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发[2020]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文时间:2020-06-03
文号:鲁政发[20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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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抓住国家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建设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重大战略机遇,积极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快推进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促进济南、淄博、泰安、聊城、德州、滨州、东营等7市(以下简称“7市”)一体化发展,高水平建设现代化省会经济圈,打造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全国动能转换区域传导引领区、世界文明交流互鉴新高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一)共建轨道交通网。构建以济南为中心的“米”字型高铁网络,加快推进济郑高铁山东段、京雄商高铁山东段、黄台联络线等铁路项目建设,规划实施济南至滨州、京沪高铁二通道滨州至东营段、济南至枣庄、济南至济宁、德州至商河、聊城至泰安、滨州至淄博至莱芜至鲁南高铁等铁路项目,打造高效便捷的“一小时经济圈”。推进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形成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四网融合”的一体化轨道交通体系,加快建设济南高质量现代化内陆开放型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


  (二)畅通经济圈公路网。推进济青高速中线、济南至微山、沾化至临淄、济南至高青、高青至商河、济南绕城高速二环线等高速公路规划建设,实现与机场、高铁站等枢纽的衔接。实施国省道改造提升和穿城路改线。加快跨黄河通道建设,规划建设沿黄两岸快速通道。加强跨市域道路衔接,逐步取消除高速公路外政府还贷的国省道收费站。开通公交方式运营的城际客运,实现7市公共交通一卡互通。


  (三)提升航空枢纽服务功能。实施济南国际机场二期改扩建工程,开拓加密国际直航航线,推进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与机场有机衔接,打造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枢纽机场。提升东营胜利机场功能,打造区域性中转枢纽机场和国产大飞机试飞基地。新建聊城机场。


  (四)贯通航运“黄金水道”。推进东营港、滨州港建设,打造经济圈便捷出海通道。加快小清河复航工程,建设小清河济南港、淄博港、滨州港。提升京杭大运河通航能力,推进泰安港建设,研究谋划黄河以北段复航工程。


  (五)构筑数字化经济圈。实施“数字济南2030”行动计划,支持济南建设5G先锋城市,实现7市重点区域5G网络全覆盖。推广应用移动IPv6技术。建设国家超级计算济南中心、量子保密通信干线网、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等重大设施,推动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共建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基于人工智能、5G物联、大数据为支撑的新型智慧城市群。


  二、推动产业协同融合发展


  (六)提升济南辐射带动能力。着力打造科创济南、智造济南、文化济南、生态济南、康养济南,加快提升省会城市首位度。推动济南建设成为国家中心城市,以中心城市引领都市圈、以都市圈带动经济圈发展,加快同城化进程。支持济南创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打造总部基地和创新高地,将济南都市圈建设成为山东半岛城市群和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


  (七)优化产业生态。突出“十强”产业,加强省级统筹,引导7市错位协同发展。济南市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大数据、高端装备制造、医疗医养医药等产业集群;培育半导体材料产业集群,建设宽禁带半导体研发总部,推动碳化硅等新材料产业发展;依托国家超级计算济南中心,主导国家超级计算互联网建设,打造“中国算谷”。淄博市重点发展新型功能材料、先进结构材料、化学新药及高端医疗器械、陶琉文化创意等产业集群。泰安市重点发展建材新材料、精品旅游等产业集群。德州市重点发展康养体育、现代高效农业、硅材料等产业集群。聊城市重点发展新能源汽车、高端化工等产业集群。滨州市重点发展高端铝新材料、高端纺织新材料等产业集群。东营市重点发展石油装备、现代高效农业、新材料等产业集群,推进高端石化产业基地建设。建立利益分享机制,探索“双向飞地”“异地孵化”“共管园区”等跨区域产业合作新模式。


  (八)共享科技创新资源。争取国家在济南等市布局大科学装置。加快重大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推进中国科学院济南科创城、中国科学院未来技术创新研究院等建设,形成中科院系资源集聚。淄博市主动对接齐鲁科创大走廊,打造“科创+智造”融合发展示范带。推动各市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等重点区域设立招商引资、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服务等合作平台。建设泰安“生态科技新区”、滨州渤海科创城、山东石油化工学院、黄河三角洲盐碱地综合利用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


  三、强化生态环境共保联治


  (九)共同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统一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设黄河下游生态修复综合治理示范区,支持东营市打造大江大河三角洲生态保护示范区、申报黄(渤)海候鸟栖息地世界自然遗产。开展泰山、黄河、小清河、大汶河、京杭大运河、东平湖等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十)推进环境污染联防联治。统一环保准入标准,推行异地交叉环保执法。推动跨界水体环境治理,联合开展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共同推进固体废物治理。健全区域内污染应急联动机制,促进环境监测预警合作,协同应对跨区域重污染天气和突发污染事件。


  (十一)强化污染源头协同治理。严格落实“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加大区域内化工、建材、冶金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力度。优化区域能源消费结构,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提高清洁能源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例。制定区域重点污染物控制目标,全面完成钢铁和符合要求保留的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建立区域重大项目环评会商制度。


  (十二)合力打造山水大花园。推动济南、泰安、淄博等市协同保护大泰山,打造经济圈“绿肺”。依托济西湿地公园、齐河黄河湿地公园,打造一体化湿地公园。规划建设沿黄生态绿道、景观廊道和滩区亲水设施,构筑沿黄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融合山水资源和城市景观,依托山脊、山谷、河流、湖岸、城市公园及绿化带,建设“南山北水”绿色生态大走廊,打造黄河流域绿色城市、生态明珠。


  四、打造文明交流互鉴高地


  (十三)建设中华文化国际体验目的地。高水平举办黄河论坛、泰山登山节、泰山国际文化论坛、国际泉水节等大型节庆活动。加强与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的合作,支持济南市承办更多国际会展和赛事。联动济南、泰安、曲阜文化资源,打造“山水圣人”中华文化枢轴,做强“泉城济南”“平安泰山”文化旅游目的地品牌;联动淄博齐国故都片区、周村古商城片区,打造齐文化传承创新示范,做强“齐国故都”文化旅游目的地品牌;联动京杭大运河、聊城江北水城,打造运河文化带,做强“鲁风运河”文化旅游目的地品牌。联动黄河生态廊道、黄河口生态旅游区,打造黄河文化带,做强“黄河入海”等文化旅游目的地品牌。支持德州齐河国际生态城申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滨州、东营打造兵圣文化体验区。


  (十四)联合开拓文化旅游市场。成立旅游联合体及营销联盟。济南、泰安、曲阜率先开展区域旅游合作,探索建立旅游投融资与企业合作平台,策划实施一批重大文旅项目。搭建融媒体传播矩阵,集中打造、联合推介“山水圣人”线、齐鲁文化风情线、鲁中红色文化精品线、黄河故道及黄河入海文化旅游线、运河文化旅游线等。


  (十五)培育文化消费新业态。发展基于5G、虚拟现实、增强现实、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新一代体验型文旅消费业态。创新未来社区文化场景,推动商旅文深度融合,建设社区邻里共享学堂、书房,培育一批城市文化综合体。加快推进济南国际文旅城、泰山文化产业园、稷下学宫片区、齐河博物馆群建设。


  五、增进公共服务便利共享


  (十六)统筹提升公共卫生应急管理能力。支持7市加快完善公共卫生现代化信息系统、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健全重大疫情响应、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协同工作推进机制,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推动电子病历、医学检验检查结果跨地区、跨机构互通互认,打造经济圈医联体和专科联盟,支持有条件的三级医院集团化办医、异地设置分支机构。加快补齐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短板,完善应急预案,加强联采联供,按照日均消耗上限,确保传染病防护物资储备不少于1个月。在济南建设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各市设置一所达到三级标准的市级传染病医院。优化省疾控中心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建设,加强各级疾控中心标准化建设,全部建成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具备核酸检测能力。加快推进省传染病防治中心、血液核酸集中化检测中心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建设,支持济南市建设济南国际医学科学中心和国家医疗健康大数据北方中心。


  (十七)协同扩大优质教育供给。深度参与省政府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山东大学的全面合作,共同推进我省高等院校“双一流”建设,共建一批高水平的协同创新平台,率先培育“山大系”“第一医大系”创新“集团军”。建立经济圈教育联盟,鼓励学校跨地区托管帮扶带,联合建设优势学科、实验室和研究中心。建立校长、教师交流机制,开展异地交流培训。促进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企业深度合作,打造一批产教融合联盟和示范基地。推动与经济圈产业链相配套的中高职学校紧缺专业贯通招生。


  (十八)共织社会保障一张网。推行社保“一卡通”,推进电子社保卡应用。加强医保政策统筹衔接,加快全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推广应用医保电子凭证和移动支付。建立养老机构共建合作机制,畅通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信息交换渠道,实现养老补贴跟着老人走。推动工伤认定政策统一、结果互认。


  六、推进区域合作开放共赢


  (十九)引领黄河流域协同发展。充分发挥7市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协同推进黄河下游的生态保护修复、水污染综合治理、河道滩区综合整治,统筹谋划产业布局。发挥山东半岛城市群龙头作用,推动济南都市圈与郑州都市圈全面对接。加强与胶东、鲁南两大经济圈的协调联动,协同推动山东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主动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加强与雄安新区合作,高标准打造“京沪会客厅”,集聚京津冀、长三角开放资源。


  (二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建设“一带一路”合作伙伴网络,联合打造海外投资和专业服务平台,大力拓展新兴市场。济南等市深入拓展欧亚班列线路,提升“齐鲁号”欧亚班列运行质量。支持济南市创建国际丝绸展示交易中心和丝绸文化创意中心,举办“一带一路”国际丝绸论坛、中国-中东欧国家民间友好大会。建设柬埔寨齐鲁工业园区、印尼淄博工业园区等境外园区。鼓励企业组建“走出去”产业联盟。


  (二十一)搭建高能级开放平台。放大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溢出效应,建设山东自贸区联动创新区。加快建设济南国际招商产业园,以“标准地”方式精准招引世界500强产业项目。支持济南市建设“济南-全球文旅交流中心”,创建国家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点城市,高标准建设国际医院、国际学校、国际社区。争取获批济南章锦、淄博综合保税区,推进东营综合保税区规划调整,创建泰安、鲁北乐陵保税物流中心(B型)。


  七、优化配置各类要素资源


  (二十二)统筹人力资源配置。支持济南市开展国际人力资本服务,探索海外引才引智政府购买服务新模式,建立健全专业对接机制。充分发挥全国人力资本产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构建国际化人力资本服务网络,对国际人才及团队开展人力资本投贷联动服务,加快打造人才特区。创新“领军人才+创新团队+优质项目(优势学科)”等引才模式,提升海内外高端人才集聚能力。鼓励其他市以项目资助、生活补助等方式,柔性引进、灵活使用“海外工程师”“候鸟专家”“双休人才”。


  (二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设济南区域性金融中心,强化融资和结算功能。联合组织优质项目银企对接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互动合作。发挥济南国际金融城平台集聚优势,降低贷款门槛。支持齐鲁股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共同发起设立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投资基金。强化金融监管合作和风险联防联控,建立金融风险联合处置机制。


  (二十四)提升能源资源保障水平。支持济南市推进绿色化能源变革,加强新能源微电网、能源物联网、“互联网+智慧”能源等综合能源示范项目建设。统筹建立燃气应急储备体系,规划建设东营地下储气库和东营港LNG泊位码头,启动济淄联络线工程。实施南水北调胶东续建工程、东平湖蓄滞洪区防洪安居工程、恩县洼滞洪区治理、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工程、章丘白云水库等项目,提高区域防灾减灾和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开展碳排放权、用水权、用能权等资源要素市场化交易试点,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共享,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八、组织实施


  (二十五)强化组织领导。省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和推进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落实重大事项。济南市牵头建立7市议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协商研究一体化重大事项,向省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抽调工作人员在济南集中办公,开展日常工作。


  (二十六)健全推进机制。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指导、推动,在重大政策制定、项目安排、改革创新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7市建立相应工作推进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产学研联盟作用,开展跨区域合作。


  (二十七)鼓励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建设省会经济圈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支持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淄博周村区、齐河县、邹平市四地,打破行政壁垒,探索建立统一高效协调的一体化发展新机制,为省会经济圈实现高质量协同发展打造样板、提供示范。支持各地立足本地实际,找准结合点,在规划建设、土地使用、投资管理等重要领域先行先试,开展一体化制度创新。


  (二十八)跟踪督导落实。省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办公室负责对一体化发展推进情况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和经验总结推广,适时组织开展评估,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附件:省会经济圈一体化发展重点任务分工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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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