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发文时间:2017-12-04
文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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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推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的要求,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深圳市)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费)(含社保费,下同)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在明确办税人员身份及办税授权关系的前提下为办税人员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 

 

二、办税人员是指负责办理涉税(费)事项的人员,具体包括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纳税人为个人的,办税人员为其本人或其税务代理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实名办税的业务范围 

 

实名办税的业务范围为纳税人在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的依申请涉税(费)事项。 

 

四、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内容 

 

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需提供的信息包括: 

 

(一)必须提供的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人像信息; 

 

(二)可自愿提供的信息:电子邮件、微信号等信息。 

 

五、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渠道 

 

办税人员可通过以下途径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 

 

(一)通过电子办税渠道办理 

 

1.关注广东地税微信公众号(gdltax)办理; 

 

2.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 (http://www.etax-gd.gov.cn)办理。 

 

(二)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办税人员既可通过电子办税渠道办理,也可前往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持有其他身份证件的办税人员需在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 

 

已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认证的办税人员,国地税双方信息共享互认,无需再在地税机关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 

 

六、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需提供的资料 

 

(一)电子办税渠道 

 

在电子办税渠道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在网上进行实名认证时需拍摄提供人像信息,上传身份证件照片,并按提示上传其他相关资料。       

 

(二)地税办税服务厅 

 

在地税办税服务厅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按下列情形提供资料: 

 

1.办税人员是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3.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身份证件包括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 

 

七、办税人员与纳税人的授权委托关系确认 

 

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以及税务代理人的,在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后,在电子办税渠道或地税办税服务厅完成与纳税人的授权委托关系确认。 

 

八、办理涉税事项时实名身份的确认 

 

(一)电子办税渠道 

 

已采集实名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通过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本公告第三条所列事项时,以已认证的实名账号和密码登陆确认身份。    

 

(二)地税办税服务厅 

 

已采集实名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到地税机关办理本公告第三条所列事项时,应携带身份证件确认身份。因特殊原因未携带身份证件的,可以凭借已采集信息的手机,通过短信验证的方式完成身份确认。 

 

九、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在电子办税渠道或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发生变更或提前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在电子办税渠道或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授权关系变更或解除手续。 

 

十、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将逐步扩大实名办税的适用范围,并对已进行采集实名身份信息的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无纸化办税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所列事项时,提供无纸化办税服务。 

 

十二、2018年7月1日起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三条所列事项业务时,须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后才能办理。 

 

十三、在本公告实施前已通过广东地税微信公众号进行简易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在2018年12月31日前办理本公告第三条所列事项时,暂参照已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执行。 

 

2019年1月1日起前款办税人员需按照本公告第四、五、六、七条要求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后才能办理本公告第三条所列事项。 

 

十四、纳税人需进一步了解实名办税事宜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也可访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或关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咨询。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有效期五年。 

 

附件:办税授权委托书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4日

 


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实行实名办税。 

 

二、制定目的 

 

通过实名办税,进一步厘清征纳双方责任,确保涉税(费)事项的提出是纳税人真实意愿的表达,确保简政放权和税制改革的红利落到诚实守信的纳税人和办税人员身上,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托税收实名制管理采集的信息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和精准化管理。让守法者尽享优质服务,让违法者无处遁形。 

 

三、起草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 

 

四、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实行实名办税的含义、范围、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内容、采集的渠道,对办税人员在实名办税中需提供的资料等提出了要求。 

 

一是阐释了实名办税的含义。实名办税是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费)(含社保费,下同)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在明确办税人员身份及办税授权关系的前提下为办税人员办理相关涉税(费)事项。 

 

二是明确了实名办税的办税人员范围。办税人员是指负责办理涉税(费)事项的人员,具体包括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纳税人为个人的,办税人员为其本人或其税务代理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是明确了实名办税的业务范围。实名办税的业务范围为纳税人在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的依申请涉税(费)事项。 

 

四是明确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人像信息等办税人员必须提供的信息,以及办税人员可自愿提供的电子邮件、微信号等信息。    

 

五是明确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渠道。明确办税人员可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或电子办税等渠道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国地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共享互认。从办理的便利性考虑,推荐通过电子办税渠道办理。 

 

六是明确了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时须提供的资料。规定:办税人员在实体办税服务厅或电子办税渠道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时,需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并明确了身份证件的范围。 

 

七是明确了办税人员与纳税人的授权委托关系确认。规定: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以及税务代理人的,在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后,在电子办税渠道或地税办税服务厅完成与纳税人的授权委托关系确认。 

 

八是明确了办理涉税事项时实名身份的确认方式。规定:已采集实名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通过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本公告第三条所列事项时,以已认证的实名账号和密码登陆确认身份;通过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时应携带身份证件确认身份;因特殊原因未携带身份证件的,可以凭借已采集信息的手机,通过短信验证的方式完成身份确认。 

 

九是明确了实名办税人员信息变更的方式。规定: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的手机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在电子办税渠道或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发生变更或提前终止的,纳税人需及时在电子办税渠道或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授权关系变更或解除手续。 

 

十是明确了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的义务。 

 

十一是明确了实名办税人员可享受的纳税服务。 

 

十二是明确了实名办税业务事项的办理要求,2018年7月1日起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三条所列事项业务时,须先进行身份信息采集后才能办理,即过渡期为发布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 

 

十三是明确了公告实施前已通过广东地税微信公众号进行简易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在2018年12月31日前办理本公告第三条所列事项时暂参照已办理实名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执行。 

 

2019年1月1日起前款办税人员需按照公告第四、五、六、七条要求进行实名身份信息采集后才能办理公告第三条所列事项。 

 

十四是明确了实名办税的咨询渠道。纳税人需进一步了解实名办税事宜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也可访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或关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咨询。 

 

十五是明确了公告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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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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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