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财法[2016]8号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广东省省级第十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6-06
文号:粤财法[201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985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4]35号)的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审核,现将广东省省级第十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广东省省级第十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6日


  附件


广东省省级第十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


  2013年通过(2家)


  1.广东省顺丰慈善基金会


  2.广东省广府人珠玑巷后裔海外联谊会


  2014年通过(7家)


  1.广东省浙江商会


  2.广东会展组展企业协会


  3.广东省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学会


  4.万科公益基金会


  5.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6.广东省岭南禅宗文化发展基金会


  7.广东省湖南益阳商会


  2015年通过(87家)


  1.广东温泉行业协会


  2.广东省卫生职业教育协会


  3.广东省团餐配送行业协会


  4.广东省新兴县北英慈善基金会


  5.广东省广告协会


  6.广东省华南师大附中教育基金会


  7.广东省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8.广东省电子政务协会


  9.广东省自动化学会


  10.广州市禁毒基金会


  11.广东省红色旅游文化促进会


  12.广东省老字号协会


  13.广州地区老游击战士联谊会


  14.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5.广东省皮革协会


  16.华润慈善基金会


  17.顺丰公益基金会


  18.广东省房地产研究会


  19.广东省绿景慈善基金会


  20.广东省直销企业协会


  21.广东省第三产业研究会


  22.广东省博物馆协会


  23.广东省物流与供应链学会


  24.广东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


  25.广东省学习型组织研究会


  26.广东省橱柜业商会


  27.广东省江西进贤商会


  28.广东省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


  29.广东省南华节能和低碳发展研究院


  30.广东省星海音乐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31.广东岭南社会工作发展服务中心


  32.广东国际经济协会


  33.广东省摄影家协会


  34.广东省舞蹈家协会


  35.广东省戏剧家协会


  36.广东省电视艺术家协会


  37.广东省音乐家协会


  38.广东省民间文艺家协会


  39.广东省曲艺家协会


  40.广东省文艺批评家协会


  41.广东省书法家协会


  42.广东省美术家协会


  43.广东省杂技家协会


  44.广东省电影家协会


  45.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


  46.广东青年创业就业联合会


  47.广东省设备监理协会


  48.广东省计算机学会


  49.广东省润希靖南抗骨癌基金会


  50.广东省伏羲文化研究会


  51.广东省浙江温州商会


  52.广东纺织助剂行业协会


  53.广东省游戏产业协会


  54.广东省平凡慈善基金会


  55.广东省交通建设监理检测协会


  56.广东省江苏商会


  57.广东省江西上饶商会


  58.广东省绿盟公益基金会


  59.广东省生态学会


  60.广东省产业发展促进会


  61.广东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62.广东省孝美德传统文化推广中心


  63.广东省新粤商投资商会


  64.比亚迪慈善基金会


  65.广东省四会商会


  66.广东省污泥产业协会


  67.佛山市顺德区职工解困基金会


  68.广东省华夏珠宝发展服务中心


  69.广东省金银珠宝玉器业厂商会


  70.广东省浙江青田商会


  71.广东省经济科技发展研究会


  72.广东省加优教育发展基金会


  73.广东省江西九江商会


  74.广东省百川军盾慈善基金会


  75.广东省江西师范大学校友会


  76.广东省让爱回家公益促进会


  77.广东省健康管理发展促进会


  78.广东华南经济发展研究会


  79.广东省基督教协会慈善基金会


  80.广东省惠州商会


  81.广东省救援辅助志愿者协会


  82.广东省孤独症康复教育协会


  83.南方医科大学


  84.广东省海上丝绸之路商会


  85.广东省长江公益基金会


  86.广东省平远商会


  87.广东新三板公司协会


  2016年通过(77家)


  1.广东省再就业与创业发展促进会


  2.广东省民营医疗健康产业协会


  3.广东省城镇化法治研究会


  4.广东省新疆商会


  5.广东省水产商会


  6.广东医药价格协会


  7.广东省工贸发展促进会


  8.广东省不动产登记与估价专业人员协会


  9.广东省大爱相髓慈善基金会


  10.广东省建筑装饰材料行业协会


  11.广东省霸王花日杨公益基金会


  12.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


  13.广东常兴画院


  14.广东省仲恺教育基金会


  15.广东省混凝土外加剂协会


  16.广东省创新人才促进会


  17.广东省茶业行业协会


  18.广东省船舶工业协会


  19.广东省江西兴国商会


  20.广东省福建商会


  21.广东省佳莱崇德慈善基金会


  22.广东省茶文化研究会


  23.广东省茂名商会


  24.广东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协会


  25.广东省宠物行业协会


  26.广东省河南焦作商会


  27.广东省汽车工程学会


  28.广东省临床试验协会


  29.广东省惠来商会


  30.广东巴蜀文化促进会


  31.广东省江山食品医药行业慈善基金会


  32.广东省医药零售行业协会


  33.广东省电子商务协会


  34.广东省企业诚信建设促进会


  35.广东省食品生产技术协会


  36.广东省渔业协会


  37.广东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38.广东省农产品流通协会


  39.广东省闽南商会


  40.广东省真空学会


  41.广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协会


  42.广东省投资商会


  43.广东省电梯技术学会


  44.广东省顺商公益基金会


  45.广东省保利地产和谐文化基金会


  46.广东省汽车用品商会


  47.广东省岭东美术馆


  48.广东殡葬协会


  49.广东省流通业商会


  50.广东省孕婴童用品协会


  51.广东省牧邻慈善基金会


  52.广东省江西广丰商会


  53.广东省红太阳陶瓷研究院


  54.广东盛和塾企业管理促进中心


  55.广东省广州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6.广东省农村电子商务协会


  57.广东省山海源慈善基金会


  58.广东省天行健慈善基金会


  59.广东省客都扶贫基金会


  60.广东省经济学家企业家联谊会


  61.广东省湖北咸丰商会


  62.广东梵华文化博物院


  63.广东省方圆公益基金会


  64.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教育基金会


  65.广东省跨境电子商务行业协会


  66.广东木棉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67.广东省体能协会


  68.广东省丹勋教育基金会


  69.广东省暖通空调协会


  70.广东省医师协会


  71.广东省一正传统文化教育基金会


  72.深圳市警察基金会


  73.广东省室内环境卫生行业协会


  74.广东省民间足球促进会


  75.广东省健康教育协会


  76.广东省执信教育发展基金会


  77.广东省育才幼儿院二院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