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办秘[2020]3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集成电路产业人才队伍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6-16
文号:合政办秘[2020]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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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人才队伍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2020年4月22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和2020年5月18日市委第15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6日



合肥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人才队伍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提升集成电路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才来肥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合办[2018]18号)、《合肥市加快推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合办[2018]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政策。


  一、完善人才评价标准


  根据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现状,以《合肥市人才分类目录》为基础,突出个人能力和实绩,建立以从业经历、个人薪酬、企业规模等相关内容为参考指标的集成电路产业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市集成电路产业主管部门建立全市集成电路企业名录,我市集成电路企业可享受集成电路产业人才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二、鼓励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


  对集成电路企业从市外引进的集成电路ABCDE类高层次人才,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劳动合同且工作满一年的,分别按照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集成电路企业引才奖补。奖补资金分两年兑现,第一年由市级财政兑现50%,第二年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兑现50%。(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发改委)


  三、引导高层次人才稳定就业


  引导集成电路产业人才稳定就业,促进企业发展。对集成电路企业聘用的、并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集成电路ABCDE类高层次人才发放岗位补贴,参照标准为:三年内按实缴个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补贴,之后两年减半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税务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四、加大紧缺人才生活补贴力度


  集成电路企业人才符合我市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生活补贴发放标准的,享受补贴年限由3年延长为5年。同时,集成电路企业引进的外籍、港澳台专业人才,经县(市)区、开发区认定的具有独立知识产权或特殊专长的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五、多渠道保障人才安居


  集成电路企业人才符合我市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发放标准的,享受补贴年限由3年延长为5年,同时可不受落户条件限制。我市集成电路ABCDE类高层次人才,按规定享受我市人才公寓政策。对产业引领型、人才密集型的重大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安居支持。(责任单位:市房产局)


  六、优化专业人才服务保障


  提升集成电路产业人才医疗保障服务水平,我市集成电路ABCDE类人才在市、县属医院就医,可享受预约诊疗和导医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院为集成电路ABCDE类人才开设绿色通道。每年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由企业所在区安排公办优质中小学和幼儿园学位,专项用于保障集成电路ABCD类人才子女就学。(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育局)


  七、开通评审绿色通道


  对目前我市实施的部分不适于集成电路产业人才评价标准的重点人才项目,可安排一定指标给予集成电路产业单独评选。对部分不适于集成电路产业人才评审要求的职称评审,可由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心开通绿色通道,单独组织专家考核评议,考核评议取得的职称与通过社会化评审取得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本政策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市人社局会同市发改委解释。与此前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原则执行,上述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按1∶1比例分摊。已按“一事一议”方式支持的集成电路企业人才不重复享受上述同类政策。


  附件:


合肥市集成电路产业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试行)


  合肥市集成电路产业高层次人才分为五类,符合《合肥市人才分类目录(2017年)》A、B、C、D、E类人才或下列任一条目,且在全市集成电路企业从事集成电路技术、产品、管理、研究等工作的人才均可认定为我市集成电路产业对应类别的高层次人才。对于同时符合多个类别或条目的,按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确定高层次人才类别。


  A类人才(国内外顶尖人才)


  1.近十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获奖排名前三者;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获奖排名第一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国际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奖章获得者。


  2.国际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会士(IEEE Fellow)、国际工程技术学会会士(IET Fellow)、国际计算机学会会士(ACM Fellow);全球半导体联盟(GSA)董事会成员。


  3.在全球前25大半导体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副总裁、首席科学家或其他相应职务及以上,且累计任职满5年以上者。


  4.在年销售收入达20亿元以上集成电路设计、设备和材料类企业,或年销售收入达50亿元以上集成电路制造、封装和测试类企业担任总经理、总裁、首席科学家或其他相应职务及以上,且累计任职满5年以上者。


  5.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顶尖人才。


  B类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


  6.近十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获奖排名前三者;国际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技术奖获奖者。


  7.全球顶尖微电子研究机构(比利时IMEC、新加坡IME、法国的Leti、韩国KAIST、台湾工研院、中国台湾奈米元件实验室、中科院半导体所、上海微系统所、中科院微电子所等)核心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资深专家以上职务者;国家示范性微电子学院院长。


  8.世界排名前100名大学的知名教授并从事集成电路研究、教学等相关工作。


  9.近五年,在集成电路产业相关领域具有下述岗位经历之一者:


  (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课题)组组长;


  (2)“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领域主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3)“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


  (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通过国家立项的项目(课题)组组长;


  (5)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基金”资助的项目主持人,且项目已结题;


  (7)国家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等。


  10.在全球前25大半导体公司担任一级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其他相应职务及以上,且累计任职满5年以上者。


  11.在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和测试、设备等领域全球前10大公司或在集成电路材料、EDA工具软件、IP核开发全球前5大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副总裁、首席科学家或其他相应职务及以上,且累计任职满5年以上者。


  12.在年销售收入达20亿元以上集成电路设计、设备和材料类企业,或年销售收入达50亿元以上集成电路制造、封装和测试类企业,其年工资性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技术研发骨干或其他相应职务及以上,且担任相关职务累计5年以上。


  13.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C类人才(省级领军人才)


  14.近十年,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国家自然科学奖三等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技术发明奖三等奖获奖排名第一者。


  15.国际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高级会员(IEEE Senior Member)、国际计算机学会资深会员(ACM Senior Member)、国际工程技术学会高级会员(IET Member with post-nominals)。


  16.世界排名前200名大学的教授并从事集成电路研究、教学等相关工作。


  17.近五年,在集成电路产业相关领域具有下述岗位经历之一者:


  (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课题)核心技术人员;


  (2)“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主题项目或重大项目首席专家,通过国家立项的项目组组长、副组长;


  (3)通过“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立项的课题组组长;


  (4)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成员;通过国家立项的项目(课题)子课题组长;


  (5)通过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立项的课题组组长;


  (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大研究计划项目”、“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立项的项目负责人(不含子项目),且项目已结题;


  (7)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副主任前2名。


  18.在全球前25大半导体公司担任二级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其他相应职务及以上,且累计任职满5年以上者。


  19.在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和测试、设备等领域全球前10大公司或在集成电路材料、EDA工具软件、IP核开发全球前5大公司,担任一级部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其他相应职务及以上,且累计任职满5年以上者;集成电路独角兽企业创始人前3位。


  20.在年销售收入达15亿元以上集成电路设计、设备和材料类企业,或年销售收入达30亿元以上集成电路制造、封装和测试类企业,其年工资性收入在7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技术研发骨干或其他相应职务及以上,且担任相关职务累计5年以上。


  21.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D类人才(市级领军人才)


  22.国家示范性微电子学院知名教授;取得世界排名前300名大学的集成电路相关领域博士学位,且从事集成电路相关工作累计满2年以上者。


  23.近五年,在集成电路产业相关领域具有下述岗位经历之一者:


  (1)通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立项的课题组核心或骨干成员;


  (2)通过“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立项的课题组组长、副组长和子课题负责人;


  (3)通过“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立项的课题组核心或骨干成员;


  (4)通过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立项的分课题核心或骨干成员;


  (5)通过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立项的课题核心或骨干成员;


  (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立项的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结题;


  (7)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24.在全球前25大半导体公司技术研发、工程部门、管理部门担任经理、功能主管、主任工程师、资深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或其他相应职务及以上,且累计任职满5年以上者。


  25.在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和测试、设备等领域全球前10大公司或在集成电路材料、EDA工具软件、IP核开发全球前5大公司,担任二级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或同等及以上职务,且累计任职满5年以上者。


  26.在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以上集成电路设计、设备和材料类企业,或年销售收入达10亿元以上集成电路制造、封装和测试类企业,其年工资性收入在5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技术研发骨干或其他相应职务及以上,且担任相关职务累计5年以上。


  27.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领军人才。


  E类人才(高级人才)


  28.取得世界排名前200名大学集成电路相关领域硕士学位,且从事集成电路相关工作累计满3年以上者。


  29.在年销售收入达1亿元以上集成电路设计、设备和材料类企业,或年销售收入达3亿元以上集成电路制造、封装和测试类企业,其年工资性收入在3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技术研发骨干或其他相应职务及以上,且担任相关职务累计5年以上。


  30.其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高级人才。


  人才举荐


  31.根据对本市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贡献赋予部分重点企业人才举荐权,参照相应标准举荐人才。


  相关说明


  1.全球集成电路产业综合排名前25大公司,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和测试、设备和材料、EDA工具软件、IP核开发等相关联领域全球公司排名,以Gartner、IC Insights、中国台湾IEK等同类机构最近年度发布为准。


  2.世界大学排名参照英国泰晤士高等教育发布的最近年度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


  3.专业学科门类认定参照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最新版《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


  4.对于条款中未涵盖、重点企业举荐的其他相应层次的人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组织认定。


  5.本目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发布实施后,可以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及集成电路重点鼓励业态的变动予以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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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