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人社字[2020]63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6-08
文号:鲁人社字[202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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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实施专项支持计划情况及发现的困难问题,请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我省《保居民就业工作方案》,加大稳就业力度,现就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统筹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困难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稳岗扩岗支持,提高稳岗返还标准,拓宽以工代训范围,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企业就业岗位,充分发挥企业稳定就业主力军、吸纳就业主渠道作用,努力保持就业局势和社会大局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稳岗返还


  1.提高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将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执行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中小微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已按原标准享受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本文件印发30日内拨付提高标准部分,企业无需重新申报。


  2.发放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符合实施条件的统筹地区可根据基金结余情况,按照不超过6个月的上年末企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县(市、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发放。


  3.简化稳岗返还办理。稳岗返还金额可依据征缴机构提供的上年度缴费记录按规定确定,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职工花名册、工资表等材料。“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的审核可采用企业承诺方式。


  4.严格政策实施条件。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科学测算基金支撑能力。失业保险基金备付能力不足24个月的次月起,停止执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失业保险基金备付能力不足12个月的次月起,停止执行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在失业保险基金备付能力重新达到实施条件后,可启动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省里安排不低于5亿元失业保险调剂金,对失业保险基金备付能力较弱地区给予重点倾斜。


  (二)扩大以工代训范围


  5.支持企业吸纳就业。支持企业面向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扩岗位、扩就业。对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补贴范围扩大到大型企业。


  6.支持困难企业以工代训、以训稳岗。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中小微企业(企业当月电费、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其他能源消耗量、营业收入三项指标之一较2019年相应指标月平均值下降70%及以上),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10万元。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补贴范围扩大到大型企业,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50万元。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应按月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含承诺书)、当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其中停工停业企业需提供上一季度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等相关材料,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开展以工代训、职工生活补助等支出。政策受理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专账资金支撑能力较弱的市,省级专账资金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地方落实以工代训补贴政策。


  三、推进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将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作为保居民就业的重要举措,作为加强失业风险应对的重要抓手,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坚持问题导向,及时研究解决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应返尽返、应补尽补,增强企业获得感,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应。加大调度督导,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周调度制度,适时开展专项督导。将以工代训完成情况,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考核。


  (二)创新政策宣传。各地要通过电视、报纸、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企业微信群、公益短信等多种渠道,发挥人社用工服务专员作用,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点对点精准推送政策。对本地区重点关注企业,组织专人送政策上门。及时总结宣传专项计划实施成效,发挥受益典型示范作用,稳定企业信心。


  (三)优化经办服务。推动稳岗返还、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畅通领、舒心办,全方位便利企业享受政策。坚持“能减则减、能快则快”,加强信息共享、大数据应用,最大限度减材料、减环节、减次数、减时间。公布政策清单、办理流程图、经办机构、服务电话,方便企业查询办理。提高稳岗返还网办水平,推动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全程网办。


  (四)强化资金监管。按月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形势预判、适时调控,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安全可持续。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管理,各市专账资金低于建账资金规模30%时,停止执行以工代训政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公示政策享受对象、金额。加强监督检查、专项审计,对违规使用、骗取套取资金的依法依规严惩。


  附件: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政策细则


  附件


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政策细则


  一、稳岗返还


  (一)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


  1.适用对象


  符合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2.主要内容


  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到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3.资金来源


  失业保险基金。


  4.申领流程


  对于新符合条件企业,各统筹地区定期进行数据处理比对,筛查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企业;企业进行确认;经办机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资金。


  对于已按原标准享受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政策且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经办机构不再公示,直接拨付提高标准部分资金。经办机构应及时将提高标准部分资金的拨付情况录入业务经办系统。


  5.材料要求


  一般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劳务派遣企业稳岗返还申请材料由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确定。


  (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1.适用对象


  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


  2.主要内容


  稳岗返还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上年末企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县(市、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发放,返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3.资金来源


  失业保险基金。


  4.申领流程


  各统筹地区定期进行数据处理比对,筛查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企业;企业进行确认,按参保地联合会审要求提供材料;经办机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资金。符合条件企业也可登录参保地稳岗返还经办网址,提交相关材料,联合会审并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资金。


  5.材料要求


  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企业财务报表等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二、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


  (一)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


  1.适用对象


  各类中小微企业,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主要内容


  对上述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


  3.资金来源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


  4.申领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办事大厅“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以工代训”模块,注册企业基本信息,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5.材料要求


  企业营业执照(初次申领)、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含承诺书)、当月银行工资发放对账单。


  (二)困难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


  1.适用对象


  各类中小微企业,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主要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的上述企业,组织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中小微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10万元。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大型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50万元。


  3.资金来源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


  4.申领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办事大厅“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以工代训”模块,注册企业基本信息,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5.材料要求


  企业营业执照(初次申领)、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含承诺书)、当月及上一季度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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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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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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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