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18]4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30
文号:深国税发[201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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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税务稽查局:


  为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5省(市)税务机关开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的通知》(税总函[2017]341号)要求以及《深圳市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若干措施》(深府[2018]1号印发)精神,以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为导向,进一步优化我市税收营商环境,深圳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营造一流的税收营商环境。


  (联系人:市国税局 马敬 联系电话:0755-83878789;市地税局 刘之佳 联系电话:0755-83773482)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30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一、减税降负,释放政策红利


  (一)实施“一揽子”减税降负政策。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由3-30元/每平方米降到3-15元/每平方米,并且工业用地税额标准在上述新标准的基础上又大幅下调50%;降低车辆车船税税额标准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简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将我市房产税(从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一年申报一次;亏损企业、市区两级政府重点扶持的企业等可以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二)加强税收政策解读。通过多种渠道对政策变动进行及时、完整、清晰的解读,方便纳税人遵从。对现有税收制度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以简明易懂的方式编写税收制度分类指引,并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公开方式。落实和健全热点问题快速响应机制,做好热点问题收集、研判、转办和反馈工作。


  二、简化流程,减轻办税负担


  (三)发布税收服务清单。编制并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全程网上办”清单。针对“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的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编制办税指南,便于纳税人快捷查找,规范办理涉税业务。


  (四)推行“有税申报”。若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消费税为零,其同期征收的附加税费无需零申报。


  (五)推行“以报代备”。简化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对除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事项外的36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面放开申报,取消备案环节,备案资料改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六)实行简易注销“一次性办结”。利用风险管理手段推行注销业务差异化处理,对通过各项指标检查且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纳税人实行一次性办结注销。


  三、银税互动,激励诚信纳税


  (七)上线“金融超市”。在电子税务局开发上线“金融超市”服务平台,实现税务机关和银行的数据直接沟通,贷款项目集中展示,贷款信息及时推送,丰富信息交换内容,扩大“银税互动”受惠面,持续提升守信企业的荣誉感和获得感。


  (八)推出自然人线上纳税信用融资产品。开发“税信通”平台,自然人可通过平台授权银行查询本人涉税信息,获取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


  四、创新渠道,拓展网络办税


  (九)推出“一体化电子税务局”。实现域名共享、身份互认、业务互通、标准统一、一网通办,纳税人一次登录,即可办理两家业务。


  (十)推行实名办税。全面启动实名办税,充分利用实名身份信息,简并与身份相关的附报资料,优化办税流程。实现国税局、地税局实名信息共享,“一方认证,双方使用”。


  (十一)对接财务软件实现“一键申报”。开发对接财务软件的会计报表报送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申报平台,实现纳税人“一键报账、一键报税”功能,降低企业办税成本,推动并普及“财税一体化”的管理服务模式。


  (十二)推广电子普通发票。大力推行电子发票,基于区块链技术,探索电子发票应用,为增值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服务,实现在线开具和查验。


  (十三)推出网上开具完税证明(文书式)服务。通过电子税务局实现《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功能,对接互联网多渠道缴税方式。


  (十四)推出跨境电子支票缴税。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多样的跨境缴款方式,拓展深港两地企业之间、金融机构之间、职能部门之间在资金清算、信息流通、风险管理方面的互动空间。


  (十五)推行智能化办税服务。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结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纳税人风险识别、第三方数据等信息,实现机器学习,智能核定纳税人的发票用量、普通发票限额以及核定发票票种,方便纳税人申领发票。通过数据集成,为纳税人提供基础数据准备和自动预录入,方便纳税人计算、填写申报表,减少纳税人填报负担。将人工智能咨询引入12366热线服务,提高咨询服务效率和准确率。


  五、税收共治,形成征管合力


  (十六)提醒纳税人自主应对涉税风险。运用税收大数据,实现对纳税人信用和风险状况的动态监控评价,向纳税人主动推送低风险信息,提示纳税人自查自纠。为纳税人提供申报疑点数据的校验、反馈和提醒服务,减少纳税人申报错误风险。开展大企业税务风险内控测试,定期归集整理税收风险,适时推送提醒到户。


  (十七)完善涉税专业服务平台。实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信息精准采集、智能识别、实时推送、信用综合评价,对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批量便捷办税服务。


  (十八)实行联合执法。开展国税局、地税局联合选案;共同制定检查方案并实施检查,共同进户,减少对企业重复检查;协同审理和执行;共享税收黑名单企业信息,加强与多部门联合惩戒。


  六、提升站位,服务经济发展


  (十九)主动服务“一带一路”倡议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着力提升对“走出去”纳税人服务水平。通过搭建服务平台、整合服务方式、优化服务内容,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税务资讯,帮助企业利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权益,并协助企业建立跨境税务风险内控机制,防范税收风险。


  (二十)优化大企业服务。建立重点企业定点联系制度,强化日常沟通,主动为纳税人解决涉税疑难,降低涉税风险;通过举办大企业沙龙、“大企业问税平台”优化专项交流,积极主动回应大企业关切。加强集团重组服务,依申请为大企业协调重组中的疑难事项,提高政策确定性。建立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跨区域涉税争议,提高政策执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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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