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发[2020]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2020-06-03
文号:鲁政发[2020]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14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抓住国家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建设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重大战略机遇,积极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快推进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促进济南、淄博、泰安、聊城、德州、滨州、东营等7市(以下简称“7市”)一体化发展,高水平建设现代化省会经济圈,打造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全国动能转换区域传导引领区、世界文明交流互鉴新高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一)共建轨道交通网。构建以济南为中心的“米”字型高铁网络,加快推进济郑高铁山东段、京雄商高铁山东段、黄台联络线等铁路项目建设,规划实施济南至滨州、京沪高铁二通道滨州至东营段、济南至枣庄、济南至济宁、德州至商河、聊城至泰安、滨州至淄博至莱芜至鲁南高铁等铁路项目,打造高效便捷的“一小时经济圈”。推进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形成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四网融合”的一体化轨道交通体系,加快建设济南高质量现代化内陆开放型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


  (二)畅通经济圈公路网。推进济青高速中线、济南至微山、沾化至临淄、济南至高青、高青至商河、济南绕城高速二环线等高速公路规划建设,实现与机场、高铁站等枢纽的衔接。实施国省道改造提升和穿城路改线。加快跨黄河通道建设,规划建设沿黄两岸快速通道。加强跨市域道路衔接,逐步取消除高速公路外政府还贷的国省道收费站。开通公交方式运营的城际客运,实现7市公共交通一卡互通。


  (三)提升航空枢纽服务功能。实施济南国际机场二期改扩建工程,开拓加密国际直航航线,推进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与机场有机衔接,打造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枢纽机场。提升东营胜利机场功能,打造区域性中转枢纽机场和国产大飞机试飞基地。新建聊城机场。


  (四)贯通航运“黄金水道”。推进东营港、滨州港建设,打造经济圈便捷出海通道。加快小清河复航工程,建设小清河济南港、淄博港、滨州港。提升京杭大运河通航能力,推进泰安港建设,研究谋划黄河以北段复航工程。


  (五)构筑数字化经济圈。实施“数字济南2030”行动计划,支持济南建设5G先锋城市,实现7市重点区域5G网络全覆盖。推广应用移动IPv6技术。建设国家超级计算济南中心、量子保密通信干线网、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等重大设施,推动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共建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基于人工智能、5G物联、大数据为支撑的新型智慧城市群。


  二、推动产业协同融合发展


  (六)提升济南辐射带动能力。着力打造科创济南、智造济南、文化济南、生态济南、康养济南,加快提升省会城市首位度。推动济南建设成为国家中心城市,以中心城市引领都市圈、以都市圈带动经济圈发展,加快同城化进程。支持济南创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打造总部基地和创新高地,将济南都市圈建设成为山东半岛城市群和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


  (七)优化产业生态。突出“十强”产业,加强省级统筹,引导7市错位协同发展。济南市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大数据、高端装备制造、医疗医养医药等产业集群;培育半导体材料产业集群,建设宽禁带半导体研发总部,推动碳化硅等新材料产业发展;依托国家超级计算济南中心,主导国家超级计算互联网建设,打造“中国算谷”。淄博市重点发展新型功能材料、先进结构材料、化学新药及高端医疗器械、陶琉文化创意等产业集群。泰安市重点发展建材新材料、精品旅游等产业集群。德州市重点发展康养体育、现代高效农业、硅材料等产业集群。聊城市重点发展新能源汽车、高端化工等产业集群。滨州市重点发展高端铝新材料、高端纺织新材料等产业集群。东营市重点发展石油装备、现代高效农业、新材料等产业集群,推进高端石化产业基地建设。建立利益分享机制,探索“双向飞地”“异地孵化”“共管园区”等跨区域产业合作新模式。


  (八)共享科技创新资源。争取国家在济南等市布局大科学装置。加快重大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推进中国科学院济南科创城、中国科学院未来技术创新研究院等建设,形成中科院系资源集聚。淄博市主动对接齐鲁科创大走廊,打造“科创+智造”融合发展示范带。推动各市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等重点区域设立招商引资、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服务等合作平台。建设泰安“生态科技新区”、滨州渤海科创城、山东石油化工学院、黄河三角洲盐碱地综合利用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


  三、强化生态环境共保联治


  (九)共同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统一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设黄河下游生态修复综合治理示范区,支持东营市打造大江大河三角洲生态保护示范区、申报黄(渤)海候鸟栖息地世界自然遗产。开展泰山、黄河、小清河、大汶河、京杭大运河、东平湖等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十)推进环境污染联防联治。统一环保准入标准,推行异地交叉环保执法。推动跨界水体环境治理,联合开展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共同推进固体废物治理。健全区域内污染应急联动机制,促进环境监测预警合作,协同应对跨区域重污染天气和突发污染事件。


  (十一)强化污染源头协同治理。严格落实“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加大区域内化工、建材、冶金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力度。优化区域能源消费结构,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提高清洁能源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例。制定区域重点污染物控制目标,全面完成钢铁和符合要求保留的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建立区域重大项目环评会商制度。


  (十二)合力打造山水大花园。推动济南、泰安、淄博等市协同保护大泰山,打造经济圈“绿肺”。依托济西湿地公园、齐河黄河湿地公园,打造一体化湿地公园。规划建设沿黄生态绿道、景观廊道和滩区亲水设施,构筑沿黄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融合山水资源和城市景观,依托山脊、山谷、河流、湖岸、城市公园及绿化带,建设“南山北水”绿色生态大走廊,打造黄河流域绿色城市、生态明珠。


  四、打造文明交流互鉴高地


  (十三)建设中华文化国际体验目的地。高水平举办黄河论坛、泰山登山节、泰山国际文化论坛、国际泉水节等大型节庆活动。加强与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的合作,支持济南市承办更多国际会展和赛事。联动济南、泰安、曲阜文化资源,打造“山水圣人”中华文化枢轴,做强“泉城济南”“平安泰山”文化旅游目的地品牌;联动淄博齐国故都片区、周村古商城片区,打造齐文化传承创新示范,做强“齐国故都”文化旅游目的地品牌;联动京杭大运河、聊城江北水城,打造运河文化带,做强“鲁风运河”文化旅游目的地品牌。联动黄河生态廊道、黄河口生态旅游区,打造黄河文化带,做强“黄河入海”等文化旅游目的地品牌。支持德州齐河国际生态城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滨州、东营打造兵圣文化体验区。


  (十四)联合开拓文化旅游市场。成立旅游联合体及营销联盟。济南、泰安、曲阜率先开展区域旅游合作,探索建立旅游投融资与企业合作平台,策划实施一批重大文旅项目。搭建融媒体传播矩阵,集中打造、联合推介“山水圣人”线、齐鲁文化风情线、鲁中红色文化精品线、黄河故道及黄河入海文化旅游线、运河文化旅游线等。


  (十五)培育文化消费新业态。发展基于5G、虚拟现实、增强现实、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新一代体验型文旅消费业态。创新未来社区文化场景,推动商旅文深度融合,建设社区邻里共享学堂、书房,培育一批城市文化综合体。加快推进济南国际文旅城、泰山文化产业园、稷下学宫片区、齐河博物馆群建设。


  五、增进公共服务便利共享


  (十六)统筹提升公共卫生应急管理能力。支持7市加快完善公共卫生现代化信息系统、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健全重大疫情响应、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协同工作推进机制,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推动电子病历、医学检验检查结果跨地区、跨机构互通互认,打造经济圈医联体和专科联盟,支持有条件的三级医院集团化办医、异地设置分支机构。加快补齐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短板,完善应急预案,加强联采联供,按照日均消耗上限,确保传染病防护物资储备不少于1个月。在济南建设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各市设置一所达到三级标准的市级传染病医院。优化省疾控中心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建设,加强各级疾控中心标准化建设,全部建成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具备核酸检测能力。加快推进省传染病防治中心、血液核酸集中化检测中心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建设,支持济南市建设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和国家医疗健康大数据北方中心。


  (十七)协同扩大优质教育供给。深度参与省政府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山东大学的全面合作,共同推进我省高等院校“双一流”建设,共建一批高水平的协同创新平台,率先培育“山大系”“第一医大系”创新“集团军”。建立经济圈教育联盟,鼓励学校跨地区托管帮扶带,联合建设优势学科、实验室和研究中心。建立校长、教师交流机制,开展异地交流培训。促进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企业深度合作,打造一批产教融合联盟和示范基地。推动与经济圈产业链相配套的中高职学校紧缺专业贯通招生。


  (十八)共织社会保障一张网。推行社保“一卡通”,推进电子社保卡应用。加强医保政策统筹衔接,加快全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推广应用医保电子凭证和移动支付。建立养老机构共建合作机制,畅通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信息交换渠道,实现养老补贴跟着老人走。推动工伤认定政策统一、结果互认。


  六、推进区域合作开放共赢


  (十九)引领黄河流域协同发展。充分发挥7市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协同推进黄河下游的生态保护修复、水污染综合治理、河道滩区综合整治,统筹谋划产业布局。发挥山东半岛城市群龙头作用,推动济南都市圈与郑州都市圈全面对接。加强与胶东、鲁南两大经济圈的协调联动,协同推动山东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主动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加强与雄安新区合作,高标准打造“京沪会客厅”,集聚京津冀、长三角开放资源。


  (二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建设“一带一路”合作伙伴网络,联合打造海外投资和专业服务平台,大力拓展新兴市场。济南等市深入拓展欧亚班列线路,提升“齐鲁号”欧亚班列运行质量。支持济南市创建国际丝绸展示交易中心和丝绸文化创意中心,举办“一带一路”国际丝绸论坛、中国-中东欧国家民间友好大会。建设柬埔寨齐鲁工业园区、印尼淄博工业园区等境外园区。鼓励企业组建“走出去”产业联盟。


  (二十一)搭建高能级开放平台。放大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溢出效应,建设山东自贸区联动创新区。加快建设济南国际招商产业园,以“标准地”方式精准招引世界500强产业项目。支持济南市建设“济南-全球文旅交流中心”,创建国家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点城市,高标准建设国际医院、国际学校、国际社区。争取获批济南章锦、淄博综合保税区,推进东营综合保税区规划调整,创建泰安、鲁北乐陵保税物流中心(B型)。


  七、优化配置各类要素资源


  (二十二)统筹人力资源配置。支持济南市开展国际人力资本服务,探索海外引才引智政府购买服务新模式,建立健全专业对接机制。充分发挥全国人力资本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构建国际化人力资本服务网络,对国际人才及团队开展人力资本投贷联动服务,加快打造人才特区。创新“领军人才+创新团队+优质项目(优势学科)”等引才模式,提升海内外高端人才集聚能力。鼓励其他市以项目资助、生活补助等方式,柔性引进、灵活使用“海外工程师”“候鸟专家”“双休人才”。


  (二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设济南区域性金融中心,强化融资和结算功能。联合组织优质项目银企对接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互动合作。发挥济南国际金融城平台集聚优势,降低贷款门槛。支持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共同发起设立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投资基金。强化金融监管合作和风险联防联控,建立金融风险联合处置机制。


  (二十四)提升能源资源保障水平。支持济南市推进绿色化能源变革,加强新能源微电网、能源物联网、“互联网+智慧”能源等综合能源示范项目建设。统筹建立燃气应急储备体系,规划建设东营地下储气库和东营港LNG泊位码头,启动济淄联络线工程。实施南水北调胶东续建工程、东平湖蓄滞洪区防洪安居工程、恩县洼滞洪区治理、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工程、章丘白云水库等项目,提高区域防灾减灾和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开展碳排放权、用水权、用能权等资源要素市场化交易试点,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共享,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八、组织实施


  (二十五)强化组织领导。省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和推进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落实重大事项。济南市牵头建立7市议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协商研究一体化重大事项,向省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抽调工作人员在济南集中办公,开展日常工作。


  (二十六)健全推进机制。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指导、推动,在重大政策制定、项目安排、改革创新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7市建立相应工作推进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产学研联盟作用,开展跨区域合作。


  (二十七)鼓励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建设省会经济圈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支持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淄博周村区、齐河县、邹平市四地,打破行政壁垒,探索建立统一高效协调的一体化发展新机制,为省会经济圈实现高质量协同发展打造样板、提供示范。支持各地立足本地实际,找准结合点,在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投资管理等重要领域先行先试,开展一体化制度创新。


  (二十八)跟踪督导落实。省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办公室负责对一体化发展推进情况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和经验总结推广,适时组织开展评估,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附件: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重点任务分工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日


推荐阅读

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