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字[2020]1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1-24
文号:鲁政办字[2020]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20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进一步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进一步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稳外贸”政策措施,有效应对中美经贸摩擦,推动全省外贸稳中提质,根据省委、省政府推动“六稳”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


  深耕日韩欧盟市场,大力开拓“一带一路”市场,力保美国市场。确定我省出口潜力较大的重点市场,实行“一国一策”,支持企业开展经贸促进活动、建设国际营销服务网络等。(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


  二、支持企业有效应对国际贸易摩擦


  在全国范围内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律师事务所、研究机构等中介组织,建立全省应对贸易摩擦法律服务团,开展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系列政策解读、业务培训、案件辅导,针对相关行业、企业搭建法律服务平台。帮助受中美互相加征关税双重影响的企业申请关税排除,完善国际贸易摩擦预警工作机制,把对美依存度50%以上的企业作为重点进行跟踪调度。(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三、加强对外贸企业的运行监测和分析


  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预警响应、协调应对工作机制,加强1700家外贸企业运行动态监测,逐步扩大样本企业数量,对不同性质、不同行业重点骨干企业订单情况、经营困难、政策诉求等进行动态跟踪监测。探索建立商务、海关、税务、金融、口岸、信保等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现问题、研判走势、建立预案。(省商务厅、省大数据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口岸办、省税务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


  四、扩大服务贸易规模


  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拓展离岸服务外包贴息范围至23个重点领域。创建国家中医药、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对融资租赁、金融租赁企业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在中日韩合作框架下,建立我省与日韩服务贸易合作机制。(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税务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有关市政府)


  五、积极扩大进口


  扩大十强产业相关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增加紧缺能源资源及日用消费品进口;鼓励企业积极拓展多元化进口渠道。积极争取原油进口配额,稳定扩大原油进口。发挥海关查验作业指定监管场地作用,扩大肉类、冰鲜水产品等一般消费品进口,打造东北亚水产品加工及贸易中心。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创建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支持有条件的市建设汽车整车进口口岸,适时增加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数量。(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有关市政府)


  六、大力发展跨境电商


  推动青岛、威海、济南、烟台国家级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落实好综试区零售出口企业税收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无票免税,按照4%确定应税所得率,并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免税收入优惠政策。推动潍坊、日照、临沂等市开展跨境电商“1210”保税进口业务。将跨境电商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实施差异化的通关措施。推动省内有实力的大型物流企业依托国家和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在主要出口市场建设公共海外仓。(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有关市政府)


  七、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加快发展


  用好“采购地申报、口岸验放、一体化通关”政策,支持国家级市场采购贸易试点临沂工程物资市场加大外贸主体引进培育力度,加强市场采购贸易信息互联互通,扩大市场采购贸易规模。推动有条件的内外贸结合市场争取列入国家新一批市场采购贸易试点。(省商务厅、青岛海关、省税务局,有关市政府)


  八、推进国际产能合作带动出口


  充分利用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援外合作大项目带动大型成套设备及技术、标准和服务出口。支持外贸企业对接境外经贸合作区,合理布局产业链,利用原产地规则,开展境外加工组装,拓展海外市场。加强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规划引导,创新建设运营模式,鼓励企业与央企、跨国公司以联合投资、第三方市场合作等方式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汇聚资源做大做强,提升产业内外协同发展和出口带动效应。(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


  九、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创新政策落地


  推动符合条件的各类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为综合保税区。争取“全球维修及再制造”等试点在我省落地。在综合保税区积极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推动“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四自一简”“先出区、后报关”“集中汇总纳税”等26项已在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的贸易便利化举措在我省落地。(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十、提高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


  落实口岸收费清单公示制度,深入开展口岸涉企收费监督检查,防止口岸收费反弹。公开口岸经营服务企业作业时限,推进海运口岸作业各环节无纸化,不断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果。深化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推进“两步申报”改革。推广主动披露制度和容错机制,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对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省口岸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十一、加快推进中日韩通关便利化合作


  推动威海、青岛、烟台与韩国仁川、釜山、平泽建立“多港联动”合作机制,探索中韩信息互换、跨境电商、外检内放、AEO互认创新合作,提升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促进国际物流组织协同化和陆海空运输模式多样化。推进青岛海关、济南海关与日本大阪海关建立关际合作机制,实现中韩、中日“多港联动”物流与通关一体化发展新格局。(省商务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市政府)


  十二、加快出口退税速度


  在全省范围内实行退税电子化。严格执行一类出口企业和新旧动能转换企业2个工作日、出口企业经营确有困难的优先进行退税审批。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对于提出无纸化申报申请的企业,税务机关按照无纸化退(免)税申报管理。对于符合一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的企业,提交变更管理类别申请后,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十三、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


  依托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平台,建立“鲁贸贷”融资支持机制,通过信用保险、风险补偿等手段,降低和化解银行贷款风险,缓解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鼓励和引导省内外贸企业充分利用“山东省融资服务信息平台”开展融资对接。坚持“本币优先”,落实好跨境人民币结算相关政策。稳步推进“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业务开展;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有关贸易资金收付手续,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简化出口收入入账手续。实施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支持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出口信用”服务和特色金融服务项下“信保贷”等金融产品。对相关金融机构为外贸企业提供政策性优惠利率贷款给予财政奖励,扩大船舶、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口岸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


  十四、加大对出口信保的支持力度


  提高对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比例。支持企业购买海外买方资信报告,帮助企业甄别国别风险、市场动向、买家资质,防范贸易风险。适当提高重点市场风险容忍度,扩大国别承保金额。增加涉美涉税重点地区的信用额度,在风险对价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保险费率。对小微外贸企业在全省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项下,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全额支持,推动小微外贸企业“无升有,小升规”。(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


  十五、防范化解失业风险


  将中美经贸摩擦涉及我省企业纳入就业监测范围,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和失业风险预警。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返还失业保险费。支持困难企业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采取调整薪酬、在岗培训、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面向企业职工、失业人员等各类重点群体,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通过组织企业内部挖潜、企业间用工余缺调剂、组织相近行业工种岗位招聘等方式,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转岗就业。稳步提升失业保险金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