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科字[2019]91号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9-18
文号:鲁科字[201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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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黄三角农高区科技局、财金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方式,强化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人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9年9月18日


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人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5个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37号),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方式,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快确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全省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补助是指为鼓励创新主体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省级、市级及以下财政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三)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5%(含)以上。


  第四条 补助标准:


  (一)符合第三条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10%给予补助;


  (二)符合第三条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


  (三)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0万元,不足1万元的企业按1万元补助。


  第五条 省级、市级及以下财政共同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其中,省级财政补助50%,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补助60%,市级及以下财政负责补助剩余部分,各自承担比例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市级及以下财政负责部分中,市级承担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补助比例应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第六条 补助流程。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省税务局于每年8月底前负责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情况等基础信息反馈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上述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并对企业研发补助额度进行统一测算后反馈给各市科技局。


  (一)企业申请。市级科技部门组织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提出补助申请。


  (二)审核上报。市级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参考反馈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情况等基础信息,对当地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对象,核定省级和市级及以下分别补助金额,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补助资金申报情况由所在市汇总上报。


  (三)省级补助下达。省科技厅会同省税务局对市级提报的补助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提出省级补助方案,在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省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省财政厅据此下达省级补助资金。


  第七条 各市应在收到省级补助资金一个月内,将省级资金下达县(市、区)财政或直接拨付至企业。同时,根据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下达市补助资金,并督促县(市、区)财政按约定补助比例落实补助资金。


  第八条 补助资金用于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对该资金及其发生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省级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研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税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第十条 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建立管理信息交流通报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政策实施、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作为后续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市科技部门应根据本办法,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制定本市补助实施办法,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备案。


  第十三条 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数据统计上报、补助资金审核及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补助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17日,对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情况按照本办法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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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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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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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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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