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16]77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省国税局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4-12
文号:粤国税发[2016]7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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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统筹协调省国税局对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提高工作质效,减轻基层负担,现就完善省国税局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国税局建立监督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督察内审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召集人,成员单位为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财务管理处、督察内审处、人事处,监察室、巡视工作办公室和其他相关单位根据需要可列席会议。


  联席会议负责统筹组织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包括汇总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计划调整,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安排和人力资源调配,研究改进监督检查工作措施,总结分析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等。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督察内审处,负责联席会议的筹备、协调和督促落实等日常工作。办公室对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纳入省国税局机关督办。


  二、明确工作职责


  省国税局办公室、财务管理处、督察内审处、人事处和各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办公室负责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国税局重点工作的督促落实;财务管理处负责国税系统经费、基本建设和资产管理的日常检查;督察内审处负责政策落实和税收执法督察,国税系统财务、基建、大宗物品采购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等内部审计;人事处负责国税系统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督促检查;各业务处室负责主管业务的日常督促检查。


  三、实行统筹管理


  省国税局对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分类统筹管理。


  (一)常规类检查统筹开展。省国税局各处室按照工作职责开展的监督检查,应于年初提出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汇总,提出整合建议,并提交联席会议审议。


  对同一对象、同一时间要求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统筹进行。其中,对干部任用的检查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合开展;对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与基建决算的审核结合开展;办公室对税务系统的督促检查与督察内审部门的专项督审结合开展。


  (二)临时类检查协调安排。省国税局各处室需要在年度计划外临时安排监督检查工作的,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拟定时间安排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相同时间和地点的监督检查应协调进行。


  四、规范检查实施


  统筹的常规类检查由发起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派人参加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牵头部门汇总形成统一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监督检查工作中,牵头部门可以从其他相关部门选调专业人员。对一些专业性强的重点监督检查事项,可以在省国税局各处室和全省国税系统选调业务骨干,也可以从税务领军人才和专业人才库中选调人员。各处室和全省国税系统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为监督检查提供业务支持和人员保障。


  监督检查实施前应进行统一培训,提出工作要求,明确监督检查的时限、重点、方法、步骤等内容,统一业务标准,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有关涉密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由牵头部门按照保密要求开展。


  五、建立报告制度


  监督检查结束后,牵头部门一般要在7个工作日内向省国税局领导报送监督检查情况和整改建议,同时抄送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必要时按照省国税局各处室职责分工,提交相关处室审核、确认。


  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涉及省国税局相关处室的,除有保密要求的事项外,牵头部门应当在报经省国税局领导审批后分送相关处室。


  监督检查的相关报告和总结抄送省国税局监察室。涉及处级(广州为副局级)及以上、省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省国税局监察室处置。


  六、强化结果运用


  (一)强化整改落实。省国税局监督检查牵头部门建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台账,明确整改责任并督促整改,根据被检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逐一销号;各处室负责业务指导。整改落实的情况要向联席会议报告。


  (二)纳入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结果均纳入绩效管理,作为考评的重要内容与依据。具体办法在每年的绩效考评规则中明确。


  监督检查结果应按规定与干部评先评优、年度考核和提拔任用,以及单位考评相衔接;对拟提拔的人选或拟表彰的单位,在向党组汇报提名建议时,应当说明相关监督检查结果情况。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明令禁止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加大问责力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七、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可参照统筹本单位对下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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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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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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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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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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