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时间:202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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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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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及议定书于2019年4月1日在北京正式签署。《协定》及议定书主要条款如下:


  一、关于人的范围


  《协定》纳入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该规定用于明确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另外,《协定》明确,协定不应影响缔约国一方对其居民的征税(《协定》列名的特定条款除外)。


  二、关于税种范围


  《协定》及议定书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新西兰适用于所得税。


  三、关于常设机构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对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资源(包括建筑材料)进行包括勘探、开采在内的活动或与勘探、开采相关的活动,包括操作大型设备,且该活动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同时,议定书纳入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上述规定提及的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上述规定提及的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多个时间段内所开展的时间累计超过30天,但不超过上述规定提及的期限;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在不同时间段开展与上述规定所提及活动相关的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了30天,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开展上述规定所提及活动的累计时间。


  四、关于股息


  (一)税率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5%。


  对于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规定,《协定》纳入了持股365天的时间限制,即在包括支付股息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在计算365天期间时,不应考虑由持股公司或支付股息公司企业重组,如合并重组或分立重组等直接导致的持股情况变化)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


  (二)免税规定


  对于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的股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与其关联企业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支付股息的公司不超过25%的表决权,且该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则该股息不应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同时,《协定》明确“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在中国应包括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及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能同意的,由中国政府全资拥有且履行政府职能的法定机构或实体;在新西兰应包括新西兰养老基金、新西兰养老基金监管人、地震委员会、意外伤害赔偿局,以及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能同意的,由新西兰政府全资拥有且履行政府职能的法定机构或实体。


  五、关于利息


  (一)税率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


  (二)免税规定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该利息的受益所有人与利息支付方的交易完全独立,并且该受益所有人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包括其行政区和地方当局)、缔约国另一方中央银行、《协定》列名的机构,或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能同意的,缔约国一方履行政府职能的任何其他法定机构。


  《协定》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及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能同意的,全部或主要由中国政府拥有的任何其他机构;在新西兰包括新西兰出口信用局、新西兰养老基金、新西兰养老基金监管人、地震委员会、意外伤害赔偿局,以及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能同意的,全部或主要由新西兰政府拥有的任何其他机构。


  但《协定》对该免税规定的适用情形进行了限制,如果上述规定所提及的利息的受益所有人在中国是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新西兰是新西兰出口信用局,且直接或间接持有利息支付方10%以上表决权;或者,如果受益所有人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其他机构,且与其关联企业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利息支付方10%以上表决权,则该利息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一方征税,但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转让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比如合伙企业或信托中的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内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第六条所定义的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其在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股份取得的所得或收益,如果该所得或收益的收款人在转让行为前的12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公司至少25%的股份,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关于非歧视待遇


  非歧视待遇条款不受《协定》第二条所列税种范围的限制,应适用于所有种类的税收。同时,在议定书中规定,非歧视待遇条款不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法律中的以下规定:


  (一)缔约国一方法律中旨在防止避税或逃税行为的规定,包括旨在应对资本弱化和转让定价的措施、受控外国公司和外国投资基金规则,以及旨在确保有效征收和返还税款的措施(包括保全措施);


  (二)2014年7月15日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第二十四条(非歧视待遇)注释提及的不适用于非歧视待遇条款的规定类型;


  (三)缔约国双方通过换函同意的不受非歧视待遇条款影响的其他规定。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


  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纳入了“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即“主要目的测试”,如申请协定优惠的人是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


  中新双方已完成《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及议定书于2019年12月27日生效,适用于2020年1月1日或以后对所支付金额源泉扣缴的税收,以及2020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征收的其他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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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获得内贸险理赔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依托宁波港口优势,我公司业务范围广泛,并具备规范的进出口贸易资质。为了进一步完善业务风险管控体系,我公司想就一些金额大、账期长以及较集中的项目合同投保内贸险。我想了解的是,企业投保内贸险时,在税务处理上应该注意什么?若获得内贸险理赔款,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宁波中策动力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梅欢

  内贸险的全称,是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宁波大学商学院特聘研究员、副教授季浩介绍,内贸险是一种保障企业国内贸易应收账款安全的保险产品,有利于降低企业在贸易活动中面临的交易违约风险。今年6月,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正式成立,首期即提供高达100亿元的保险保障额度。共保体由国内多家保险公司组成,通过直接保险与再保险联通模式,提升内贸险承保能力,有效解决内贸险数据积累不足、保障能力不够等问题。

  投保内贸险有何作用?

  当前,我国不断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国内内贸行业赊销情况较为普遍,2024年末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达26.06万亿元,较2023年末增长8.6%。季浩介绍,应收账款的规模攀升,扩大了市场对内贸险的需求。以宁波为例,2025年1月—9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已支持219家宁波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内贸险总承保金额达213.4亿元。

  宁波作为全国首批内外贸一体化试点和首个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在内贸险的帮助下,不少外贸企业迈开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两条腿”,融入“双循环”,开拓新商机。例如,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拓展内贸业务时,曾因下游买方资金紧张,导致45万元货款被拖欠。得益于投保的内贸险,该公司及时获得了赔付,有效化解了资金风险。该公司相关负责人顾杨表示,在内贸险的助力下,企业更能放心大胆地承接国内订单,实现了出口与内销的“内外兼修”。

  季浩提醒,企业在投保内贸险时,应基于赊销规模、客户结构及历史坏账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具体来说,企业应仔细甄别保险产品与条款,重点关注保障范围、免责事项、赔偿比例及免赔额等核心要素,确保保障内容与自身风险敞口相匹配。在此基础上,优先考虑那些偿付能力强、理赔效率高、能提供资信调查等增值服务的保险公司或共保体。

  从实践看,企业需要进行科学的成本效益分析,对比统保与选择性投保的模式差异,将保费成本与可能减少的坏账损失、获得的融资增信等收益进行权衡后再投保,并合理设置自留风险比例以降低保费。企业在完成投保后,仍需要履行如实告知、定期申报等保单义务,并持续加强内部客户信用管理与应收账款催收工作,将内贸险作为整体风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获得理赔后是否纳税?

  企业投保内贸险,还应注意税务处理的合规性。企业在投保内贸险发生支出时,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明的进项税额,如果不属于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明确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可以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江北区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张玉庆提醒,企业为保障自身经营活动(如货物运输、交易风险等)而投保内贸险的支出,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扣除过程中,企业应注意投保业务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性,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且需要留存保险合同、保费支付凭证等资料备查,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企业获得内贸险理赔款后,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若理赔款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仍有余额,该余额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建议企业建立“投保—支出—理赔—核算”全流程的资料留存机制,包括合同、发票、理赔文件、损失证明等,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结合税收政策,梳理税会差异,必要时咨询税务机关,确保税务合规处理。

  保险公司需要注意什么?

  内贸险不仅涉及投保企业,还涉及支付理赔款的保险公司。作为赔付方的保险公司,在税务处理上又需要注意什么呢?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宁波分公司财务负责人孙燕介绍,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后,会对报案进行审核,如审核理赔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与保单的关联性,核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等,以判定损失是否在保障范围内且无免责事由;对于大额损失、买方失联等需现场核实的风险,需要委托相关人员或第三方进行查勘定损。审核通过后,保险公司会根据保单约定的赔偿比例计算赔款,支付给被保险方,从而履行其补偿企业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政策性职能。完成赔付的同时,保险公司会取得代位求偿权,可向违约买方进行追偿,以此管理自身风险。整个流程旨在通过及时赔付,兑现保险合约承诺,帮助企业稳定现金流,维护商业信用环境。

  “保险企业在赔付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涉税事项的合规性管理。”宁波世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余海辉提醒,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保险公司需要注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因此,保险公司对于会计上提取的赔款准备金,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超过税法规定限额的部分,应作纳税调增。同时,若赔付后通过代位追偿从第三方收回款项,保险公司需要将收回金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发生的赔付支出,保险公司应确保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即支出真实发生、与企业经营收入直接相关且金额合理,并留存相关报案记录、定损报告、赔付协议、银行支付凭证、被保险人收款证明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