分析,及时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优化,切实提升纳税人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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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